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定于2024年5月22日至6月7日委托韶关市金律会计师事务所对部分全市性社会组织开展为期17天的抽查审计工作。现就有关抽查审计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审计时间
2024年5月22日-6月7日。
二、抽查审计范围
根据抽查审计工作安排,本年度将对20家社会组织开展抽查审计工作,其中社会团体14家,民办非企业单位5家,基金会1家。
三、抽查审计内容
审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法人内部治理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执行情况、信息公开义务履行情况、党建工作等情况。
四、抽查审计重点
1.法人内部治理情况。检查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及管理情况;社会团体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并形成会议纪要;重大事项是否按照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议;行业协会商会是否设立自律委员会;自律委员会是否发挥作用;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是否按照章程规定设立决策机构(理事会)、理事长等负责人是否按照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并形成会议纪要;检查社会组织是否按时换届,未按时换届的,是否完成延期换届备案;是否按照章程规定,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并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2.遵守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检查社会组织是否存在负责人、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财产;是否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是否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是否存在未按照章程规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行为;是否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行为检查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社会组织财务核算和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要求;慈善组织还需检查是否建立理事会会议制度、内部矛盾解决管理制度;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投资制度,所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是否用于投资等;是否建立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及证书、印章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还需检查是否建立理事会会议制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3.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情况。重点检查行业协会商会是否存在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强制会员单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考试、展览、评比评选、出国考察等收费活动;是否存在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以及通过创建示范、标准认定、评定评价、认证认可、信息发布、数据排行等方式变相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等行为;是否存在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等重复收费行为;是否存在对会费的收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档次是否超过4档;是否存在其他不规范收费问题。
4.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执行情况。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组织财产的行为、是否存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服务机构财产的单位或个人。
5.信息公开义务履行情况。检查社会组织是否向社会公开经核准的章程、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年度工作报告等;是否公开服务价格、制定服务标准和履行服务内容承诺;重点检查行业协会商会是否及时在“信用中国”平台更新收费目录清单;重点检查慈善组织是否在“慈善中国”平台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慈善项目有关情况;是否公开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情况。
6.党建工作。检查社会组织是否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写入章程总则,并单设“党建工作”章节;成立了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是否担任党组织书记;党组织负责人是否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是否对社会组织重要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7.如有必要,可以追溯以往。
请各有关社会组织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确保审计检查顺利开展。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拒绝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审计工作。社会组织不按规定配合抽查审计工作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韶关市民政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