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机关各科室:
为落实《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修订版)〉的通知》(粤交〔2023〕6号)(以下简称《清单》),现就相关适用事宜明确如下:
一、我市直接适用《清单》,不另行制定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各县(市、区)在《清单》实施前已按程序制定公布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的,可继续适用当地相关规定,与《清单》规定不一致的事项以《清单》为准。
二、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1年9月10日发布的《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第一批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粤交执〔2021〕526号)中的附件1同时废止。
三、请按通知要求严格贯彻落实,认真做好《清单》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学习培训,充分理解准确适用,严格把握标准,规范适用实施程序,完善配套监管措施。
韶关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3月13日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修订版)》的通知.pdf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修订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