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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述职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反馈

时间:2018-04-23 17:51:59 来源:韶关市司法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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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韶关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指南》精神,我们将《韶关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述职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通过OA发文,于2018年2月28日至3月6日向各县(市、区)司法局和韶关市律师协会征求意见建议,并在韶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刊登了《关于征求<韶关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述职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有关情况如下: 

 一、征求到的意见 

 (一)乐昌市司法局的意见:建议述职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于每年的12月前完成,述职的内容为全年工作开展情况等。 

 (二)乳源县司法局的意见:述职活动每年两次,分别在7月份前后进行书面述职及12月份前后召集现场述职完成。 

 (三)始兴县司法局的意见: 

 1.第四条:“述职内容为前半年工作完成情况……”修改为“述职内容为上、下半年工作完成情况”。 

 2.第六条(三)“党员及群众代表分别律师开展的工作进行评价”漏一个字“分别 对 律师开展的工作进行评价”。 

 3.第六条(四)中的调查问卷换算出的得分与第七条中的测评结果得分相互矛盾。调查问卷得分若作为测评依据之一,又该如何与测评结果的得分衔接? 

 (四)韶关市律师协会意见:由于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目前工作量较大,每年开展两次述职活动,将会进一步增大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的工作量,不利于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开展工作,因此建议能否将“述职活动每年开展两次”改为“述职活动每年开展一次”。 

 

 二、采纳情况 

 (一)制定的原因、目的。制定《韶关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述职工作指引》的目的,是鉴于部分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没有时间或者不愿、不善于、不屑于与当地镇(街)党委政府、村(社区)委打交道,到村(社区)现场开展服务经常是悄悄进村(社区)“坐班”,导致工作知晓度不高、服务的针对性不强、效果不明显等。为深化我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完善工作汇报沟通、监督指导的运作机制,进一步增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知晓度和影响力,故根据省厅有关文件精神,制定《韶关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述职工作指引》。 

 (二)征求的意见采纳情况: 

 1.对始兴县司法局提出的意见2、3采纳,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完善。 

 2.对乐昌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提出的述职每年开展一次,以及乳源县司法局提出述职每年开展两次,采取上半年书面述职、下半年现场公开述职的形式的意见,鉴于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村检查评估工作,经研究部分采纳,即拟修改为述职每年开展两次,采取上半年可采取书面述职、下半年现场公开述职的形式进行。 

 修改后的《韶关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述职工作指引》见附件。 

 

 

公证律师管理科 

2018年4月23日 

 

 

附件 

韶关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述职工作指引 

(试行)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述职是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镇(街)司法所开展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履行职责的检查评估时,组织律师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汇报履行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情况。 

 述职活动每年开展两次,分别在7月份前后及12月份前后完成。 

 上半年可采取书面述职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述职以工作实绩和数据为依据,坚持述职与评价、述职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述职内容为前半年工作完成情况,工作亮点,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改进措施,以及其它述职事项等。要求实事求是,以数据和事实说话。 

 第五条县(市、区)司法局成立述职测评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公律股、各镇(街)司法所相关人员组成。述职测评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顾问律师的述职工作。 

 第六条述职程序 

 (一)述职测评小组以镇(街)为单位分别召集由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司法所干部,相关村(社区)“两委”干部代表,群众代表及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等人员参加的检查评估述职会议。 

 (二)镇(街)所辖的所有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分别就履行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情况作述职报告。 

 (三)由参加会议的镇(街)党委、政府领导,镇(街)司法所相关人员,村(社区)“两委”干部,党员及群众代表分别对律师开展的工作进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相关人员填报《法律顾问服务满意度调查问卷》【每个村(社区)不少于10份】,调查问卷表具体见【《韶关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检查评估指引》(修订)。得分根据《评估指引》的规定换算得出】 

 (五)测评小组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测评结果作为当期检查评估内容中“基层干部与群众评价”的得分,分值20分。 

 第八条本指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司法局之前下发的相关指引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完善工作汇报沟通、监督指导的运作机制,进一步增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知晓度和影响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