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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在韶关市辖三区推行企业跨县(市)区 “一照多址”登记试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6-04 16:39:32 来源: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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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科室、市局高新区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及《广东省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若干措施》(粤办函〔2023〕264号),加大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力度,结合韶关实际,市局制定了《在韶关市辖三区推行企业跨县(市)区“一照多址”登记试点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30日

  在韶关市辖三区推行企业跨县(市)区

  “一照多址”登记试点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积极探索开展跨县(市)区“一照多址”登记试点改革,更好地推动韶关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要求,以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坚持主体自愿、标准统一、规范有序的原则,立足实际、把握政策、拓宽思路、创新突破,着力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在原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一照多址”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改革范畴,在市辖三区试点推行企业跨县(市)区“一照多址”登记改革,方便企业扩大规模经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持续推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内容

  (一)适用范围

  跨县(市)区“一照多址”登记改革试点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简称“市辖三区”)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申请跨县(市)区“一照多址”登记的企业经营项目应无需前(后)置审批(或备案),同时增设的经营场所须在市辖三区内。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独立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二)登记方式

  1.新设经营场所备案。

  2.变动经营场所备案。负责人变化、实际地址不变表述文字变化的允许变动备案。实际地址不变表述文字变化的,无需提供相关证明,申请人自行对真实性负责。联系电话不单独办理变动备案,有特殊情况的允许通过“资料修改”业务变更。不允许办理地址搬迁,地址搬迁的按经营场所取消和新设备案办理。

  3.取消经营场所备案。

  4.上述三种情形可同时办理。

  (三)申请文书及材料规范

  1.新设经营场所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经营场所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2)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按《韶关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提交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3)已设立企业单独申请备案的,需交回已领取的纸质版营业执照正、副本。

  2.变动经营场所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经营场所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2)已设立企业单独申请备案的,需交回已领取的纸质版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意事项:变动经营场所是指已备案经营场所的负责人变化和实际地址不变表述文字变化。联系电话变化的不单独办理变动备案。如经营场所搬迁,需一并办理取消、新设经营场所备案。

  3.取消经营场所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经营场所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2)已设立企业单独申请备案的,需交回已领取的纸质版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意事项:①“一照多址”业务可合并设立、变更、其他备案登记业务同时办理。设立、变更、其他备案登记同时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除设立、变更、备案登记所需登记材料,还需按材料规范相应情形提交材料;②设立、变更、其他备案登记同时办理的,相同材料无需重复提交。

  (四)登记流程

  1.业务流程及通知文书。单独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使用备案流程办理,并生成《核准备案登记通知书》和新的营业执照。办理设立、变更、其他备案业务的,可同时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并生成相应业务类型通知书和新的营业执照。

  2.系统录入要求。属于“一照多址”的,应在其住所栏标注“(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具体需录入的信息如下:地址、面积、产权、所在地、属地管理机关、负责人、联系电话。每个经营场所业务系统会自动生成唯一的编号,如之前已备案的经营场所需取消,需删除相关经营场所信息。新备案的经营场所生成新的编号,不使用已取消的编号。

  注意事项:①企业住所或其原登记机关为跨县(市)区“一照多址”登记的受理机关;②为确保经营场所数据推送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登记机关务必根据经营场所所在地正确填报属地管理机关。

  (五)监管职责

  1.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等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

  2.对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实承诺申报登记的市场主体,由登记机关按照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对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登记机关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4.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经营主体“一照多址”登记信息以抄告或其他方式推送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管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对跨县(市)区“一照多址”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明确部门分工,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改革落地生效,推进改革稳步开展。

  (二)强化协同监管。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全面落实“双告知”工作职责,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保障。

  (三)提升办事效率。试点单位要围绕跨县(市)区“一照多址”登记涉及的业务流程、材料规范、系统操作等全方位加强业务培训,全面提升一线窗口人员适应和推动改革的能力,为“一照多址”试点改革提供业务保障。

  (四)加强总结推广。一是试点单位要加强对“一照多址”改革的探索和应用,及时发现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收集、分析社会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不断完善工作方法和措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二是具备条件的县(市)可参照本试点方案开展跨县(市)区“一照多址”业务。三是市局在总结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将逐步在全市推广跨县(市)区“一照多址”改革工作。

  附件:经营场所备案申请表


附件

  经营场所备案申请表

□ 基本信息(必填项)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新设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

备案信息1

地址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

备案信息2

地址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若需备案多个经营场所,可自行调整格式续写。

□ 变动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

备案信息1

编号


地址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

备案信息2

编号


地址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若需变动多个经营场所备案信息的,可自行调整格式续写。

□ 取消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

备案信息

编号

地址







若需取消多个经营场所备案信息的,可自行调整格式续写。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申请人承诺(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三)本申请人已了解并承诺符合韶关市跨县(市)区“一照多址”登记条件和要求。

申请人签署:

本企业盖章(设立登记时无需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企业设立登记同时备案经营场所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人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人为董事会;市场主体成立后备案经营场所的,申请人为本企业。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同时申请多个经营场所新设备案的,每个经营场所均需按《韶关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提交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3.变动经营场所是指已备案经营场所的负责人变化、实际地址不变表述文字变化。“经营场所备案信息栏”填写变动后的信息。联系电话变化的不单独办理变动备案。如经营场所本市内搬迁,需一并办理取消、新设经营场所备案。

  4.经营场所编号按备案证明填写,该编号由登记机关业务系统自动生成且唯一,具体为001-999按顺序生成。经营场所变动备案的,编号不发生变化。

  5.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