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韶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划定我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境内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为从公路用地边界外缘起向外的距离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需满足安全视距等要求,具体范围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等规定确定。
高速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用地边界以审批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用地边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1米的规定执行。
二、除高速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对高速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扩建。需要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路政许可审批手续。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高速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厂矿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高速公路用地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不少于200米。
四、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机构负责,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
五、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规划和审批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建设。对已经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高速公路,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机构依法实施路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内抢建、抢种。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