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9 11:38:57
来源: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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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科室,高新区分局: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97号)等文件部署要求,结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 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市局统筹制定了《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市局有关科室按照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全市
市场监管系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达到总局督查方案评议细则“抽查计划覆盖全部抽查事项80%以上”的要求。
二、各有关单位应积极探索“一业一查”“柔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工作机制,能够联合实施抽查的,尽量采取部门联合方式实施。确保已完成抽查检查的企业达到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100%,确保已完成抽查检查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抽查检查结果比例达到100%。
三、根据国务院督查要求,各实施部门务必在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确保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含括所有具有执法资质的人员。要强化信用基础性作用,结合监管对象信用等级和风险分类,不断优化组织方式,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参与部门等。
四、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在按照现有规定实行重点监管的同时,要统筹行业风险防控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强化业务协同,探索建立“通用+专业”的专业领域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更好地实现全链条监管。
五、市场监管其他业务领域,可以直接使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也可以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式,构建本领域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省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已全量推送到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实现与检查对象名录库对接,各实施部门要积极推进企业风险分类监管同市场监管各专业风险防控相结合,深入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机融合。
六、各县(市、区)局、高新区分局要按照市局部署,结合本地区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科学兼顾上半年、下半年的检查时间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抽查计划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请于3月29日前将抽查工作计划(包括电子版)报市局信用监管科备案。联系人:王丽君、付兴东,联系电话:8488027、8177204。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2日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制定科室 | 抽查任务名称 | 实施部门 | 抽查事项 | 抽查类型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查对象总数 | 抽取比例 | 抽查时间 | 是否部门联合抽查 |
44020002024001 | 信用监管科 | 全市企业不定向抽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两大抽查类别检查 | 不定向 | 2023年度年报的企业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企业数量 | 按3%的比例抽取全市风险低、一般、较高、高的登记注册企业, | 2024年10月31日前 | 是 |
44020002024002 | 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科 | 直销行业打传规直专项抽查 |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 直销企业及关联主体是否存在违规销售、传销、虚假宣传等行为。 | 定向 | 辖区直销企业及其关联主体(包括直销企业的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经销商等) | 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自行统计 | 30% | 2024年5月至8月 | 否 |
44020002024003 | 医疗领域专项抽查 | 浈江区、武江区市场监管局 | 是否按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违反规定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是否不执行明码标价; | 定向 | 三甲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 3 | 40% | 2024年5月至8月 | 否 |
44020002024004 | 银行领域专项抽查 |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 是否存在只收费不服务;是否存在自立项目收费;是否存在强制性收费。 | 定向 | 商业银行 | 8 | 5% | 2024年5月至8月 | 否 |
44020002024005 | 标准和计量科 | 对全市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监督抽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不定向 | 全市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 | 根据实际情况动态更新 | 各地根据总局印发的《团体标准随机工作指引》《企业标准随机工作指引》,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2024年12月31日前 | 否 |
44020002024006 | 网监科 | 电子商务经营 行为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定向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韶关市注册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100% | 2024年9月30日前 | 否 |
44020002024007 | 广告监督科 | 广告行为检查 | 县(区)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不定向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 实施部门统计 | 按省市场监管局部署及各地工作实际确定比例。 | 2024年3-9月 | 否 |
44020002024008 | 广告行为检查 | 县(区)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及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不定向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 实施部门统计 | 按省市场监管局部署及各地工作实际确定比例。 | 2024年3-9月 | 否 |
44020002024009 | 知识产权促进科 | 全市专利代理机构定向抽查 | 知识产权促进科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执业行为检查;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 定向 | 全市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 | 4家 | 100% | 2024年10月31日前 | 否 |
44020002024010 | 全市商标代理机构定向抽查 | 知识产权促进科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对商标代理机构的商标代理行为进行检查 | 定向 | 全市商标代理机构 | 4家 | 100% | 2024年10月31日前 | 否 |
44020002024011 | 知识产权保护科 | 全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定向抽查 |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 专用标志使用是否符合《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4号)规定 | 定向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 | 51 | 20% | 2024年10月31日前 | 否 |
44020002024012 | 全市重点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定向抽查 |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 1.重点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立情况;2.重点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运行情况;3.重点专业市场内经营者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 | 定向 | 重点专业市场 | 10 | 50% | 2024年10月31日前 | 否 |
44020002024013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科 | 生产主体资格、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事项 | 定向 | 全市肉制品、食用油、湿米粉、乳制品等重点品种食品生产企业 | 47 | 2% | 2024年2-10月 | 否 |
44020002024014 | 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 | 食品生产科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定向 | 全市生产领域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一次性塑料餐饮具 | 4 | 25% | 2024年2-10月 | 否 |
44020002024015 | 食品餐饮科 | 全市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经营主体资格、食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餐饮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落实情况等 | 不定向 | 全市餐饮服务提供者 | 约1.2万家(按实际在营开展) |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确定 | 2024年12月前 | 否 |
44020002024016 | 全市学校食堂、给学校供餐的集体配餐单位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经营主体资格、食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餐饮操作规范落实情况等 | 定向 | 全市学校(含幼儿园)食堂、给学校供餐的集体配餐单位 | 约800家 |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春秋两季专项检查确定 | 2024年12月之前 | 否 |
44020002024017 | 食品流通科 | 全市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销售者主体资质、进货查验、销售过程控制等《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 不定向 | 全市食品销售者 | 约1.8万家(按实际在营开展) |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确定 | 2024年12月之前 | 否 |
44020002024018 | 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监督检查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义务 | 定向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零售)市场) | 约140家 |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参考《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确定 | 2024年12月之前 | 否 |
44020002024019 | 全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义务 | 不定向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零售)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约4000家 |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参考《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确定 | 2024年12月之前 | 否 |
44020002024020 | 全市特殊食品销售者定向抽查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特殊食品销售者经营资质、产品合法性、进货查验、销售过程控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 | 定向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保健食品销售者 | 约3000家 |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50家;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10月31日前 | 否 |
44020002024021 | 特种设备科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常规监督检查 | 定向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6240家 | 5% | 2024年12月底前 | 否 |
44020002024022 | 气瓶充装单位监督检查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对气瓶充装单位证后监督检查 | 定向 | 气瓶充装单位 | 70家 | 100% | 2024年12月底前 | 否 |
44020002024023 | 标准和计量科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定向 | 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 实施部门统计 | 按省市场监管局部署及各地工作实际确定比例。 | 2024年11月底前 | 否 |
44020002024024 | 能效标识计量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能效标识计量监督检查 | 定向 | 列入实行能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及销售者 | 实施部门统计 | 按省市场监管局部署及各地工作实际确定比例。 | 2024年11月底前 | 否 |
44020002024025 | 水效标识计量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水效标识计量监督检查 | 定向 | 列入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水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及销售者 | 实施部门统计 | 按省市场监管局部署及各地工作实际确定比例。 | 2024年11月底前 | 否 |
44020002024026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检查、在用计量标准器具监督检查、注册计量师监督检查 | 定向 | 市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市内在用计量标准器具、市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已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人员 | 实施部门统计 | 按省市场监管局部署及各地工作实际确定比例。 | 2024年11月底前 | 否 |
44020002024027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检查 | 定向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方或销售者 | 实施部门统计 | 按省市场监管局部署及各地工作实际确定比例。 | 2024年11月底前 | 否 |
44020002024028 | 质量发展科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抽查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定向 | 全市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 约30家 | 按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及工作实际确定比例 | 2024年11月底前 | 是 |
44020002024029 |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及获证组织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定向 | 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组织 | 实施部门统计 | 按上级市场监管局部署及工作实际确定比例 | 2024年11月底前 | 否 |
44020002024030 | 自愿性认证从业机构监督检查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认证活动、认证结果监督检查 | 定向 | 全市认证机构(含分支机构)、获证组织(由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指定任务明确检查对象) | 市场监管总局统计 | 按市场监管总局部署执行 | 2024年11月底前 | 否 |
44020002024031 | 相关业务 指导科室 | 各地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自行开展双随机抽查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各地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的抽查事项开展 | 定向或不定向 | 对应各抽查对象库 | 根据实际情况动态更新 | 各地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辖区内企业自行开展抽查(省局、市局抽取并组织实施检查的企业数量计入各地2024年度企业年度抽查总量) | 2024年10月31日前 | 是 |
44020002024032 | 相关业务 指导科室 | 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其他工作计划、任务在实际工作中能实现部门联合抽查的,也可进行动态调整) | 定向 | 对应各抽查对象库的交集 | 根据实际情况动态更新 | 各地开展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 | 2024年10月31日前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