今年以来,韶关市司法局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信访部门协调,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指导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创新“三调联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举措,推进普调同行,有效预防、积极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努力打造韶关人民调解工作品牌。目前,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1690个,其中村级调委会1221个、社区调委会244个、乡镇调委会94个、街道调委会15个,其他调委会116个,调解组织实现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全覆盖。全市有人民调解员8822人,其中村级调委会5893人、社区调委会1283人、乡镇调委会832人、街道调委会140人、其他调委会674人。2020年1至9月,全市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矛盾纠纷9743宗,调处成功9645宗,成功率为99%,调解涉及金额7880万元。主要做法:
一、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继续扩大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和广东省司法厅《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粤司〔2018〕418 号)文件精神,督促指导各镇(办事处)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重要主攻方向,集中全力抓好抓实。二是继续全面推进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进程,巩固已形成的以镇(办)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事业、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纠纷信息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新时期调解组织体系。三是进一步健全调解组织,尤其是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2020年9月,我市设立了首家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我市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提供了新的平台,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四是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员履职能力和水平。抓好专职调解队伍建设,强化专业培训,在加强“专兼结合,以专促兼”的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上下功夫;通过分级培训的形式,确保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明显增强。
二、全面落实“以奖代补”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一是继续贯彻落实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制度,实行一案一补,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二是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投入,加大落实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力度,严格规范补贴标准,根据人民调解案件数量、案件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卷宗情况,各县(市、区)司法局按有关规定制定“以案定补”办法进行补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是针对全市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性、行业性调委会以及驻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规范化建设存在的短板问题,落实人民调解“十有”工作机制,善于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更具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的人民调解新模式新机制。二是组织各级调解组织、司法所及人民调解员认真排查梳理存在的隐患和不安定因素,加强日常矛盾纠纷排查,在重点类型、重点行业、重点人群、重点地区、重点时段强化集中矛盾纠纷排查,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切实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三是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完善“访调对接”机制。整合人民调解及信访部门职能优势,依据《人民调解法》、《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把人民调解工作和信访矛盾化解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大调解中心网络化作用;利用调解组织现有的网络,强化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把矛盾纠纷排查“触角”延伸到每一个角落,把“事后被动处置”变“事前主动预防”,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四、普调同行,结合“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一是“在调解之中普法,在普法之中调解”,坚持调解与普法同时进行,通过调解矛盾纠纷向广大群众宣传法律知识,起到化解一宗纠纷,教育一片群众的积极作用。二是 联合各级各类普法宣传部门,结合“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让律师参与人民调解,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利用调解维权的意识,形成全民知晓调解的浓厚氛围,引导农民通过法律途径和正当渠道与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升人民调解的影响力。借助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进一步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结合专题或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认知和接受程度;加强与民政、妇联、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不断培养、发现和推出更多的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典型,广泛、深入宣传人民调解员的奉献精神,擦亮人民调解工作品牌,形成让群众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选和基本导向,为在更大范围、更多领域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韶关市司法局办公室综合人参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