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基本情况及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围绕建设法治韶关的目标,按照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主要任务,不断强化依法行政各项工作,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一系列重要进展。
(一)法治政府建设氛围日渐浓厚。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不断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推进机制,对依法行政工作年初有计划、年中有落实、年末有考核检查,依法行政贯穿于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
(二)政府职能转变步伐加快。各地各部门依法界定和规范政府职能,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责。稳步推进各级政府权力清单的编制工作,开展行政职权的标准化建设,使办事标准更加清晰,权力运行流程公开透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制度,开展“一门式”政务服务。不断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职能,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三)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能力得到提高。制定《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系列规范性文件,决策机制不断健全,决策程序不断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决策程序意识不断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建设成效明显,不断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得到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健全,配套制度基本完善,较好地坚持了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度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法律权利得到保障。
(五)制度建设质量切实提高。不断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增强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执行《韶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努力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
(六)行政执法工作不断规范。开展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先后在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领域进行了综合执法改革。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逐步建立统一行政处罚标准体系,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要求,执法人员素质进一步提升。执法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进一步完善。
(七)依法化解社会矛盾机制运行良好。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不断完善,各类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得到加强,充分发挥信访、综治、维稳、法制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反应,切实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了社会稳定。着力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功能和作用,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机制,落实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不断提升。
(八)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培育不断强化。依法行政组织领导不断强化,考评作用日益凸显。以考评为抓手,落实依法行政责任,量化、细化依法行政重点工作指标,系统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化、常态化。法律专业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考试内容。多层次、全方位的依法行政能力培训和行政执法知识培训体系基本形成。
“十三五”期间,是我市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时期,时间紧、任务重。实现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加强法治观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开展工作;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政务环境,提升政府公信力,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要求,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重点突破、整体推进,推动全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迈上新台阶,为我市主动融入珠三角、实现振兴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目标要求
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依法决策、程序规范、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力争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处于全省中上游。具体目标包括:
——职能科学、权责法定。建立健全权责清单监督管理制度,明确政府工作部门职责权限,做到职权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构建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政府职能转变取得突破性进展。
——依法决策、程序规范。依法决策机制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运行,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执法严明、公开公正。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进一步理顺,权力下放要求落实到位。行政执法程序完备,行政执法透明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总体上达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要求。
——廉洁高效、守法诚信。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科学合理的行政效能及廉政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基本形成,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能够形成合力,监督权能够得到落实和保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大大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进一步提升。
(三)基本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实行法治政府建设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相结合。
(四)衡量标准
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
三、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目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职权法定,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措施:
1.深化行政效能提升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行政效能提升工作体制机制,着力突破阻碍我市振兴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确立的项目攻坚、城市提升、县域发展三大主题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有效衔接国家、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最新成果,落实取消、调整、指定地方实施的审批事项。动态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结合理顺市与市辖区权责关系,加大行政许可职权下放力度,不断完善区级政府功能。坚持服务便民利民、办事依法依规、信息公开透明、数据开放共享的原则,全面推行“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真正实现便民高效。有序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完成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标准编写,推动行政许可标准在实体大厅和网上办事大厅应用运行。加强监督管理,落实行政许可年度报告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审批、管理、监督运行机制。〔市发改局、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除分别负责外,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全面推行权责清单制度。严格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将各类行政职权的设立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省的改革要求和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情况,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市编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3.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依照职权法定原则,依法严格明确落实部门的监管责任。推动市场监管方式深化改革,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企业自治、社会监督、政府监管”三位一体严管共治新模式。加快建立对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和跟踪制度。探索和建立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和商事仲裁工作机制,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市发改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食药监局、市法制局,各县(市、区)政府〕
4.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工商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进一步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完善“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流程。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制定完善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有关办法,建立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及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加大企业登记综合服务窗口整合,推动行政审批部门优化整合,简化审批流程,进一步推进市场准入便利化和规范化。探索建立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健全对外投资促进制度和服务体系,支持韶关企业扩大对外投资,推动装备、技术、标准和服务走出去。〔市工商局、市编办、市发改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5.推进社会治理机制创新。推进社区网格化管理,构建市、县(市、区)、镇、村(居)、小区五级治理网络,整合公安、安监、消防、工商、食药监、卫计、环保等部门各类政务服务资源、工作网络、基层队伍,实现管理架构多位一体、多网合一和多员合一。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和基层社会矛盾分析研判机制,制定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社会治理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建立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积极发挥律师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专业服务作用。〔市委政法委、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政府〕
6.优化公共服务。进一步优化政府职能,逐步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面向基层和群众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建立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事项的目录管理制度,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实行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动态调整机制。〔市发改局、市编办、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局,各县(市、区)政府〕
7.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坚定绿色发展理念,以法治建设推动我市生态文明试点地区建设。重点推动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地扬尘防治等领域的环保立法。严格执行环评审批制度,加强环境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健全联动执法、网格化执法、移动执法等机制,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检查力度,加快构建行政执法、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的多元环境监管体系。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要求,建立统一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强化对环保责任制考核结果运用。〔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法制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强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管理
目标:政府制度建设质量和效率显著提升,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保证立法质量,构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立法体系。为改革发展提供及时的制度保障,以良法引领和推进法治现代化。
措施:
8.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制定并落实我市立法工作制度,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完善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定期开展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提高政府立法科学性。加强法规规章解释工作。(市人大法工委、市法制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文广新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
9.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围绕“十三五”期间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要求,科学制定立法计划,立法项目要准确反映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更好发挥立法的引领、保障和推动作用,突出立法重点,重点研究凸显韶关特色的生态环境保护、城市提升建设和管理、岭南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加强改革配套立法有关事项的统筹协调和研究落实。(市人大法工委、市法制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文广新局、市公安局)
10.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加强和改进立法信息公开、立法听证、立法调研等工作,让社会公众有效参与立法工作的立项、起草、调研论证等过程,推进民主立法。完善向社会公开征集政府立法议题方式,搭建公众立法议题采纳情况的反馈平台。深化落实法规规章草案听取意见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积极推进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制度,健全由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进一步拓展社会各方有序积极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市人大法工委、市法制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公安局)
11.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完善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机制。〔市法制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目标: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决策法定程序严格落实,决策质量显著提高,决策效率切实保证,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明显减少并得到及时纠正,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大幅提升。
措施:
12.进一步完善依法决策机制。严格执行《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从2017年开始,每年选取几个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决策事项进行依法决策试点,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和跟踪倒查等程序。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决策尤其是关于经济方面重大决策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市情以及决策过程中的成本,认真考量政策施行后的执行成本、社会成本以及预期效益,保障决策的科学化,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探索将行政决策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进行管理,2018年制定《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市政府及其部门2019年普遍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2020年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普遍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局、各决策实施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13.创新重大决策公众参与机制。深化、整合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平台建设,为社会各阶层提供合法利益表达和有序参与的畅通渠道。严格落实《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加强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公开公示制度,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之外,决策机关在做出决策前应通过各种媒介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负责对决策背景、决策内容、决策目的、目标设置、手段选择、法律依据、涉及人群和社会影响等情况予以充分解释说明。探索建立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的民意调查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探索建立完善的意见回应机制。对行政决策中公众参与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行政决策部门应当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意见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并在意见建议回应中说明采纳情况,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局、市信息中心、各决策实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县(市、区)政府〕
14.提高重大决策专家论证质量。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和《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工作细则》,适时补充完善我市现有的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成员,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智库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库的智囊效应和思想库作用。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选聘、委托和管理机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选择论证专家要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探索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适度公开机制。〔市政府办、市法制局、市发展研究中心、各决策实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县(市、区)政府〕
15.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严格执行我市有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面的制度,充分发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经济发展委员会、市重点项目工作委员会、市生态与环境工作委员会、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城市管理与发展委员会、市交通建设与发展委员会等机构和专家库的作用,进一步加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将我市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政策制定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事项全部纳入风险和可控性评估管理。探索建立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市政府办、市法制局、各决策实施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16.加强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明确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中的职责,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或作出决策。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发挥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市、县(市、区)政府应于2016年年底前以政府法制机构为平台全面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市法制局、各决策实施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17.严格重大决策责任追究。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着力构建“可溯源、可追责”的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决策机关应当及时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探索建立行政决策督查机制。加强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实现决策过程全记录,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市法制局、各决策实施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目标: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升执法效果和效率。
措施:
18.合理配置执法资源。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执法重心向县(市、区)政府下移,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市编办、市法制局、市政府各相关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19.大力推进综合执法。推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减少市、县(市、区)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对职能相近、执法内容相近、执法方式相同的部门进行机构和职能整合,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贸市场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市编办、市法制局、市政府各相关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0.完善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理顺城市管理执法层级关系,明确城管执法职责范围,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对城管执法的监督力度,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水平。(市编办、市法制局、市城管局,浈江区政府、武江区政府、曲江区政府)
21.严格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未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网上考试,建立统一、高效的培训考试方法。〔市法制局、市编办、市政府各相关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2.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标准、移送程序和证据要求,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强移送衔接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市检察院、市中院、市政府各相关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3.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各行政机关对本单位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职权的裁量范围、幅度、标准进行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开。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当性审查工作机制,加强对市直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规则的适当性审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机制。〔市法制局、市政府各相关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4.全面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明确界定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范围,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探索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抽查及处理结果。加强执法台账、执法文书管理,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登记立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确保执法工作有据可查。进一步优化执法记录仪等科技信息手段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应用,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机制。〔市法制局、市政府各相关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5.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市政府各相关执法部门、市法制局,各县(市、区)政府〕
26.加强行政执法经费使用效能。提高全市执法经费预算管理,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健全责任明确、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严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以各种形式返还。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市财政局、市法制局、市政府各相关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目标:严格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基本建成对行政权力进行内部和外部制约监督的体系,审计和监察等专门监督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措施:
27.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完善各方面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严格规范作出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市监察局、市发改局、市人社局、其他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县(市、区)政府〕
28.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在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报备规章制度。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9.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确保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完善审计制度,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建立具有审计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基本形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机制。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办、其他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县(市、区)政府)
30.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信访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其他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县(市、区)政府)
31.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推行“互联网+”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办理。(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32.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县(市、区)政府)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目标:构造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措施:
33.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依法加强对影响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重点问题的治理。加大普法力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建立律师参与化解重大社会矛盾和历史遗案制度。(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县(市、区)政府)
34.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突出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公开透明审理机制,促进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的规范化、信息化,加大行政复议调解力度。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确保办案质量。落实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市法制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35.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市法制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县(市、区)政府)
36.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重点协调解决消费者权益、劳动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公平公正解决矛盾纠纷。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市司法局、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市工商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县(市、区)政府)
37.完善信访工作制度。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信访渠道,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严格实行诉访分离,健全涉法涉诉信访退出普通信访领域后的衔接机制。完善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引导更多群众通过网上信访表达诉求。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加强信访部门与职能部门间沟通衔接,形成协调联动的分类处理机制,完善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推动群众逐级走访,规范信访秩序,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县(市、区)政府)
38.推动法治文化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健全普法宣传教育联动机制,实行政府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司法行政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的建设,建立健全讲师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提高普法的质量。加强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与高等院校法律院系的联系机制。支持人民团体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参与群众普法教育、抓好普法和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努力营造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率先走进法治文明。(市司法局、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县(市、区)政府)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目标:培育法治精神,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升,政府法制队伍实现专业化、职业化。
措施:
39.全面提升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以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为目标,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市、县(市、区)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市、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每年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全面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市人社局、市法制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县(市、区)政府)
40.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
41.加强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培训。健全政府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政府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法制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县(市、区)政府)
42.强化政府法制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积极推进法制队伍专业化建设工作,要求政府及部门法制机构人员的业务水平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从事行政处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新入职人员必须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鼓励立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积极争取获得相应资格,加大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落实力度。(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市司法局、市法制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县(市、区)政府)
四、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党的领导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发挥各级党委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各个方面。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切实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43.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由行政首长直接挂帅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协调机制,谋划和落实好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每年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发挥牵引和突破作用,带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部署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评范围。(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44.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区、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市、县(市、区)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各级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45.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贯彻落实《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和《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试行)》,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评,结合实际改进依法行政考评方法,加大考评公开力度,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将行政系统内部考评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科学设定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评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于工作不到位、责任未落实的部门和人员,严格施行责任追究制与限时办结制度。全面推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强化问责落实。探索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三位一体的考核制度。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市委组织部、市法制局、其他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46.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的意见》精神,坚持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切实加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确保政府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特别要注重加强基层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着力解决基层政府法制机构人数少、任务重等现实难题,下大力气改变当前基层法制机构力量单薄与不平衡的现状。不断提高法制机构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加大法制机构人员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养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突出的法制干部。〔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法制局,各县(市、区)政府〕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工作任务的实施方案,提出时间进度安排,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建立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进展报告制度,每一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完成本纲要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市法制局要牵头做好督促检查。在本纲要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解放思想、勇于探索,求真务实、扎实工作,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一步一个脚印向前迈进,为我市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而努力。
附件:《韶关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
主要任务分解表
附件
《韶关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主要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工作内容 |
时间要求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1 |
按照国家、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推进政府机构改革,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
期间内及时跟进 |
市编办 |
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2 |
推行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 |
期间内及时跟进 |
市编办 |
市政府各部门, 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3 |
推行“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 |
2017年完成 |
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经信局 |
各有关部门, 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4 |
推行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 |
2017年完成 |
市编办 |
各有关部门, 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5 |
动态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
2017年完成 |
市编办 |
各有关部门, 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6 |
落实行政许可年度报告制度 |
2017年开始 |
市编办 |
各有关部门, 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7 |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制度 |
2018年完成 |
市工商局 |
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8 |
建立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维稳工作制度 |
2017年完成 |
市委政法委 |
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9 |
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推进政府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
2018年完成 |
市法制局 |
|
10 |
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 |
整个期间内 |
市法制局 |
市城管局、环保局、文广新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 |
11 |
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 |
整个期间内 |
市法制局 |
市政府各部门, 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12 |
建立并落实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
整个期间内 |
市法制局 |
各起草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13 |
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推行社区网格化管理 |
2018年完成 |
市委政法委 |
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14 |
加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积极发挥律师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专业服务作用 |
整个期间内 |
市司法局 |
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15 |
建立并落实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工作机制,制定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并公布 |
2017年完成 |
市法制局 |
市政府办, 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16 |
建立健全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机制,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
2017年完成 |
市法制局 |
市政府办, 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17 |
搭建以政府法制机构为平台的政府法律顾问室并发挥其作用 |
2016年完成 |
市法制局 |
市编办, 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18 |
深化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理顺市区两级城市管理执法层级关系 |
2017年完成 |
市编办 |
市城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19 |
严格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加强执法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素质,提高执法水平 |
2017年开始 |
市法制局 |
各执法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 |
加强行政执法经费预算管理,健全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制度 |
2017年开始 |
市财政局 |
各执法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21 |
建立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工作机制,支持法院审理案件,自觉履行诉讼义务 |
2017年开始 |
市法制局 |
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22 |
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 |
2017年开始 |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
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23 |
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
2017年开始 |
市行政服务中心 |
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24 |
建立完善“两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司法的无缝隙对接 |
2018年完成 |
市检察院 |
各执法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25 |
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工作,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
2017年开始 |
市法制局 |
各执法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26 |
建立并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机制 |
2017年开始 |
各执法单位 |
市法制局, 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27 |
建立并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机制 |
2018年开始 |
各执法单位 |
市法制局, 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28 |
推行“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模式,开展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
2019年完成 |
市信息中心 |
市行政服务中心, 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29 |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突出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 |
整个期间内 |
市法制局 |
市政府各部门, 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30 |
建立并落实律师参与化解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和历史遗案工作机制 |
2018年完成 |
市委政法委 |
市信访局、市司法局, 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31 |
全面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
整个期间内 |
市司法局 |
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32 |
建立健全普法宣传教育联动机制,积极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
整个期间内 |
市司法局 |
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33 |
完善信访工作制度,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 |
2019年完成 |
市信访局 |
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34 |
全面提升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加强法治培训 |
2017年开始 |
市法制局 |
市政府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35 |
强化政府法制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
整个期间内 |
市法制局 |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36 |
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及部门年度依法行政情况报告工作机制 |
2016年开始 |
市法制局 |
市政府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37 |
强化考核监督,按要求开展依法行政考评工作 |
2016年开始 |
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38 |
推行政府法制机构规范化建设,按要求设置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及配备人员力量 |
2017年完成 |
市编办 |
市法制局, 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39 |
制定落实纲要年度工作要点,稳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
2017年开始 |
市法制局 |
政府各部门, 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