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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韶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跨县(市)区“一照多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5-05-07 15:43:13 来源: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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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及《广东省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若干措施》(粤办函〔2023〕264号),加大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

  制度改革力度,结合韶关实际,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制定了《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韶关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跨县(市、区)“一照多址”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对口部门。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韶关市公安局

  2025年5月6日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韶关市公安局

  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跨县(市)区

  “一照多址”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积极探索开展跨县(市)区“一照多址”登记试点改革,更好地推动韶关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要求,以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坚持主体自愿、标准统一、规范有序的原则,立足实际、把握政策、拓宽思路、创新突破,在原市辖三区试点推行企业跨县(市)区“一照多址”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改革范畴,着力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企业跨县(市)区“一照多址”登记改革,方便企业扩大规模经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持续推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内容

  (一)适用对象、范围及实施时间

  跨县(市)区“一照多址”登记适用于韶关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含企业分支机构)。企业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外增设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活动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允许其在韶关市管辖范围内以跨县(市)区“一照多址”模式办理登记手续,无需另行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独立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实施时间:自印发之日起与《韶关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韶府规〔2025〕2号)配套施行。

  (二)登记方式

  1.新设经营场所备案。

  2.变动经营场所备案。负责人变化、实际地址不变表述文字变化的允许变动备案。实际地址不变表述文字变化的,无需提供相关证明,申请人自行对真实性负责。联系电话不单独办理变动备案,有特殊情况的允许通过“资料修改”业务变更。不允许办理地址搬迁,地址搬迁的按经营场所取消和新设备案办理。

  3.取消经营场所备案。

  4.上述三种情形可同时办理。

  (三)申请文书及材料规范

  1.新设经营场所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经营场所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2)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按《韶关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提交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3)已设立企业单独申请备案的,需交回已领取的纸质版营业执照正、副本。

  2.变动经营场所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经营场所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2)已设立企业单独申请备案的,需交回已领取的纸质版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意事项:变动经营场所是指已备案经营场所的负责人变化和实际地址不变表述文字变化。联系电话变化的不单独办理变动备案。如经营场所搬迁,需一并办理取消、新设经营场所备案。

  3.取消经营场所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经营场所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2)已设立企业单独申请备案的,需交回已领取的纸质版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意事项:①“一照多址”业务可合并设立、变更、其他备案登记业务同时办理。设立、变更、其他备案登记同时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除设立、变更、备案登记所需登记材料,还需按材料规范相应情形提交材料;②设立、变更、其他备案登记同时办理的,相同材料无需重复提交。

  (四)登记流程

  1.业务流程及通知文书。单独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使用备案流程办理,并生成《核准备案登记通知书》和新的营业执照。办理设立、变更、其他备案业务的,可同时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并生成相应业务类型通知书和新的营业执照。

  2.系统录入要求。属于“一照多址”的,应在其住所栏标注“(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具体需录入的信息如下:地址、面积、产权、所在地、属地管理机关、负责人、联系电话。每个经营场所业务系统会自动生成唯一的编号,如之前已备案的经营场所需取消,需删除相关经营场所信息。新备案的经营场所生成新的编号,不使用已取消的编号。

  注意事项:①企业住所或其原登记机关为跨县(市)区“一照多址”登记的受理机关;②为确保经营场所数据推送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登记机关务必根据经营场所所在地正确填报属地管理机关。

  (五)监管职责

  1.市场监管部门:

  (1)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等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

  (2)对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实承诺申报登记的市场主体,由登记机关按照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对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登记机关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4)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经营主体“一照多址”登记信息以抄告或其他方式推送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2.公安部门:依职权参与消防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利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黄、赌、毒”,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构成治安或刑事责任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对跨县(市)区“一照多址”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明确部门分工,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改革落地生效,推进改革稳步开展。

  (二)提升办事效率。各单位要围绕跨县(市)区“一照多址”登记涉及的业务流程、材料规范、系统操作等全方位加强业务培训,全面提升一线窗口人员适应和推动改革的能力,为“一照多址”试点改革提供业务保障。

  (三)加强总结推广。各单位要加强对跨县(市)区“一照多址”改革的探索和应用,及时发现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收集、分析社会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不断完善工作方法和措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附件 经营场所备案申请表.doc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