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即日起停止执行《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韶府规〔2024〕4号)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请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