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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期4个月!全韶关禁止,这件事请注意

时间:2024-02-28 16:58:18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渔业管理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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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知!

3月1日0时起

韶关进入禁渔期!

        为了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7〕4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珠江、淮河、闽江、钱塘江等水域春季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4〕2号)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广东省2024年珠江水域春季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市落实2024年珠江禁渔期制度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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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渔期时间:2024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禁渔范围:韶关市管辖范围内的北江干流、支流、通江湖泊及各类重点河段各地根据地方实际,纳入禁渔范围的其他河流、湖泊。

        禁止类型: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违法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举报电话:0751-8899630    0751-8899862

        为保障珠江禁渔制度的顺利实施,韶关市农业农村局将加大禁渔期制度宣传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执法,针对性地开展巡航检查和蹲点驻守,重点打击涉渔“三无”船舶、违规使用禁用渔具和各类非法捕捞行为,坚决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非法网具。针对电、毒、炸鱼等严重非法捕捞行为,还将同步启动生态损害索赔工作,大幅提高违法成本,涉刑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果市民们发现韶关辖区内存在非法捕捞行为请各位市民拍摄取证并拨打举报电话一起保护水生生物资源。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