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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时间:2023-12-12 16:04:33 来源: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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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的部署,韶关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充分发挥“铁拳”协调机制的“抓总”作用,找准案件查办重点,以“小切口”贴近“大民生”,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切实让监管“长出牙齿”,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现公布2023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一、韶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案情介绍:韶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生产、加工的“佐邦”建筑防水涂料(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20桶,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固体含量、拉伸强度(无处理)、断裂伸长率(无处理)和不透水性项目不符合 GB/T23445-2009 标准,判定为法定检测严重不合格。至案发时止,已销售5桶,每桶销售价30元,待售15桶,违法所得15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佐邦”建筑防水涂料(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15桶,没收违法所得 150元,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1200元。

  案例分析: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防水涂料存在固体含量、拉伸强度(无处理)、断裂伸长率(无处理)和不透水性项目不符合GB/T23445-2009 标准的问题,带来了潜在的安全风险。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健康财产安全,努力营造安全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龚某某等3人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3年2月6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对某村的一栋居民楼进行检查,发现龚某某等3人在现场,同时还发现大量标称“慈福堂牌荷叶左旋肉碱胶囊”“佳立秀牌曲俪胶囊”的产品和散装胶囊,以及包装材料。龚某某等3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信息,同时也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供货商资料等。经查,龚某某等3人分别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名称为“俏佳人So”、“美女小蛮腰SO”、“窈窕淑女soo”的网店,从事上述减肥产品的销售。执法人员对涉案的11批次产品抽样送检,经检测,其中6批次含有药品成分西布曲明。

  法律依据及处罚:龚某某等3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情评析:西布曲明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药品,也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健康防线。

  三、韶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案情介绍:2023年6月26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韶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韶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自小区物业成立至2023年5月期间,擅自采取扩大收费范围的方式,变相提高水费收费标准,以“损耗水费”的名义向小区部分业主收取费用共计7076.64 元。截至2023年9月14日,韶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完成退费7054.33元,未退还费用22.11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11元,处罚款1万元。

  案情评析:物业收费涉及千家万户,是市场监管部门价格监管重点领域之一。通过本案的查办,有效震慑违法分子,督促物业经营者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守住法律底线,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四、韶关市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案

  案情介绍:2023年8月24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电动车专项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对韶关市某电动车行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现场在售的5台电动自行车外观与合格证简图不一致,均为当事人擅自违规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涉案货值为12495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没收现场查获的电动自行车5辆,处罚款12495元。

  案例评析:电动自行车在生产时,均经过整体、统一的设计,出厂时均通过了国家3C强制性产品认证。当事人对电动自行车更换座包,加装尾箱、蓄电池托盘、护杠及倒后镜等非法改装行为,会破坏其整体性能,影响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本案通过打击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警示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严格按照规定开展销售活动,严把质量安全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韶关市某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案

  案情介绍:根据工作部署,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韶关市某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进行整改,继续违规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25台起重机械和2台叉车,并且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处罚款5万元。

  六、韶关市某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案

  案情介绍:根据工作部署,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2条压力管道超过了检验周期,定期检验报告显示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当事人仍然继续使用超期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万元。

  七、韶关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液化气充装前后检查案

  案情介绍:韶关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作为气瓶登记、标识、保养、气瓶充装环节安全管理和瓶装气体安全使用指导的首负责任人,在其经营场所进行液化石油气灌瓶分装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液化气充装前后检查;已充装气瓶未按规定对气瓶瓶身进行涂敷;已充装气瓶未见粘贴充装产品合格标签;已充装完毕正在装车的气瓶未进行封口。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仍无法提供相关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作出改正,处罚款2万元。

  案例评析:安全是生产的基石,特种设备安全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生命线。市场监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严厉查处特种设备领域违法行为。通过特种设备案件的办理,真正震慑了违法者、警示了经营者,真正起到“查处一个、教育一批、震慑一片”效果。

  八、韶关某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酒案

  案情介绍:根据工作部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专项行动,依法对韶关某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酒吧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马爹利、轩尼诗等品牌洋酒,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洋酒的购进记录及相关票据。经鉴定,涉案洋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涉案货值96257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酒86瓶,处罚款 19.2514万元。

  九、付某涉嫌销售假冒“欧芭”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化妆品案

  案情介绍:根据举报,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法对某出租屋进行检查,发现出租房屋内置放标称澳宝化妆品(惠州)“欧芭”洗发护发产品销售。经鉴定,上述涉案产品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产品,违法经营额为204998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评析: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财产,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它代表着唯一性、质量和信誉。商标不仅是商品的标识,也是品牌声誉的象征。然而,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十分普遍,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能够更加有效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