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韶关市社会组织牢记初心使命,进一步推进韶关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韶关市民政局开展常用政策法规宣传24期,助力社会组织规范前行。敬请各社会组织关注学习,做到学法、知法、守法。
一人可以同时担任两个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吗?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但并未对担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同一人已经担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的,不得再担任其他任何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未作出限制。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是否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章程示范文本》等有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可以担任执行机构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也可同时兼任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担任。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和执行机构负责人。
社会团体负责人有无任职年龄限制?
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民社发[1998]13号)规定, 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 周岁。《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 166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办发[2021]22号) 规定,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 周岁。社会团体负责人属于退(离) 休领导干部的,应当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中组发[2014]11号)关于退(离) 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等规定。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是否可以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201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因此,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无法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同一住所可以登记两个社会团体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有固定的住所。可见,住所是社会团体的主要办公场所,属于社会团体的法定登记事项,不同社会团体不得将同一住所作为法人登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