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韶民社行罚〔2021〕4号 |
处罚事由 | 2014年度至2018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处罚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和《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从重”裁量档次规定 |
社会组织名称 | 韶关市韶文化交流推广促进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1440200304100561G |
处罚结果 | 其他-撤销登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1月4日 |
处罚机关 | 韶关市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