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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落实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工作意见

时间:2022-12-14 17:00:0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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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规范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全面落实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现就进一步落实我市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准确理解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

      《预算法》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政府采购是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执行预算的重要保障。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确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等要求,依法合规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是采购人的法定职责。

       政府采购覆盖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但在当前的政府采购活动中,部分采购人主体责任缺位,未按实际需要科学制定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采购需求与评审标准偏向特定品牌或特定供应商,履约验收走过场,单位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因此,强化采购人的职责与义务,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是当前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切实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预防与化解政府采购领域的相关矛盾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领域的反腐倡廉力度。采购人应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采取切实措施,抓好重点环节,依法规范程序,严格问效追责,全面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二、进一步厘清采购人主体责任范围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发起、组织、实施与绩效评价等工作,具体法定职责包括: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与公开采购意向采购人应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要求,精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禁“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严禁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采购标的应符合采购人的实际需求、资产配置及费用定额标准等的规定。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下达后,除实施电商直购、网上竞价、定点采购、批量集中采购外,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项目实施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采购人应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细化,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

      ()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与择优确定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下达后,采购人应合理编制采购计划。倒排时间表,及时启动采购准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库”中自主择优确定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范围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并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开展情况实施监督。

      ()落实执行好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要求,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和审查工作机制,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采购人应建立政府采购需求公开机制,所有采购需求均应当在采购公告中公开,对开展需求调查的,调查结果应当作为采购需求重要部分予以公开。采购公告中未公开采购需求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进行询问。

      ()审核确认采购文件等采购文书。采购人应对代理机构编写的采购文件(包括各类采购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修改或澄清公告等)进行审核,以书面形式反馈确认,并对采购文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节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根据项目特点,依法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中小微企业、残疾人企业,支持绿色、节能、环保产品等。

      ()参与开评标活动。开标评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活动由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应指派熟悉采购项目的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等,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书面委托外单位技术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采购人代表应在评审现场向其他评审专家简要介绍采购需求及评审规则,但不得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确认中标(成交)结果并按时签订合同。采购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确认中标(成交)结果,确认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为将定标权真正归还给采购人,由采购人从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5个工作日内确定最终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电子卖场的合同签订程序按照电子卖场交易规则办理。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开和备案。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争议处置及违约责任追究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组织履约验收并按合同约定付款。采购人应及时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采购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中应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法、内容及标准等。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物业服务、设备年度维护类项目等应建立日常考核机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采购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及验收情况,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质疑进行调查并答复。采购人应高度重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质疑,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购人对于被询问、质疑事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在收到供应商询问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收到质疑函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在书面答复中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对被询问、质疑事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法违规、不合理情形的,应当及时自行纠正并书面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调查。财政部门依法开展投诉调查或实施监督检查时,以书面审查为主。采购人应根据财政部门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十)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采购人应依法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发布采购意向、进口产品采购、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履约验收结果等。采购人应在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开设“政府采购专栏”,及时发布政府采购预算与决算信息、履约验收结果与预算绩效评价情况、公共服务项目需求标准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等公告内容。采购人应对其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敏感内容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十)制定完善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采购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 号)、《关于印发<韶关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事项清单>的通知》(韶财采购〔2021〕16号)的有关要求,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规范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建章立制、程序规范、技术保障、运行监督等。采购人应当在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以及对外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过程中,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依照相关规定明确实施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的事项范围。

      (十)建立完整的政府采购档案。在财政部门、代理机构保管政府采购档案的同时,采购人应依法同步保管采购项目档案,保管期15年。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档案应包括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采购文件、评审报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履约验收书等,与质疑或投诉有关的资料、单位内部开展需求调研资料、相关事项集体决策与内部审查材料等也应一并归档保管。

       三、加快推动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为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确保采购人各项主体责任尽快落实到位,各采购人、财政部门应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采购人主动作为、狠抓落实,积极履行主体责任

       1.强化单位组织领导。各采购人应健全完善政府采购的组织领导机制,成立单位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应统筹规划单位年度及中长期采购计划,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协调单位内部相关部门的分工配合,监督采购活动开展情况,组织开展采购结果的绩效评价与相关考核工作。

       2.加快建章立制进程。各采购人应就采购预算、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方式确定、采购需求调研、信息公开、合同签订、履约验收、重大事项决策、内部监督等重点环节制定完备的制度规定,并以审计、巡察中发现的问题为重点,将政府采购的主体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建立考核追责机制。通过“制度管人、制度管事”方式规范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遏制采购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杜绝“暗箱操作”、恶意串通等不正当利益输送现象,严防黑恶势力对政府采购领域的渗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与质量。

       3.普及法律法规学习。作为采购主体,各采购人的单位负责人、采购主办部门应深入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全面掌握法律规定,自觉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各采购人应在单位内部开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的普及宣传,督促相关业务部门积极参与、主动配合。

       4.配合主管部门监管。各采购人应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汇报政府采购工作情况,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行业标准化建设、批量集中采购、进口产品集中论证等工作。

       5.发挥专家专业优势。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特点自行选择相关领域专家,在采购需求编制、政策功能实施、履约验收等环节引入专家咨询建议,邀请专家参与拟订需求标准、技术解决方案和采购实施方案,参与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力的履约评价等,强化专家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支撑。

      (二)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强化监督推进

        1.建立绩效管理考核体系。协同绩效管理部门,将采购人履行政府采购有关情况纳入各级机关部门绩效管理考核评价范围。合理设置考核事项和分值,客观评价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激发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的内生动力。

        2.加强信用评价管理继续开展政府采购项目信用评价工作,支持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进行互评,并将评价结果公开,加强对采购人履约验收、合同履行信用情况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3.完善多部门协同监督机制。与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务实合作,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对采购人在采购及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同步移交有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

        4.建立采购联络员制度。采购人在单位内部明确政府采购联络员,负责深入学习并熟练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对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指导单位相关部门制定采购计划与采购需求等,牵头主办或协调组织单位切实履行各项采购人主体职责。

        本工作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韶关市采购人主体责任涉及行政处罚一览表



                                                                                                                                    韶关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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