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科室,高新区分局:
《韶关市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局局长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对口业务科室反映。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8日
韶关市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
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改委发〔2023〕5号)和《市委常委会2024年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以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为基础,通过优化服务流程、大幅缩短审批时限,完善信用审批管理机制,对市辖各县(市、区)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开展试点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改革,实现食品(餐饮)连锁经营企业集成审批、集成管理,便利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便利化水平,助力推动食品经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定义和实施范围
(一)定义
本方案所称“一证多址”改革,指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在其所在的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已设立两个及以上门店(包括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直营门店,不含加盟店,下同)且经营相同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时,该经营主体经申请,许可机关现场核查,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准予在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载明多个经营地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该类食品经营企业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记载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所有直营门店经营许可信息,不再为各直营门店发放纸质许可证,各直营门店通过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实现“亮证”。
(二)实施范围
“一证多址”试点区域范围覆盖韶关市各县(市、区)。申请办理“一证多址”,应由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发起,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在其所在的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存在两个及以上门店且经营相同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
2.该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在韶关市范围内使用统一商号(字号);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具有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统一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各门店在经营过程中能够持续保持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在经营项目、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工艺流程等相同或相近;
3.该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食品经营的基本条件。
对于承接群体性聚餐的大型及以上餐饮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主体业态,监管、执法部门反馈风险等级高、信用差的企业,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且信用未修复的企业等,不适用“一证多址”改革。
三、工作安排
制定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实施范围和工作要求,明确材料规范和审批流程,依法推进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试点改革工作。通过试点单位认真自查,及时总结梳理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好的经验做法,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改进工作薄弱环节及出现的业务问题,进一步查漏补缺,总结成熟的工作模式和经验,争取形成可复制经验在全市推广。期间如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做出明确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四、办理程序及材料规范
(一)办理方式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且符合本《方案》实施范围条件的,可以由其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材料规范
1.新设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载明两个及以上同一县(市、区)级行政区划内经营场所的,申请单位及其门店除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直营门店基本情况表、“一证多址”食品经营企业承诺书。
2.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申请“一证多址”的,申请单位及其新增门店除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直营门店基本情况表、“一证多址”食品经营企业承诺书。
3.已办理“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总部企业,增加在同一县(市、区)级行政区划内经营场所的,其新增门店除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外,还需重新提交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直营门店基本情况表、“一证多址”食品经营企业承诺书及原“一证多址”食品经营企业评审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4.已办理“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总部企业,申请变更其已载明门店经营项目的,除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外,还需重新提交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直营门店基本情况表、“一证多址”食品经营企业承诺书。
5.已办理“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总部企业,申请注销其已载明门店且仍符合“一证多址”条件的,其门店除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外,还需重新提交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直营门店基本情况表、“一证多址”食品经营企业承诺书。
6.已办理“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总部企业,注销其已载明门店后不符合“一证多址”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一证多址”资格,恢复其总部常规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其注销门店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其他存续门店按照一般程序重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三)办理流程
1.基本审查要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一证多址”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其中,对于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2.特别审查要求。“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相关审查工作:
(1)新设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载明两个及以上同一县(市、区)级行政区划内经营场所的,对总部及随机抽选其中一家门店进行现场检查;核查人员除《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单位依法进行现场核查外,还需对其履行“一证多址”承诺情况、统一采购配送、规范经营管理、门店标准化流程布局和设施设备等内容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核查情况填写“一证多址”食品经营企业评审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2)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申请“一证多址”的,实行“告知承诺+门店抽查”形式,允许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对其门店符合“一证多址”条件、标准和要求等予以承诺,仅随机抽选其中一家门店进行现场检查,总部及其他门店免于发证前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对其履行“一证多址”承诺情况、统一采购配送、规范经营管理、门店标准化流程布局和设施设备等内容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核查情况填写“一证多址”食品经营企业评审表。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3)已办理“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总部企业,申请增加在同一县(市、区)级行政区划内经营场所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对其新增门店符合“一证多址”条件、标准和要求等予以承诺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按照本《方案》材料规范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可免于发证前现场核查,由原发证机关自受理之日当天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4)已办理“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总部企业,申请变更其已载明门店经营项目的,允许总部企业对其门店符合“一证多址”条件、标准和要求等予以承诺,并重新随机抽选其中一家门店进行现场检查,总部及其他门店免于发证前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对其履行“一证多址”承诺情况、统一采购配送、规范经营管理、门店标准化流程布局和设施设备等内容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核查情况重新填写“一证多址”食品经营企业评审表。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5)对于通过上述(1)(2)(3)(4)项取得“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核发之日起30日内对未予以发证前现场核查的门店进行全覆盖后置现场审查,重点检查被审批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是否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和食品安全要求等内容。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撤销其“一证多址”申请,仅允许其按照一般程序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信用档案。
(四)制发“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栏目中标注“一证多址”字样,并逐一载明同一县(市、区)级行政区划内直营门店经营场所。
五、监督管理
(一)强化信用监管
1.“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者的日常监管职责按照风险分级管理的要求履行。
2.“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者任意一个经营地址有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检查不符合、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等食品安全信用记录的,除变更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外,其他变更及延续的许可申请均需对许可证上载明的所有经营地址进行证前现场核查;情形严重的,可取消其“一证多址”资格,仅允许其按照一般程序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3.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举报投诉等工作中发现已取得“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主体存在不再适用“一证多址”审批情形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未能整改的,可取消其“一证多址”资格,仅允许其按照一般程序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二)严格执法监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强化对食品经营许可的执法监督管理,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未在食品许可证上载明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依法作出调查处理。
(三)强化信息推送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一证多址”办理情况推送至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相关监管、执法部门;相关监管、执法部门按照食品经营管理相关规范要求对其开展监管、执法工作,工作中发现“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应及时告知发证机关。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贯彻落实。“一证多址”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策部署的深入实践,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有效地开展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改革试点工作,推进食品经营许可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地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加强日常监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许可与监管工作的衔接,落实“两个责任”,强化监管措施,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食品经营质量安全。
(三)总结经验做法,提升服务效能。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行“一证多址”改革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及时与市局相关业务科室沟通、协调解决,总结改革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升服务效能。
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直营门店基本情况表
2.“一证多址”食品经营企业承诺书
3.“一证多址”食品经营企业评审表
附件1
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直营门店基本情况表
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附件2
“一证多址”食品经营企业承诺书
本申请人已了解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相关政策要求,自愿选择申请“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现就有关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一、已经认真学习食品经营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内容、规定的法律义务和主体责任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了解并承诺在经营过程中认真落实;
二、此次申请所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进行全面自查,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标准和要求。若该事项需要现场检查,所涉及需现场检查的各项条件均符合要求,检查中所提供的各类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并愿意随时接受现场检查。
四、此次申请的“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涉及的各门店经营相同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均使用统一商号(字号);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且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专业的管理团队;在经营过程中能够持续保持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在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布局、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等方面标准均一致或相近。
五、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六、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七、主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上述承诺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达,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自愿承担因未履行承诺而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一证多址”食品经营企业评审表
说明:以上核查内容全部符合的,评审结论为通过,否则不通过。
评审意见:通过□ 不通过□
评审人员签名: 被评审单位(盖章):
评审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评审单位和申请单位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