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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执法领域典型案例(第一批)

时间:2024-04-17 11:16:16 来源: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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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加强涉未成年人产品监管,呵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全面治理校园及周边网络平台等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现象,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把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等违法行为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典型案例。

  案例一:乳源瑶族自治县某商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酒类经营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案

  案情介绍2023年10月25日,市场监管部门对乳源瑶族自治县某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素食霸王鱼、火锅素毛肚香辣味和火锅素毛肚火锅风味等超过保质期87天的食品共36包,另现场冰柜摆放有6种32瓶酒类正在销售,但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售卖酒水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二:乐昌市某商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案

  案情介绍2023年11月24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线索通报对乐昌市某商行进行现场检查,该商行经营者承认有向未成年人售卖酒类产品的情形,并且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识。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商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三:韶关市曲江区某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案情介绍2024年2月22日,市场监管部门对韶关市曲江区某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附近的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某商店货架上摆放的“吃货奖大辣片”的外包装印刷有“奖状 恭喜你被评为:吃货奖 不要谦虚,拿住不谢!大辣片 调味面制品 净含量:20克”字样,且未标明注意事项,该标签标识违背公序良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存在虚假内容及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商店经营“吃货奖大辣片”的外包装上未标明注意事项,且标签标识违背公序良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四:韶关市曲江区某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4年2月28日,市场监管部门对韶关市曲江区某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附近的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某商店货架上摆放的“小猪有料(墨西哥香辣味薯条)”的外包装标注有“为什么不试试用好吃的压死我呢!满足吃货一切想象”三行字样,“满足吃货一切想象”正下方有猪的图像,该标签标识违背公序良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存在虚假内容及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商店经营“小猪有料(墨西哥香辣味薯条)”的外包装上未标明注意事项,且标签标识违背公序良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