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司法局审批服务事项“容缺受理”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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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 关键性申报材料 | 可容缺受理材料 | |
1 |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初审) | 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 申请人是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负责人的,还须提交原律师事务所已办理退伙手续或者负责人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 (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2.律师事务所章程 | ||||
3.资产证明 | ||||
4.住所证明 | ||||
5.设立人的简历、居民身份证和律师执业证书 | ||||
6.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还需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的文件 | ||||
7.申请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和书面合伙协议 | ||||
8.在我省执业未满三年的律师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或未满五年的律师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应同时提交原执业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和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 ||||
9.在我省执业的律师,跨地级市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同时提交原执业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出具的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 ||||
2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初审) | 1.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 派驻律师的名称、简历、居民身份证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本所章程、合伙协议及合伙人会议同意开设分所的有效决议 | ||||
3.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及向拟设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 ||||
4.资产证明 | ||||
5.住所证明 | ||||
3 | 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审核(初审) | 1.《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申请登记表》 |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关于变更机构名称的有效决议或国资所主管机关的决定 | ||||
4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审核(初审) | 1.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申请登记表 | 国资所申请变更组织形式的,还应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撤销编制的文件。合伙所申请变更为个人所的,合伙人应先办理退伙手续(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有效合伙人会议决议或决定 | ||||
3.律师事务所章程 | ||||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的处理情况报告 | ||||
5.符合变更后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资产证明 | ||||
6. 变更为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须提交新增设立人的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全体合伙人签名的书面合伙协议 | ||||
5 | 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审核 | 1.《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申请登记表》 | 关于变更章程、合伙协议的合伙人会议决议(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 变更后的章程、合伙协议 | ||||
6 | 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审核 | 1.《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申请登记表》 |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关于变更负责人的有效合伙人会议决议或国资所主管机关的决定 | ||||
7 | 增加派驻分所律师审核(省内分所增加派驻律师(初审) | 1.《律师事务所省内分所增加派驻律师登记表》 | 省内分所增加派驻律师的,需提交拟增加派驻律师的社保清单(含总所在广东省内、省外的)(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总所同意增加派驻的有效合伙人决议 | ||||
3.符合《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执业变更申请材料 | ||||
4.符合《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执业变更申请材料 | ||||
8 | 撤回派驻分所律师审核(省内分所撤回派驻律师)(初审) | 1.律师事务所省内(外)分所撤回派驻律师登记表 | 分所的执业许可证副本(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总所同意撤回派驻的有效合伙人决议 | ||||
3.拟撤回派驻的律师执业证原件 | ||||
4.总所在广东省内的,还需提交拟撤回派驻律师的社保清单及总所的聘用合同 | ||||
9 | 律师事务所分立、合并审核 | 1.《合并申请书》或《分立申请书》 |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许可证正、副本(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分立协议》或《合并协议》 | ||||
3. 参与合并或分立律师事务所有效的《合伙人决议》或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 ||||
4.分立或合并后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负责人、章程和协议以及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还需同时按照规定办理律师事务所变更手续。被合并的律师事务所须同时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 ||||
5.被合并的一方律师事务所拟变更为分所的,须同时按照规定办理分所设立手续和提交相关材料 | ||||
6.属分立、合并新设的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提交申请材料 | ||||
10 | 公证员执业、变更初审 | 1.有效居民身份证 | 照片(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 ||||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
4.公证机构推荐书 | ||||
5.个人简历 | ||||
6.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证明 | ||||
11 | 专职律师执业许可(初审) | 申请专职执业 | 1.与拟执业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属于分所的,聘用合同还需总所加具核准意见并盖章) | 律师协会出具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有执业经历的不需提交,外省有执业经历的需调取执业档案(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2.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 ||||
3.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 | ||||
4.《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和《律师执业登记表》 | ||||
5.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
6.未受过刑事处罚承诺书 | ||||
国资律师事务所占编人员申请执业 | 1.与拟执业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属于分所的,聘用合同还需总所加具核准意见并盖章) | 律师协会出具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有执业经历的不需提交,外省有执业经历的需调取执业档案(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2.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 ||||
3.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退休人员和军队转业自主择业人员可以不提交此项材料,但应当提交退休证复印件或军官转业证书复印件) | ||||
4.《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和《律师执业登记表》 | ||||
5.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
6.未受过刑事处罚承诺书 | ||||
在外省转入广东省申请执业 | 1.与拟执业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属于分所的,聘用合同还需总所加具核准意见并盖章) | 网上打印外省执业档案到档信息(通过申请人账号查询,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2.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 ||||
3.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 | ||||
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
5.《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和《律师执业登记表》 | ||||
6.未受过刑事处罚承诺书 | ||||
外省律师事务所总所律师派驻广东省分所申请执业 | 1.律师事务所分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或总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 | 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
3.《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和《律师执业登记表》 | ||||
从省外分所撤回广东省总所申请执业 | 1.总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 | 未受过刑事处罚承诺书(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2.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 ||||
3.《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和《律师执业登记表》 | ||||
4.承诺书(内容和格式见表格下载) | ||||
退休人员和军队转业自主择业人员申请执业 | 1.《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和《律师执业登记表》 | 未受过刑事处罚承诺书(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
3.退休证复印件或军官转业证书复印件 | ||||
4.与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属于分所的,聘用合同还需总所加具核准意见并盖章) | ||||
5.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 ||||
6.律师协会出具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有执业经历的不需提交,外省有执业经历的需调取执业档案) | ||||
国资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申请执业 | 1.《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和《律师执业登记表》 | 未受过刑事处罚承诺书(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
3.与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所属的司法局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 ||||
4.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 | ||||
5.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 ||||
6.律师协会出具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有执业经历的不需提交,外省有执业经历的需调取执业档案) | ||||
在我省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后重新申请执业 | 1.《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和《律师执业登记表》 | 未受过刑事处罚承诺书(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
3.与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属于分所的,聘用合同还需总所加具核准意见并盖章) | ||||
4.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 | ||||
5.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 ||||
12 | 兼职律师执业许可(初审) | 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未受过刑事处罚承诺书(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2.律师协会出具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有执业经历的不需提交,外省有执业经历的需调取执业档案) | ||||
3.所在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 | ||||
4.教师申请执业的,提交教师资格证复印件,研究人员申请执业的,提交研究人员职称复印件 | ||||
5.与拟执业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属于分所的,聘用合同还需总所加具核准意见并盖章) | ||||
6.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 ||||
7.《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和《律师执业登记表》 | ||||
13 | 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许可(初审) | 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律师协会出具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有执业经历的不需提交,外省有执业经历的需调取执业档案)(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2.《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和《律师执业登记表》 | ||||
3.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 ||||
4.所在单位出具的任职文件及同意申请人担任法律援助律师或兼职法律援助律师的材料 | ||||
14 | 律师执业变更审核(初审) | 市内转所(执业机构变更) | 1.与接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属于分所的,聘用合同还需总所加具核准意见并盖章) | 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2.原执业和拟执业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退休人员和军队转业自主择业人员可以不提交此项材料,但应当提交退休证复印件或军官转业证书复印件) | ||||
3.《律师执业变更申请表》及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 ||||
4.申请由省内律师事务所总所派驻省内分所或由省内分所撤回省内总所执业的,在办理完派驻或撤回手续后,需提交上述第2项材料及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 ||||
跨市转所( 执业机构变更) | 1.与接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属于分所的,聘用合同还需总所加具核准意见并盖章) | 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2.原执业和拟执业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退休人员和军队转业自主择业人员可以不提交此项材料,但应当提交退休证复印件或军官转业证书复印件) | ||||
3.《律师执业变更申请表》及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 ||||
执业类别变更 | 1.律师执业变更申请表 | 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2.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 ||||
3.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退休人员和军队转业自主择业人员可以不提交此项材料,但应当提交退休证复印件或军官转业证书复印件) | ||||
4.申请变更为国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聘用律师的,除提交上述1、2、3、4项材料外,还需要提交:1、与接收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并由拟执业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所属司法局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 ||||
5.申请变更为占编公职律师(不含岗位公职律师)、占编法律援助律师和国资律师事务所占编专职律师的,除提交上述1、2、4项材料除外,还需要提交:有人事管理权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任职文件(录用证明)复印件或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身份材料,材料应包括同意其执业的内容 | ||||
6.申请由其他执业类别的律师变更为岗位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的,所需材料:1.按照规定办理律师执业证书注销业务手续(提交材料详见律师执业证注销许可),2.根据申请岗位公职律师或者公司律师执业的要求重新申请律师执业(提交申请材料详见审查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公司律师执业审核) | ||||
7.申请专职变更为兼职的,除提交上述1、2、3、4项材料外,还需要提交:1、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申请人具体工作部门和德才表现的内容;2、教师申请执业的,提交教师资格证复印件,研究人员申请执业的,提交研究人员职称复印件 | ||||
8.申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变更为其他类型的,除提交上述1、2、3、4项材料外,还需要提交: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未受过刑事处罚承诺书 | ||||
9.申请专职变更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的,除提交上述1、2、3、4项材料外,还需要提交:1、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港澳居民申请执业的)或者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台湾居民申请执业的)公证的有权机关出具的申请人身份及未受刑事处罚的材料;2、申请人出具的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 ||||
执业类别变更并跨市转所 | 1.《律师执业变更申请表》及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 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2.与拟执业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属于分所的,聘用合同还需总所加具核准意见并盖章)及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退休人员和军队转业自主择业人员可以不提交此项材料,但应当提交2.退休证复印件或军官转业证书复印件) | ||||
3.申请专职变更为兼职的,除提交上述1、2、3项材料外,还需要提交:1、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申请人具体工作部门和德才表现的内容;2、教师申请执业的,提交教师资格证复印件,研究人员申请执业的,提交研究人员职称复印件 | ||||
4.申请专职变更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的,除提交上述1、2、3项材料外,还需要提交:1、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港澳居民申请执业的)或者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台湾居民申请执业的)公证的申请人身份及未受刑事处罚的材料;2.申请人出具的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 ||||
5.申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变更为其他类型的,除提交上述1、2、3项材料外,还需要提交: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未受过刑事处罚承诺书; | ||||
6.申请变更为国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聘用律师的,除提交上述1、3材料除外,还需要提交:1.与拟执业的法律援助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及社保清单,聘用合同需经所属司法行政部门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 ||||
7.申请变更为占编公职律师(不含岗位公职律师)、占编法律援助律师和国资律师事务所占编专职律师的,除提交上述1、3材料除外,还需要提交:有人事管理权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任职文件(录用证明)复印件或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材料,材料应包括同意其执业的内容; | ||||
8.申请由国资律师事务所占编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占编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占编法律援助律师变更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个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的,只需提交上述1、2、3项 | ||||
执业类别变更并市内转所 | 1.《律师执业变更申请表》及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 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2.与拟执业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属于分所的,聘用合同还需总所加具核准意见并盖章)及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退休人员和军队转业自主择业人员可以不提交此项材料,但应当提交退休证复印件或军官转业证书复印件); | ||||
3.申请专职变更为兼职的,除提交上述1、2、3项材料外,还需要提交:1、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申请人具体工作部门和德才表现的内容;2、教师申请执业的,提交教师资格证复印件,研究人员申请执业的,提交研究人员职称复印件。 | ||||
4.申请专职变更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的,除提交上述1、2、3项材料外,还需要提交:1、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港澳居民申请执业的)或者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台湾居民申请执业的)公证的申请人身份及未受刑事处罚的材料;2、申请人出具的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 ||||
5.申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变更为其他类型的,除提交上述1、2、3项材料外,还需要提交: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未受过刑事处罚承诺书; | ||||
6.申请变更为国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聘用律师的,除提交上述1、3材料除外,还需要提交:1、与接收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并由拟执业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所属司法局加具意见并盖公章;2、原执业和拟执业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退休人员和军队转业自主择业人员不提交此项材料,但应当提交退休证复印件或军官转业证书复印件); | ||||
7.申请变更为占编公职律师(不含岗位公职律师)、占编法律援助律师和国资律师事务所占编专职律师的,除提交上述1、3材料除外,还需要提交:有人事管理权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任职文件(录用证明)复印件或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情况说明,说明应包括同意其执业的内容 | ||||
8.申请由国资律师事务所占编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占编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占编法律援助律师变更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个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的,只需提交上述1、2、3项材料 | ||||
15 | 律师执业证书注销审核(初审) | 律师执业证注销 | 1.《律师注销执业证书申请表》及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 申请人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及办结业务、财务、档案等交接手续(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律师调往外省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 1.《律师注销执业证书申请表》及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 申请人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及办结业务、财务、档案等交接手续(调往外省执业的,还需收到外省律管处发的调档函后才能把档案寄出)(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16 | 律师事务所注销审核(初审) | 1.《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申请登记表》 | 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收缴证明(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关于律师事务所(分所)同意注销的合伙决议或国资所主管机关的注销决定或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 ||||
3. 清算报告 | ||||
4. 银行账号注销证明 | ||||
5.税务注销证明 | ||||
6.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许可证正、副本,全体律师的律师执业证 | ||||
7. 如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注销原律师事务所的,还应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 | ||||
17 | 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 | 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申请表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
18 | 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 | 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 | 1.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副本 | |
2.司法鉴定机构所有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
19 | 司法鉴定机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 | 1.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副本 | |
2.司法鉴定机构所有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
20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变更、注销许可 | 1.执业申请登记表(可在网上下载或到窗口填写) | 1.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
3.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 ||||
4.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2.身体健康证明(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将容缺材料提交到窗口) | |||
5.无故意犯罪证明 | ||||
21 | 对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初审) | 1.身份证件 | 身份证件(如姓名或身份证号码不符需开具证明的,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学历证书 | ||||
3.免冠彩色证件照片 | ||||
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确认表 | ||||
5.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 ||||
22 | 法律援助审批 | 1.法律援助申请表(可到窗口填写) |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 ||||
3.经济困难申报材料(可到窗口填写) | ||||
23 | 公司章程公证审批 | 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 ||||
3.法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
4.工商机构提供的申请人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
24 | 驾驶证公证审批 | 1.申请人的身份证; 申请人的户口簿 |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申请人的驾驶证 | ||||
25 | 房产证公证审批 | 1.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及户口簿 |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 房产证 | ||||
3. 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 ||||
26 | 存款证明公证审批 |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存款凭证 | ||||
27 | 出生公证审批 |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父母的婚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判决书或调解书等) | ||||
3.申请人的出生材料 | ||||
4.照片(大一寸)3至4张 | ||||
28 | 生存公证审批 | 1.申请人的身份材料、户口簿,本人亲自来申请 |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9 | 死亡公证审批 | 1.申请人的身份材料、户口簿 |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死者的死亡材料 | ||||
3.申请人与死者关系材料 | ||||
30 | 户籍注销公证审批 | 1. 申请人的身份材料、户口簿 |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户籍注销资料 | ||||
31 | 经历公证审批 | 1.申请人的身份材料、户口簿 |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工作证明等与经历有关的材料 | ||||
32 | 学历公证审批 | 1.申请人的身份材料、户口簿 |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与学历有关的材料(毕业证、成绩单等) | ||||
33 | 学位公证审批 | 1.申请人的身份材料、户口簿 |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与学位有关的材料(毕业证、学位证等) | ||||
34 | 职务(职称)公证审批 | 1.申请人的身份材料、户口簿 |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与职务(职称)有关的证明材料(例单位证明、文件、职称证等) | ||||
35 | 无(有)违法犯罪记录公证 | 1.申请人的身份材料、户口簿 |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派出所证明 | ||||
36 | 继承公证审批 | 1.申请人的身份材料、户口簿 |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被继承人的死亡材料 | ||||
3.财产凭证 | ||||
4.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材料 | ||||
37 | 婚姻关系公证审批 | 1.申请人的身份材料、户口簿 |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等) | ||||
38 | 亲属关系公证审批 | 1.申请人的身份材料、户口簿 |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关系人的身份材料 | ||||
3.申请人与关系人的关系材料 | ||||
39 | 收养关系公证审批 | 1.收养人的身份材料、户口簿 |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被收养人的身份材料、户口簿 | ||||
3.收养登记证 | ||||
40 | 委托公证审批 | 1.委托人的身份材料、户口簿,本人亲自申请 |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受托人的身份材料 | ||||
3.委托书(可由公证处代为起草) | ||||
4.委托人的婚姻材料,如所涉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委托人配偶也需到场 | ||||
5.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买卖合同等) | ||||
41 | 声明公证审批 | 1.声明人的身份材料、户口簿 |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声明书(可由公证处代为起草) | ||||
3.与声明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 ||||
42 | 赠与公证审批 | 1.赠与人与受赠人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 |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赠与人婚姻状况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判决书/调解书等) | ||||
3.财产凭证(不动产权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存款凭证、股权证等) | ||||
4.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凭证(居民户口簿、子女出生证、户籍证明、人事档案等) | ||||
43 | 遗嘱公证审批 | 1.立遗嘱/遗赠人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 |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受益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复印件 | ||||
3. 财产凭证(不动产权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存款凭证、股权证等) | ||||
4.立遗嘱人与受益人关系凭证 (居民户口簿、子女出生证、户籍证明、人事档案等) | ||||
44 | 不动产买卖合同公证审批 | 1.自然人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不动产权证 | ||||
3. 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查档答复书》 | ||||
4. 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授权委托书)、法人资格证明 | ||||
5.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其转让房产的批准文件 /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 ||||
6.出售方婚姻状况证明(婚后财产需征得配偶同意) | ||||
45 | 财产协议公证审批 |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 | 1.拟办理公证的财产协议书(公证处可提供) | |
2.拟办理协议的财产凭证(不动产权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存款凭证、股权证等) | 2.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3.婚姻状况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判决书/调解书等) | ||||
46 | 法定监护审批 | 1.申请人、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 |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父母婚姻状况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判决书/调解书等) | ||||
3. 被监护人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 ||||
47 | 居民户口簿审批 |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 |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申请人户口簿 | ||||
48 | 保管遗嘱审批 | 1.立遗嘱人/遗赠人身份证、户口簿 |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受益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复印件 | ||||
3. 财产凭证(不动产权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存款凭证、股权证等) | ||||
4. 立遗嘱人、遗赠人与受益人、受遗赠人的关系证明 | ||||
5.遗嘱(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 | ||||
49 | 保全证据公证审批 | 1.自然人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授权委托书)、法人资格证明 | ||||
3.与保全证据相关的材料 | ||||
50 | 财产分割公证审批 |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 | 1.拟办理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书(公证处可提供) | |
2.拟办理协议的财产凭证(不动产权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存款凭证、股权证等) | 2.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3.婚姻状况证明 | ||||
51 |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审批 |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 ||||
3. 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授权委托书)、法人资格证明 | ||||
4.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合同文本、担保物财产凭证或担保人 | ||||
5.债务人(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判决书/调解书等) | ||||
52 | 监护协议审批 | 1.申请人及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 |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申请人婚姻状况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判决书/调解书等) | ||||
3.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子女出生证、户籍证明、人事档案等) | ||||
53 | 合同公证审批 | 1.自然人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授权委托书)、法人资格证明 | ||||
3.自然人婚姻状况材料/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 ||||
4.与合同事项相关的材料 | ||||
54 | 提存公证审批 | 1.自然人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可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窗口 ) | |
2.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授权委托书)、法人资格证明 | ||||
3.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 ||||
4.提存所依据的合同或法律文书等 | ||||
5. 与提存事项相关的材料 | ||||
2.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授权委托书)、法人资格证明 | ||||
3.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 ||||
4.与法律文书相关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