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行之实验学校:
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10号)等有关规定,在教育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及成本监审等的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你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权限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粤发改规〔2023〕10号文有关规定,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其中,学费及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二、收费标准
依据教育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及成本监审结论,按照非营利性和成本补偿原则,综合考虑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学校办学条件、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参考周边同类地市收费水平,调整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实行非营利和学生自愿原则。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与教学或生活相关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费用,学校可收取服务性收费。学校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引入第三方有偿为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服务的,学校可代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及管理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粤发改规〔2023〕10号文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学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学校提高收费标准,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只限于起始年级(初中一年级)的新入学学生,老生收费标准不予调整。对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学费标准。
(二)收取学费时须扣除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部分(含购买学位经费),扣除部分不低于省市规定的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合并收取。服务性收费以学校为单位收取,按有关规定开具税务发票,由学校纳入预算据实列支;代收费往来资金由学校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凭证代为收取,不得计入学校收入。
(四)严格落实收费公开公示制度,在招生报名开始前将审批后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连同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等补助、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理流程、手续及联系人等内容,通过网络、公示栏、公示墙等形式,主动向学生、社会公示,并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载明。同时,做好相关宣传解读等工作。
(五)其他有关事项及要求,按照粤发改规〔2018〕14号文、粤发改规〔2023〕10号文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市对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关于调整韶关市浈江区行之实验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韶浈发改〔2022〕29号)、《关于浈江区行之实验学校收费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韶浈发改〔2023〕16号)同时废止。
关于《关于韶关市浈江区行之实验学校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