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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度全市经营性公墓年检情况通报

时间:2023-07-31 10:17:25 来源:韶关市民政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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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和规范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经营性公墓监督管理机制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6号)要求,市民政局联合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5月23日至26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经营性公墓2022年度建设管理情况年检,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市12家经营性公墓2022年共出售(出租)墓位/格位3313个,安葬(安放)骨灰骸骨3485例,其中参与树葬、寄存骨灰1047例,提取公墓维护基金227.82万元。大部分公墓墓位存量充足,基本能满足社会需求。根据本次检查和平时掌握情况,未发现全市公墓有严重安全责任事故。

  二、存在的问题

  (一)用地问题一是用地审批手续不齐全。南山陵园未取得《土地使用证》;麒麟山公墓、金龟岭公墓、万寿山公墓、南华纪念园、福帝生态园、洞天陵园、龙凤仙庄等公墓存在部分土地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二是部分经营性公墓因用地单位不能及时准确提供项目用地红线,使得用地未落实建设用地规模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三是部分经营性墓地未完成农转用等审批手续。除锦山公墓972亩、金龟岭公墓255亩、福仙陵园117亩、松鹤公墓78亩、陵云公墓63亩、麒麟山公墓25亩等已完成用地审批手续,其余项目均未办理土地征收、农转用审批手续。

  (二)合同问题。一是万寿山公墓、南华纪念园使用自行制定的合同模板,未使用全省统一的《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墓位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二是陵云公墓、洞天陵园、金龟岭等公墓存在合同面积超标问题。三是锦山公墓、南山陵园合同未注明墓穴面积。四是合同期限与产权期限相矛盾,如锦山公墓墓位合同期限为长期,但公墓所属的土地使用期限剩20年;龙凤仙庄公墓合同期限为长期,但翁源县政府与公墓所签土地租赁合同却为5年。

  (三)墓位超标准问题。福仙陵园、南山陵园、麒麟山公墓、洞天陵园、福帝生态园、金龟岭公墓、南华纪念园、万寿山公墓、陵云公墓、锦山公墓、龙凤仙庄等公墓均不同程度的存在销售超标准墓位情况,特别是金龟岭公墓,多处墓位占地面积存在严重超标问题。

  (四)价格问题。一是计价存在超收费项目问题。洞天陵园已履行政府指导价,并印发收费标准文件,但其收费项目却超出执行文件范围;陵云公墓墓位费计费面积包含间隔绿化面积,与现行文件有出入;南山陵园公墓服务收费项目与现行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二是不按规定要求定价问题。龙凤仙庄公墓通过租用方式取得土地,却未执行政府指导价。三是发票使用不当,金龟岭公墓存在销售2个,开具1个的现象。四是锦山公墓未执行明码标价,无明确价格公示供群众查看。五是南华纪念园墓位收费公示名称为地价,未按照有关政策文件命名。

  (五)资料存档问题。一是福仙陵园、龙凤仙庄、洞天陵园、麒麟山公墓未按照《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中“关于骨灰安放”有关要求执行,存放相关证明材料。二是锦山公墓资料管理不善,年检资料准备不充分。

  (六)公示问题。一是麒麟山公墓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8号)文件精神,做好价格公示工作。二是金龟岭公墓、陵云公墓墓园实际面积与宣传面积不一致。

  (七)护墓基金问题。一是锦山公墓、始兴松鹤园、福仙陵园未按规定提取护墓基金。二是金龟岭公墓、南华纪念园、龙凤仙庄未按规定提足(标准为5%)护墓基金账户。

  (八)环境问题。一是部分经营性公墓绿化管理力度不够,存在绿化环境差、隐蔽性不足、绿化率低等问题,特别是乐昌麒麟山公墓、浈江洞天陵园。二是南华纪念园、金龟岭公墓、洞天陵园树葬区维护力度不够,个别公共碑需重新维护修缮。三是部分公墓对墓区可能存在的滑坡等地质灾害风险分析研判不够,未见相关预案和措施。

  三、有关要求

  针对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18〕203号)和省、市《殡葬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有关精神,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此次年检工作,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改革有关工作的重要体现,是落实国务院、民政部、省委省政府有关殡葬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要求的具体行动。请各地收到通报后,结合殡葬改革有关政策要求,认真学习研究。及时向属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牵头组织召开殡葬管理相关会议,针对公墓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找出解决办法,加强整改,确保经营性公墓按规范要求良性发展。

  (二)严格规范经营性公墓建设经营行为。各地要督促所属公墓认真对照通报中列举的问题,举一反三,加强整改,立即停止超标准墓位销售行为,依据中省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对未建成、尚未出售(租)的超标准墓位,要依法限期改造;对已经安葬骨灰的超标准墓位,采取一墓一议方式进行处理;对已建成还未安放骨灰的超标准墓位,采取依法限期拆除方式处理。对未启用《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墓位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立即按照《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墓位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和<广东省民办殡仪服务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粤民发〔2015〕180号要求,及时启用规范合同。

  (三)切实加强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公墓用地问题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照相关用地政策,依法依规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补办相关手续。对于手续不齐全的土地要暂缓开发使用,待手续补充完善后再启用。要大力推行持证上岗、亮证服务机制,严格执行价格上墙,明码标价等管理规定。要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强对公墓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纠正和处理公墓建设经营中违法违规行为。

  (四)科学引导经营性公墓建设发展。各公墓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市《殡葬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18〕203号)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公墓墓地(穴)占地面积标准,凭合法证明出租(售)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规范公墓管理风险基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按民政部、国家档案局《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档案管理,完善档案资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墓位使用合同规定,积极探索推行墓穴循环使用。



                                                                                                    韶关市民政局          

                                                                                          2023年7月28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