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4〕40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4〕135号),按照2024年省、市十件民生实事任务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最低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新保障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最低标准》(详见附件)。各县(市、区)对发放水平未达到实施2024年标准的月份,按政策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供养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4年新纳保的低保、特困供养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6月底前完成。各地统筹推进“一卡通”工作,通过信息系统导出资金发放名册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每月20日前发放到位,发放银行回执等按要求及时导入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
二、科学确定城乡低保标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完成当地提标工作。城乡低保标准主要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计算公式为低保标准=当地上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量化比例根据国家统计局韶关调查队等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综合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含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三、逐步缩小城乡社会救助差距。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实施“百千万工程”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省、市十件民生实事任务,以及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协同配合抓好落实。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占城镇低保标准的比例达到75%以上,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应不低于当地现行水平。
四、落实保障措施。各地政府要足额保障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不得发生拖欠现象;对低保、特困供养工作有效落实应当予以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落实动态管理机制,按规定程序对在保对象定期复核,及时调整保障金额;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程序退出,确保“应保尽保”和“应退尽退”。市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政策落实和资金保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必要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政府。
韶关市民政局 韶关市财政局
2024年5月30日
附件:
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 特困人员供养最低标准
备注:1.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县(市、区)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含分类施保)金额分别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月人均补差水平。
2.2024年的特困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不得区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要实行统一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