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用公办高等学校教育培养等五个行业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用公办高等学校教育培养等五个行业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6〕1号)
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