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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韶关市参与标准制修订奖励项目的通知

时间:2022-04-21 17:16:40 来源: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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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标准制修订,提高我市技术标准的研制及科研能力,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附件3)、韶关市科技局等6部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指引》(附件4)的有关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度韶关市参与标准制修订奖励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在本市依法登记设立,参与各类标准制修订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有符合要求的项目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完成时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二)申报资格的确定原则

  同一项目只能有一个申报单位。两个以上单位同时符合同一项目奖励申报条件的,原则上由批准发布文件或标准文本中起草单位排序靠前的单位申报,如排序靠前的单位书面声明放弃申报,可由后续单位顺延申报。

  参与国际标准起草的单位为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标准文本“前言”中的起草单位为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地方技术规范)的单位。

  标准文本“前言”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或协助制定标准(需写明排序顺序号)”的证明。

  按规定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企业标准的企业,为制定标准的单位。

  社会团体发布的团体标准已获标准奖励的,则不得以修订版本再次申报标准奖励。

  企业制定技术指标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水平的企业标准已获标准奖励的,则不得以修订版本再次申报标准奖励。

  已通过评审确定列入当年参与标准制修订奖励名单,如因年度财政资金额度不足未拨付奖励资金的,可顺延列至下一年度安排。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奖励范围及额度

  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20万元。

  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在标准起草单位中排序为第 1—3位的每项奖励10万元、排序为第4—10位的每项奖励 7.5万元、排序为第11位以后的每项奖励5万元。

  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在标准起草单位中排序为第1—3位的每项奖励8万元、排序为第4—10位的每项奖励6万元、排序为第11位以后的每项奖励4万元。

  制定团体标准的,每项奖励5万元,参与制定团体标准的,每项奖励3万元。

  企业制定技术指标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水平的企业标准的,每项奖励1万元。

  四、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韶关市参与标准制修订奖励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与申报单位名称相符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开户名称和账号等信息;

  5.受理、审查部门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根据申报项目还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地方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申报: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2.团体标准制定项目申报:已正式发布实施的标准文本、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的相关材料和标准批准发布文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和该标准被社会采用执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3.企业制定技术指标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水平的企业标准项目申报:企业标准发布正式文本及编制说明,与企业标准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正式文本,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证明材料,企业标准发布后经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产品检验报告书一份。

  五、申报受理

  申报材料由各辖市场监管局受理,截止时间:2022年5月23日,逾期不予受理。

  各辖区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合格后,于2022年5月27日前向市市场监管局推荐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按序装订)及电子版。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评审及进行项目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按程序办理财政资金奖励拨付手续。

  六、其他事项

  (一)由同一单位申报的系列标准或多项相近标准,视情况合并为一类标准并按一项标准予以奖励(国际标准除外)。

  (二)项目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1.标准发布程序不规范或者弄虚作假等行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

  2.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王静,联系电话:8128291)

       附件1.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doc

       附件2.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指引》的通知.pdf

       附件3.韶关市参与标准制修订奖励申请表.doc

       附件4.2022年度韶关市参与标准制修订奖励项目推荐汇总表.doc

       附件5.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标准化工作联系方式.doc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1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