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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7-14 16:50:26 来源: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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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粤市监〔2023〕37号),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决定即日起至10月组织开展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的对象和比例

  在全市110家(公安刑事技术机构除外)已取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中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总计抽查33家,占比30%。各领域检验检测机构抽查比例如下:

  机动车检验(含尾气检验、机动车安全和综合性能检验)领域抽取比例为32%,抽查12家;

  生态环境检(监)测领域抽取比例为33%,抽查4家;

  建材(钢筋)检验、工程质量(含地质勘察等自然资源类)检验领域抽取比例为30%,抽查10家;

  食品检验领域抽取比例为33%,抽查3家;

  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领域抽取比例为100%,抽查1家;

  眼镜产品检验领域抽取比例为100%,抽查1家;

  成品油检验领域抽取比例为100%,抽查1家;

  碳核查领域的检验检测抽取比例为100%,抽查1家;

  具体抽查对象由市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从双随机抽查系统随机抽取。

  二、重点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实施对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的检查。

  各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联合重点检查检验检(监)测机构是否存在以下问题:未经检验检(监)测,直接出具检验检(监)测数据、结果的;篡改、伪造、编造原始数据,出具检验检(监)测数据、结果的;检验检(监)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监)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未按照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变更,并出具检验检(监)测数据、结果的;环境检(监)测机构违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实施检(监)测,并出具虚假数据、结果或报告的。

  发现问题按照以下要求依法处理:1.环境检(监)测机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2.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提供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并上报发证机关注销证书。3.环境检(监)测机构数据失实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并函告同级市场监管部门。4.环境检(监)测机构数据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调查取证,依法依规处理后,下达《监测案件移送告知书》(见附件1)送达当事人,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移送线索予以依法核查处置,核查处置结果函告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环境检(监)测机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涉嫌触犯虚假证明文件罪或重大证明文件失实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案件及时移送同级公安部门。上述移送文件及处置结果同步抄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

  (二)实施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查。

  各级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执行国家标准检验要求对车辆唯一性检查、整备质量、外廓尺寸、栏板高度、货厢/罐体、轮胎胎冠花纹、车辆制动等项目的检验情况,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是否存在检验项目不全、检验把关不严等问题。重点检查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检验情况,查处车辆代检、虚构检验图像以及通过软件后台作弊、篡改检验数据等行为。

  发现问题按照以下要求依法处理:1.机动车检验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行为的,由公安部门固定违法证据、确定违法性质,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调整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公告》(粤府函〔2010〕272号)文等相关要求,依法处罚并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逐级上报发证机关依法注销证书。

  涉及处罚的案件应将处罚结果函告同级公安部门,涉及营运车辆检验的同时函告同级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交办运〔2020〕67号文有关要求,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对未按要求开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或在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采信其检测评定结论,并及时将相关违规情况及证据材料函告同级市场监管、公安部门。

  (三)实施对建材(钢筋)、食品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建材(钢筋)、食品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抽查,重点检查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完善,查处未按检验标准或规范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三、开展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本次抽查由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具体实施。今年7月份以来联合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机构计入本次抽查任务,抽查工作至10月13日前结束。

  (一)发挥部门监管优势,落实抽查工作实施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发挥资质能力管理和行业主管的各自优势,对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联合监管,着力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全市检验检测机构抽查工作应在2023年10月13日前实施完成。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后应填写《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2023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见附件2)。

  (二)加强信用惩戒,落实抽查结果公示制度

  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整改(改正)并依法移交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如发现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监管,要将监督检查结果和行政处罚信息按规定归集市场主体名下,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开,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有效制约。

  四、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查自纠

  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自律意识,推动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全市获得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于2023年7月15日前按照《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见附件3)进行自查、自纠,并如实填写自查表留档备查。在监督抽查中,行政检查人员将对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各有关机构未及时实施自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完成本次抽查工作任务;对上级部门部署的抽查任务及时予以办理或配合,对抽取的检查对象应100%完成检查。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规范监督执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做好行政检查事前环节、事中环节、事后环节的信息公示与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粤环办函〔2020〕25号)要求,规范开展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检查,并使用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及监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平台。鼓励检验检测机构使用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全过程管理系统(GD-LIMS)。

  (三)做好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壮大宣传声势,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张豪,电话:8128191;

  市公安局:王建柱,电话:8462963;

  市生态环境局:陈亮,电话:8742798;

  市交通运输局:刘治国,电话:8876419。

  附件1 监测案件移送告知书.doc

  附件2 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2023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doc

  附件3 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doc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