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农贸市场的经营环境和规范经营秩序,保护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草的《韶关市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十四届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4月13日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公布,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现就《暂行办法》解读如下:一、《暂行办法》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一)明确农贸市场功能定位。农贸市场应具有公益性质,但自办管脱钩后,我市原有的公办市场及新设立的社会办市场,普遍存在经营理念落后、管理人手不足的问题,部分市场存在年久失修、硬件老化等问题。
(二)落实市场开办单位责任。市场开办者应是市场经营管理的责任主体,但管办脱钩后,民营开办者实际上并未切实承担起应负的管理责任,老旧设施未及时更新,环境卫生未及时保洁,对市场违法违章行为未能及时制止,对职能部门的要求未能真正落实。正是由于市场开办者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导致了部分市场“脏乱差”的现象。
(三)实现农贸市场长效监管。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市农贸市场逐步升级改造,农贸市场硬件水平将显著提升,亟需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同步提升农贸市场的软件水平,努力破解农贸市场监管中长期存在的整治难题,实现标本兼治、长效监管目标。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明确农贸市场的公益属性。将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规划,保障农贸市场用地需求。农贸市场开办者应结合实际划出专用区域,用于扶持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
(二)突出属地管理原则。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原则。市人民政府制定扶持农贸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农贸市场的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应当对本区域内的农贸市场进行监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开展日常监管。
(三)理顺部门职责。从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理顺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特别是对当前群众反映较强烈的农贸市场内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划行归市、摆卖秩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明确。
(四)实行信用管理制度。要求各部门建立农贸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公示制度,将农贸市场经营主体违法信息录入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纳入社会信用管理。
(五)确认市场开办者责任。明确了市场开办者在市场开办、场地设置、划行归市、摆卖秩序、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消费纠纷处理等日常经营管理职责,使市场开办者回归市场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市场违法行为承担直接或者连带责任。通过落实市场开办单位责任,达到加强市场经营管理,提高市场规范化水平的目的。
(六)明确场地设置要求。要求市场开办者根据便民利民原则,按照市场布局设计和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划行归市,设置入场经营的商品区域和市场摊位。分别明确了熟食制品区域、活禽经营限制区及非限制区、活鱼及冰鲜水产区域、腌制泡菜区域等的设置要求。
(七)突出活禽经营有关规定。要求在活禽经营限制区,依照《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实行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在非限制区,有活禽入场经营的农贸市场按规定设立相对独立鲜活家禽经营区域,活禽销售区、宰杀区、消费者之间应当物理隔离;活禽经营场所实行“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和每天零存栏”制度。
(八)明确市场卫生保洁要求。要求市场开办者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配备足量的专业保洁人员,建立巡查管理制度,组织督促做好各责任包干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做到摊位(店面)清洁卫生,经营工具摆放整齐,无乱挂乱吊、无乱堆乱放、无积水外溢、无垃圾散落、无摊(店)外经营。要求入场经营者落实卫生保洁制度,做到商品归位、垃圾入篓、排水到沟,不得乱堆乱扔、乱拉乱挂、乱倒乱泼,确保摊位(店面)整洁、干净。
三、《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四、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原则是什么?
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原则。
市人民政府制定扶持农贸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农贸市场的发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对本辖区的农贸市场进行监管。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开展日常监管。
各级工商、食药监、城管、商务、规划、住建、农业、林业、质监、卫计、公安、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五、什么人可申请开办农贸市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开办农贸市场。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事登记,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农贸市场摊位、店铺的招商招租和开业。
六、市场开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市场开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场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市场建设标准要求;
(二)具备必要的交通、卫生、环境保护等条件;
(三)市场建筑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部门验收合格;
(四)市场设施和场所应当经消防部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并经消防安全检测合格;
(五)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依法经农业部门考核合格或者取得质监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配备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检测;
(六)经营活禽的市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市场环境卫生应由什么部门监督管理?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内及周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取缔市场周边占道经营、乱搭乱建和乱摆乱卖行为,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等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场开办者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进行查处。
八、市场内活禽经营者未做到“三分离”的,应如何查处?
活禽销售区、宰杀区、消费者之间未物理隔离或不具备活禽经营及屠宰条件的农贸市场销售活禽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