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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时间:2025-11-21 10:14:2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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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

  负责人:林作志

  地  址: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百旺路42号广东东韶华科城产业孵化有限公司办公楼第4、6层

  被投诉人1: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36号

  被投诉人2: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相关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

  地  址:韶关市西堤北路11号全球通大厦

  投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代理机构)就“韶关市北江流域环境应急监管能力提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G25GZ029,包号:合同包1)”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裁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中标结果无效、资格性审查不通过,按照得分排名重新确定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推荐中标供应商。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对采购标的“全数字会议主机”参数虚假响应。2、中标供应商对采购标的“全数字会议主机”提供虚假材料。3、中标供应商对采购标的“会议话筒处理器”参数虚假响应及检测报告造假。4、中标供应商对采购标的“无纸化主机”参数虚假响应。5、中标供应商对采购标的“无纸化升降器”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进行响应。

  代理机构称:

  1.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的复函,广州市迪士普音响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迪士普智能数字会议系统二代主机A3900 RJ45通讯接口的配置说明》,该产品具有4路RJ45通讯接口。

  2.关于投诉事项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的复函提供了具有CMA和CNAS标识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JTJ0309091033GR),且检验结果均为“符合”、判定均为“合格”。

  3.关于投诉事项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的复函提供了具有CMA和CNAS标识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JTJ0309091033GR),且检验结果均为“符合”、判定均为“合格”。

  4.关于投诉事项4,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的复函,广州市迪士普音响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迪士普会议文件管理服务器D7600千兆网络接口的配置说明》,该产品具有千兆网络接口2×LAN。

  5.关于投诉事项5:(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的复函提供了“无纸化升降器”的3C认证证书。针对该证书呈现注销状态,该司答复:迪士普“无纸化升降器”由广州市迪士普音响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制造。该产品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强制性产品认证(即3C认证),认证证书编号为2021010901402817,发证日期2023年2月22日,有效期至2026年7月14日,后于2023年12月5日办理注销。针对此次中标供应商所投该型号产品,其生产批次为2023年9月,生产制造时间处于原3C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完全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不影响该产品的合规性及质量保障效力。(2)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4.2认证证书注销的有关规定(1)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继续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已经出厂、进口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采购人称: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询中标供应商所投型号产品(A3900)制造商官网,“产品详情 2.数据通讯”中包含“RJ45(以太网)×4”相关表述。因目前中标供应商尚未供货,我局无法核定中标供应商所投型号产品实际通讯接口数量。

  二、关于投诉事项2

  中标供应商《质疑回复函》已后附具有CMA和CNAS标识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JTJ0309091033GR),本投诉事项所涉“全数字会议主机”的对应测试要求在报告中的检测结果均为“符合”、判定均为“合格”。

  三、关于投诉事项3

  中标供应商《质疑回复函》已后附具有CMA和CNAS标识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JTJ0309091033GR),本投诉事项所涉“会议话筒处理器”的对应测试要求在报告中的检测结果均为“符合”、判定均为“合格”。

  四、关于投诉事项4

  经查询中标供应商所投型号产品(D7600)制造商官网,“产品详情”相关表述为“2.网络接口丰富:2个千兆网口、1个管理口”。因目前中标供应商尚未供货,我局无法核定中标供应商所投型号产品实际网络接口数量。

  五、关于投诉事项5

  《关于迪士普“无纸化升降器”(产品型号:D7615PTX)的出厂说明》称:迪士普“无纸化升降器”(产品型号:D7615PTX)出厂日期为2023年10月。

  经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标供应商所投“无纸化升降器”(产品型号:D7615PTX)3C认证证书(编号:2021010901402817)颁证日期为2023年2月22日,注销日期为2023年12月5日。

  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4.2认证证书注销的有关规定(1)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继续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已经出厂、进口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如中标供应商所投型号产品于认证证书注销前出厂,则“可以继续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因目前中标供应商尚未供货,我局无法核定中标供应商所投型号产品出厂时间。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以下称移动公司)称: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投标文件中“全数字会议主机”的参数响应真实有效,该产品≥4个RJ45通讯接口的配置,可通过制造商官网查询产品展示图核实且有制造商配置说明证实。投诉人以第三方平台非官方网站资料作为投诉依据,信息真实性、准确性无法验证,不能作为投诉的有效依据。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我司投标文件中“全数字会议主机”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相关检验报告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及检测机构(湖南中检通检测有限公司)官网查询。投诉人提及“无法查询到检测报告”,系投诉人使用错误报告编号导致查询失败(投诉书提供编号:2JTJ309091033GR,正确编号为:ZJTJ0309091033GR),属于输入错误,与报告真实性无关。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我司投标文件中“会议话筒处理器”的参数响应真实有效,相关检验报告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及检测机构(湖南中检通检测有限公司)官网查询。投诉人提及“无法查询到检测报告”,系投诉人使用错误报告编号导致查询失败(投诉书提供编号:2JTJ309091033GR,正确编号为:ZJTJ0309091033GR),属于输入错误,与报告真实性无关。

  四、关于投诉事项4

  我司投标文件中“无纸化主机”的参数响应真实有效,该产品“千兆网络接口≥2×LAN”的配置,可通过制造商官网查询产品展示图核实且有制造商配置说明证实。投诉人以第三方平台非官方网站资料作为投诉依据,信息真实性、准确性无法验证,不能作为投诉的有效依据。

  五、关于投诉事项5

  我司所投“无纸化升降器”(产品型号:D7615PTX,制造商:广州市迪士普音响科技有限公司)完全符合国家规定。该型号产品的生产批次和出厂信息已通过制造商专项说明确认。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9号公告)第4.2条:“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继续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已经出厂、进口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此次所投该型号产品,生产和出厂时间处于原3C认证有效期内,完全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不影响该产品的合规性及质量保障效力。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韶关市北江流域环境应急监管能力提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G25GZ029,包号:合同包1)”预算金额165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5年8月29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9月3日,发布更正公告;9月19日,本项目开标、评标;9月19日,发布结果公告。9月26日,投诉人提出质疑;10月11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10月21日,投诉人提起投诉。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代理机构、采购人、移动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材料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4

  本案所涉《投诉书》显示,投诉事项1、4涉及本项目采购标的“全数字会议系统主机”的第4项技术要求,及采购标的“无纸化主机”的第4项技术要求(以下统称“两项技术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全数字会议系统主机”、“无纸化主机”的具体技术(参数)要求证实,投诉所涉“两项技术要求”不属于实质性技术要求(★号条款),与符合性审查无关。因此,即使移动公司投标产品的实际技术参数与“两项技术要求”不符,出现负偏离,也不会导致投标无效。此其一。“两项技术要求”不属于重要技术参数(▲号条款)。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评审因素“带▲号技术参数响应情况(30分)”设置的评审标准,本项目是根据投标人所投产品带▲号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即只有重要技术参数(▲号条款)才参与技术评审。投诉所涉“两项技术要求”不属于重要技术参数(▲号条款),不得参与技术评审。故移动公司投标产品的的实际技术参数是否与“两项技术要求”相符,与评审结果无关。此其二。

  因此,移动公司投标产品的实际技术参数即使与“两项技术要求”不符,也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4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3

  根据《投诉书》,投诉事项2、3涉及本项目采购标的“全数字会议系统主机”的第8项、第13项技术要求,及采购标的“会议话筒处理器”的第4项技术要求(以下统称“三项技术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全数字会议系统主机”、“会议话筒处理器”的具体技术(参数)要求证实,投诉所涉“三项技术要求”均规定:“需提供得到CMA或CNAS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

  中标供应商移动公司的投标文件证实,其“全数字会议系统主机”投标产品的制造商为广州市迪士普音响科技有限公司,品牌为“迪士普”,规格型号为:A3900。“会议话筒处理器”投标产品的制造商为广州市迪士普音响科技有限公司,品牌为“迪士普”,规格型号为:A6576。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中标供应商移动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检测机构湖南中检通检测有限公司2025年7月9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JTJ0309091033GR)。《检验报告》样品包括“全数字会议系统主机”(型号A3900)、“会议话筒处理器”(型号A6576),两样品的检测结果均为“符合”、判定均为“合格”。2025年11月7日,湖南中检通检测有限公司向本机关出具《关于<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函>复函》,确认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ZJTJ0309091033GR)真实有效。

  投诉人仅因在相关网站未能查询到中标供应商移动公司投标产品“全数字会议系统主机”、“会议话筒处理器”的检测报告,即投诉主张中标供应商移动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为虚假材料,并主张中标结果无效。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3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5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的规定,认证的调整对象是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强制性产品认证(即3C认证)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规定的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相关产品。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和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条件的相关规定,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条:“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资格性审查的对象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等供应商。

  鉴于3C认证、政府采购资格性审查分别涉及不同的对象,因此,即使供应商提供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投标产品未取得3C认证证书,也并不必然导致供应商丧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的规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设置的资格条件要求作出判断。

  联系本案,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关于“投标人资格性要求”的具体规定,及第四章资格性审查表规定的“资格性审查内容”显示,本项目并未将3C认证证书设置为资格性审查内容。换言之,3C认证证书与本项目的资格性审查无关。投诉人以中标供应商移动公司的投标产品“无纸化升降器”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且未取得3C认证证书为由,主张移动公司“使用该产品进行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资格性审查不通过”,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其次,中标供应商移动公司投标文件《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之“(二)采购项目需求清单表”证实,其投标产品共有56项。其中,项目核心产品为“LED显示屏”,“无纸化升降器”不属于项目核心产品。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无纸化升降器”的具体技术(参数)要求、符合性审查表、技术评审因素显示,“无纸化升降器”共设置了8项技术要求,但未将3C认证证书设置为技术要求。该8项技术要求既不属于实质性技术要求(★号条款),与符合性审查无关,也不属于重要技术参数(▲号条款),且未设置为评审因素,与技术评审得分无关。因此,移动公司投标产品“无纸化升降器”是否具备有效3C认证证书,并不会导致投标无效,也与评审结果无关。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移动公司“提供未获得3C认证的产品谋取中标资格,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5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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