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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发布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时间:2023-06-28 10:56:49 来源: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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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涉疫药品医疗用品的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提升产品质量,韶关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了为期半年的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并查处了多起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违法行为,现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韶关市某医疗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2年12月9日,武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韶关市某医疗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药房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鼻氧管等医疗器械一批,并与未超过保质期的同品种医疗器械混合放置,货值金额合计为332.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武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王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连花清瘟胶囊等涉疫药品、抗原试剂案

  2022年12月22日,南雄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王某通过互联网高价销售连花清瘟胶囊等涉疫药品。经公安部门调查和村委会提供的信息,2023年2月6日,南雄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王某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资料;发现一盒布洛芬缓释胶囊。经调查,王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2022年12月开始,通过微信陆续向他人购进连花清瘟胶囊、布洛芬缓释胶囊等涉疫药品及抗原试剂,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为447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南雄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删除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药品销售信息,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474元和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南雄市某大药房哄抬涉疫药品价格案

  2023年2月3日,南雄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南雄市某大药房销售涉疫药品涉嫌哄抬价格行为。经调查,该大药房经营的复方创愈木酚磺酸钾口服溶液,在2022年6月至12月两次购进上述药品购进单价均为3.8元/瓶,至2023年1月5日前,销售单价为6元/瓶。从2023年1月11日开始,在进货价未变的情况下,从原销售单价6元/瓶成倍增长提高至12元/瓶,共销售22瓶,销售所得为264元,其行为构成哄抬价格违法事实。同时,该大药房销售的复方创愈木酚磺酸钾口服溶液价格标签为单价“6.00元”结算价为12元,构成“低标高结”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南雄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未退还的多收价款132元和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乐昌市某药店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3年3月1日,乐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乐昌市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在售的布洛芬缓释胶囊、布洛芬片以及医用防护口罩等涉疫药品、医疗器械没有标示具体销售价格。当事人销售涉疫药品及医疗用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乐昌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药店对所有在售商品依法明码标价,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韶关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3年3月30日,武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信访件,称其在韶关某大药房的京东网购平台旗舰店购买处方药连花清瘟颗粒时,当事人未要求其提供处方。经调查,连花清瘟颗粒为处方药,连花清瘟胶囊为非处方药,该大药房电商部运营专员在上架药品时想当然认为连花清瘟颗粒与连花清瘟胶囊一样为非处方药,在上架京东平台时直接勾选非处方药选项,造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连花清瘟颗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2022年5月17日,当事人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武江区市场监管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一年内再次发生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武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韶关某智慧药房有限公司未经备案网络销售医疗器械案

  2023年4月4日,武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韶关某智慧药房有限公司在美团平台经营的商铺进行线上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情况下销售“生理性海水鼻腔清洗器”等第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武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