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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12-16 16:56:1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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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等相关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等规定,现将我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明确政府采购各环节的责任人和具体职责,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衔接;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申报、需求编报、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绩效评价等各环节管理,应按采购项目建立项目资金支付备查台账制度,确保政府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切实加快项目执行,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依法依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招标采购文件应当提前明确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实质性内容,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验收标准及要求、验收相关费用承担主体、合同价款支付条件及时间、双方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途径等内容。

     (二)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规政策要求,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具体权利义务关系。

     (三)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除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对于因采购人过错导致合同变更、中止、终止的,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四)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三、项目履约验收

     (一)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法定责任主体,应当负责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及行业专家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二)采购合同应当约定明确、合理的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验收。项目履约达到验收条件的,采购人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验收时间及时组织验收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验收工作。采购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在约定时间内组织验收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在情况消除后立即组织验收工作。

     (三)验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检测费、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由采购人支付。对于首次验收不合格,重新验收产生的费用,应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明确由过错方承担。

      四、政府采购合同支付台账记录内容

      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合同支付台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采购项目名称;与中标供应商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编号;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货款分多少期支付及每期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数额;超时支付时间、金额、超期原因说明等内容。

      五、及时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一)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按照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数额。对于采购人与中小微企业签订合同的,应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30%,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支付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采购人应根据财政支付相关规定提前向同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支付申请手续。

      (二)采购人原则上应当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在采购文件及合同中约定合理的预付款比例和条件。

      (三)采购合同应当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赔偿的具体条款。

      六、监督检查工作

     (一)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的管理和指导,建立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情况清查常态机制,定期开展本部门及所履带单位政府采购的合同履约验收支付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履约不到位、验收不规范、支付不及时的,要督促整改。发现有违法违规情况的,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情况清查情况按属地管理划分,并于每年7月20日、1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上半年和上年度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情况表(详见附件)。市直各主管部门请组织所属单位对2022年度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情况进行清理,并填写《韶关市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情况表》(详见附件),将清理情况于2023年1月20日前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三)财政部门将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的监督管理,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适时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检查。检查中发现延迟、逾期、拖欠合同资金支付问题的,视情况进行通报、约谈,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继续推进政府采购项目信用评价工作,加强对采购人履约验收、合同履行信用情况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七、其他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合同履约验收支付等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有规定或调整的,从其规定。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通知》施行前已开展实施的采购项目,按原采购流程执行。


                                                                                                                          韶关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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