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广泛、更直接、更深入地听取社会公众对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等文件要求,市司法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韶关市人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制定的必要性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的需要。建立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制度,是拓展基层群众和社会组织有序参与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途径和方式,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有益探索,是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表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要“健全立法征求意见机制,扩大公众参与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增强立法透明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相关工作部署,有必要建立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相关工作制度。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年);
(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
(三)《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2016年);
(四)《韶关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2017年);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2021年)。
三、主要内容
《规定》对基层联系点的选定、部门职责、工作机制、工作职责、工作保障等方面进行规定,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定义和目的依据。一是设立基层联系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畅通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有序参加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途径和方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二是明确界定了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定义。
(二)规定了基层联系点的管理职责。规定了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组织协调、培训指导等日常工作,发挥基层联系点的作用。
(三)明确了基层联系点选定条件、范围和程序。一是规定了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范围。二是规定了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选定程序、期限年限和公示要求。三是明确了基层联系点需要调整的情况。
(四)规定了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工作职责和主要工作。一是规定了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八项工作任务。二是规定了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主要工作分为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和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相关工作动态两方面。
(五)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开展工立法相关工作的要求。一是规定了市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主管部门主要承担的七项工作。二是市政府有关部门需要通过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开展工作时,应当书面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门,并做好相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