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城远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等64户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吊销其营业执照。
本行政处罚听证告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上述企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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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