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做好来信来函处理工作,准确及时处理来信来函所反映的问题,确实保障来信来函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来信来函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面形式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意见、建议、要求,以及法律咨询、申请法律援助等活动。
第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下列来函事项进行处理:
(一)法律咨询;
(二)申请法律援助;
(三)对法律援助机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对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社会组织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渎职行为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和执业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五)对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社会组织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感谢、表扬;
(六)属于法律援助机构职能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来信来函反映的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机构职能范围内的,应告知来信来函人向有关部门反映;遇有特殊情况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危害人身安全的,可以由法律援助机构向主管领导汇报请示后直接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将转交情况告知来信来函人。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来信来函后,应将来信来函反映的情况分类登记,以备查用。
第六条 来信来函可以采用书面或者电话等形式回复。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来信来函事项性质,对来信来函事项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对法律咨询,应给予简要解答;对案情复杂的,建议来信来函人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咨询;
(二)对申请法律援助的,如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告知当事人到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三)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应直接处理并答复来函人;
(四)对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社会组织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渎职行为、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先作调查,查证属实的,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查无证据的,直接答复来信来函人;
(五)对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社会组织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感谢、表扬信函,应登记在册并妥善保管好函件,同时向法律援助机构领导或司法行政机关领导汇报,必要时给予通报表扬。
第八条 对于反映重大案情的群众来函,或十人以上的群体性联名来信,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必要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后作出复信决定
第九条 对于相关部门转来的信函,作出相应的处理的同时应登记在册妥善保管有关信函,以备查用。
第十条 对上级领导批示的信函,处理来信来函的负责人应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相应的处理的同时应把处理结果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妥善保管好有关信函,以备查用。来信来函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回复的,复信复函必须经法律援助机构主管领导审批后签发;情况比较急的,可以先采用电话方式进行回复。
第十一条 下级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上级法律援助机构转来的信函,必须依信函的要求回复。
第十二条 下列来信来函事项,只作登记,不作回复:
(一)信函没有留下姓名、地址或联系方法的;
(二)信函内容不详或者请求事项不明确的;
(三)对来信来函反映的问题已作答复的;
(四)攻击党和政府,威胁、侮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第十三条 来信来函处理负责人应当定期做好来信来函的统计整理工作,对各类来信来函进行分类,做好半年、一年的统计分析。逐级上报,由省法律援助处汇总。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二OO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