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城远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详见附件)等64户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本局于2024年4月24日依法对韶关市城远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等64户企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公司未在原登记注册所在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且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吊销营业执照。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诉讼期间,如非法定原因,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51-8297515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