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申请法律援助
二、事项类别
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刑事辩护与代理;代拟法律文书等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法律援助条例》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广东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认定办法》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四、服务对象
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注: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有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的残疾人;
6.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未成年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7.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具有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辩护的情形(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被告人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恐怖犯罪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的;
9.申诉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重新审判,服刑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经济困难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没有价值较大的资产的,认定为经济困难:(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韶关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就读国内全日制中高等学校,导致家庭月人均消费性支出超过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且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韶关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注:1.韶关市2022年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30元,其50%即为1615元。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户籍管理部门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中,但与申请人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3.价值较大的资产范围:两套以上的城镇房产或者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城镇住宅,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政府公布的当地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用于经营用途的房产,且申请日之前6个月的月均经营收益超过韶关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汽车(唯一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足以购买其必需的法律服务的现金、储蓄存款、有价证券、高档消费品、收藏品等其他个人及家庭资产。
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人员
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2.困难残疾人家庭或者一户多残的;
3.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4.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待遇)的;
5.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
6.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7.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的;
8.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9.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
10.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受理条件
(一)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
(二)申请事项应当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申请人属于经济困难公民或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
注:1.经济困难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法定代理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3.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申请的,值班律师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八、受理机构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属于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的法律援助事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可以向距离最近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可以在受理后转交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韶关市法律援助处认为必要的,可以受理本应由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
注:我市已推行法律援助申请市域通办,群众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依法由我市内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群众可选择向我市任一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内部协作机制处理群众的申请。
申请材料
注:申请事项涉及的纠纷、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申请人无须申报对方当事人的个人收入支出以及资产状况。
十、公民申请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定义、范围、受理须知
(一)公民申请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定义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审查公民法律援助申请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法定的法律援助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法律援助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范围
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规定,依法需提交以下18种证明的法律援助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
1.享受特困供养待遇证明;
2.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证明;
3.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明;
4.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
5.政府出资供养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证明;
6.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证明;
7.申请人因民事诉讼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证明;
8.一年内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的证明;
9.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证明;
10.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证明;
11.属于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证明;
1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证明;
13.属于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的证明;
14.离退休人员由军队管理的证明;
15.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证明;
16.警察因公致残证明;
17.属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属证明;
18.见义勇为证明。
(三)受理须知
申请人自认为其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可无须提交以上所列18项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但应签写《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不愿意出具书面承诺的,应当按照《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供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申请人不愿意出具书面承诺又无法提供以上所列18种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法律援助时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成员和经济困难说明表》及相关经济困难说明材料。
十一、法定/承诺办结时限/救济途径/法律责任
韶关市法律援助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无须提交经济困难说明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韶关市法律援助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韶关市法律援助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充材料或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补充材料或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韶关市法律援助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将被依法终止法律援助,由韶关市司法局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违背个人诚信承诺的,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
韶关市法律援助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并告知受援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联系法律援助人员。受援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申请人对韶关市法律援助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韶关市司法局提出,韶关市司法局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请求韶关市法律援助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韶关市法律援助处应当自受理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更换的决定并将决定送达受援人。
韶关市法律援助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送达受援人,同时函告承办机构和相关部门,并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结案手续。受援人对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参照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异议审查受理程序处理。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十三、取件方式
申请人可选择邮寄送达或自取
十四、办理流程图
十五、办理窗口信息
窗口名称:韶关市法律援助服务大厅
窗口地址:韶关市武江区百旺北路芙蓉园韶关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B区30、31号窗口
窗口电话:0751-8877866,0751-855008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休息)
交通指引:公交车5路、17路、23路、35、38路、韶州大道专线(市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
地图定位链接:https://j.map.baidu.com/87/Jkd
十六、网上办理信息
微信小程序:“粤省事”
网站: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
广东省法律服务网https://gd.12348.gov.cn/
十七、监督投诉
投诉事项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韶关市司法局投诉:
(一)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
(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投诉回复时限及形式:韶关市司法局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当在45日内办结,投诉事项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送《法律援助投诉处理答复书》。
投诉受理单位:韶关市司法局
投诉电话:0751-8469422
信函投诉通讯地址:韶关市环园东路3号韶关市司法局,邮政编码51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