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韶关市知识产权
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告
《韶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韶法审[2019] 13号,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
韶关市知识产权局
2019年12月27日
韶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
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的作用,提升政府财政资金杠杆和风险保障作用,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解决轻资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做好韶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以“多级联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循环使用”为运作原则,具有明确的产业引导性和指向性,借助市场的力量来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率。风险补偿资金总额800万元、存续期为3年,原则上由省、市财政资金按1:1比例共同出资组成。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用途包括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以撬动合作银行和社会资本增加对科技型企业的贷款投放量,代为补偿银行及类金融机构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以及履行合作机构合作协议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采用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以获得银行授信资金的融资模式。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是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机构。为保证风险补偿资金的高效、安全运作,决策委员会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称资金管理人)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管理运作。资金管理人的管理服务费由基本服务费和绩效奖励两部分组成。基本服务费按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池总额按照年费率5‰计算。绩效奖励按照每年企业新增获得融资备案总额的0.5‰计算。管理服务费半年支付一次,从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池列支。计算方式:年度管理服务费=专项资金池总额×年费率5‰+年度融资备案总额0.5‰。
第六条 决策委员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组成,是风险补偿资金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二)确定风险补偿资金扶持产业方向或支持企业类型、扶持企业名单;
(三)确定合作银行和风险补偿合作协议;
(四)审定风险补偿资金的支出和核销;
(五)资金管理事项的调整和决策。
第七条 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正、副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分别兼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开展产业调研,审查合作方案;
(二)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引导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三)监督资金管理人的资金使用情况,核实资金管理情况;
(四)审议资金管理人提交的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八条 资金管理人业务上接受决策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以及决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指导。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运作,保证风险补偿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二)介绍引入适当的合作机构,并负责对合作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和调整;
(三)落实贷后跟踪管理及信息反馈;
(四)组织专家小组对损失款项进行会审、评估,初步评定风险补偿损失及拨付补偿资金;
(五)按要求向决策委员会提交风险补偿资金年度运营情况和绩效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财政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起草重大事项决策议案提交决策委员会审议;
(七)决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扶持对象
第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扶持对象为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韶关市为主要纳税地,持续进行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运用自主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的科技型企业。优先支持以下企业: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二)国家、省或市创新创业大赛优胜企业;
(三)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
(四)获得广东省创新型试点企业或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
(五)近5年内获得国家、省、市科技立项的企业;
(六)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或3项(含)以上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或3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七)符合我市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的、经济效益较好的、具有中长期发展前景的企业。
第十条 每家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1个风险补偿项目,每个风险补偿项目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得高于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50%;对于组合类贷款,知识产权评估价值不得低于所有抵(质)押物评估价值总和的50%。项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被扶持企业通过风险补偿项目获得的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采购原材料、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等),严禁用于偿还旧债、发放拖欠工资和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
第四章 运作方式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可通过引入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再保险机构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设计多元化商业模式化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引导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所需资金,同时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发挥资金杠杆作用。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再保险机构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或资金管理人提出合作方案并申请成为合作机构。资金管理人按规定与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相关资料应报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经决策委员会同意,资金管理人可以与其他类型合作机构开展支持入库企业融资的相关合作,实施相关风险补偿项目。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业务申报流程:
(一)融资申请。拟融资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融资申请。
(二)尽职调查。合作银行根据融资企业的申请资料,对融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1.主体资格;2.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3.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4.财务状况;5.征信记录;6.其他重大事项;
(三)企业将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向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由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确定评估值;
(四)融资报备。经合作银行尽职调查审核同意的,由合作银行填写《韶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报备表》,报资金管理人进行风险补偿项目报备。资金管理人对报送项目进行形式性审查,主要对借款企业是否纳入“扶持企业库”、借款情况、报送材料是否齐备、申请金额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形式性复核,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韶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确认函》。
(五)资金发放。合作银行与借款企业签署借款合同、质押合同、保险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通过银行向企业发放资金,在资金发放10天内向资金管理人报备该笔业务相关资料。
(六)启动补偿。借款企业未能足额偿还本息的,由合作银行在逾期后30天内按约定的比例金额向资金管理人提出临时性风险补偿申请。经资金管理人审批并报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资金管理人启动临时性补偿程序,并按风险补偿资金财务制度原则上于30天内将临时性风险补偿金支付至合作机构指定账户,同时建立对应的台账管理。
(七)补偿后的债务追收。由合作银行全权向违约借款企业催收,依法律程序进行追偿,追偿所得按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池。
(八)损失核销。依法追偿终结后,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损失,经向资金管理人申报,并由决策委员会审议确认后,在风险补偿资金按实核销。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项目实施后,合作银行应按月向资金管理人进行项目备案;对于资金管理人按有关规定不予以受理的风险补偿项目,风险补偿资金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风险补偿项目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人与合作银行应加强定期信息交流。若发生下列情况,合作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资金管理人,并将调查情况上报决策委员会办公室:
(一)融资企业不按期支付利息;
(二)风险补偿项目出现逾期;
(三)合作银行认为融资企业不能正常还款;
(四)合作银行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项目损失实行风险共担机制。风险补偿项目发生逾期的,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银行按1:1比例承担本金损失。合作银行负责按照融资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偿,并全额承担利息损失和追偿费用。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项目发生不良运行情况后,合作银行可按合作协议约定向资金管理人申请项目损失补偿。补偿金经决策委员会认定风险补偿资金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后,从风险补偿资金专户中支出。资金管理人会同合作机构办理具体划转手续。风险补偿启动流程如下:
(一)合作银行向资金管理人提出临时性风险补偿申请。
(二)资金管理人核查并报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三)资金管理人启动临时性补偿程序并按比例支付补偿金。
(四)合作银行全权向违约企业做催收债务,追偿所得按比例返还风险补偿池。
(五)依法追偿终结后,合作银行向资金管理人申报无法收回本金损失。
(六)经决策委员会审议确认后在风险补偿资金按实核销。
第二十条 对事后成功追讨资金的风险补偿项目,追讨所得在扣除相关追讨费用后应根据各方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分配,风险补偿资金应得部分应按合作协议约定的方式缴入专户。
第二十一条 当合作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逾期率超过5%,或者风险补偿金额达到资金50%的,应立即暂停该项风险补偿业务。各合作银行应加强自查,加快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当逾期率回复正常后,经决策委员会同意后再行恢复风险补偿业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资金管理人须聘请第三方银行对风险补偿资金设立专户并委托银行进行监督管理。决策委员会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风险补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有关费用从风险补偿资金池列支。投资风险补偿资金接受审计部门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可进行专项审计。决策委员会如发现资金管理人有擅自挪用资金的情况,有权取消资金管理人的资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且要求资金管理人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资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决策委员会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管理人应及时收集并整理项目企业的季度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和项目资金使用状况定期报送决策委员会,接受决策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要完善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管理,杜绝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情况。融资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禁入名单,造成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六条 风险补偿项目实施的期限原则上不能超出本办法有效期。
第二十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在本办法到期并履行相关风险补偿责任后,余额按出资比例退还各级财政。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附件: 韶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韶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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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解读:韶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图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