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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2-01-25 09:26:14 来源:韶关市财政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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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营造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市财政局对2021年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梳理,针对部分内容作出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

    (一)持续开展“三库”清理。

    严格执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的有关规定,持续清理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对于确需多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明确服务标准和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合理设置采购项目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待财政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后,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采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方式采购。

    (二)实行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采购人公开采购文件前,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破除歧视性、隐蔽性的政府采购壁垒,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三)严格执行“负面清单”。采购文件的编制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韶关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严禁设置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及“量身定做”行为。《负面清单》的执行落实情况纳入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范围。

    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四)实施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启动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实现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文件编制、供应商报名、采购文件获取、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递交、专家评审、采购结果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送达、合同签订等环节全流程在线处理。

    (五)持续助力企业金融信贷。健全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完善政府采购金融服务流程。加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推广,拓宽企业履行合同的资金获取渠道,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要协助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推进工作,如在开评标场所、营业场所展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渠道信息,在采购文件获取、中标(成交)通知书送达、合同签订等环节,告知融资渠道,并提示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办理。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通过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实施采购的项目,应免费向供应商提供电子采购文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名目向供应商变相收取电子采购文件费用。

    (七)规范保证金收取。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取消投标保证金,对于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不再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缴比例。对中小微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比例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5%。对于后付费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八)实行合同预付款制度。采购人原则上应当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在采购文件及合同中约定合理的预付款比例和条件。对于采购人与中小微企业签订合同的,应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30%,预付款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四、落实助企优惠政策。

    (九)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主管预算单位应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具体方案。从2022年开始,主管预算单位需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具体情况,并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十)落实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支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商品快递包装、绿色建材、创新产品、监狱企业、残疾人就业、乡村振兴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功能,助力企业发展壮大。

    五、促进采购提速增效。

    (十一)及时签约缩短交易时间。采购人应尽量缩短采购周期,尽快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与中小微企业签订合同时间原则上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因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供应商自身原因等因素除外。

    (十二)及时组织履约验收。采购合同应当约定明确、合理的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验收。项目履约达到验收条件的,采购人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验收时间及时做好组织验收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验收工作。采购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在约定时间内组织验收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在情况消除后立即组织验收工作。

    (十三)加快采购资金支付。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及时向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支付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采购人应根据财政支付相关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支付申请手续。

    六、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十四)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按项目实施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不含涉密项目),采购人应当提前公开采购意向。采购人应当在部门预算批复后汇总并“一揽子”公开本单位全年采购意向。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时,应落实政府采购扶持政策,标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十五)保障供应商对采购结果的知情权。完善对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原因的告知内容,包括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及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响应)的原因,以及评审得分、排序情况等。对于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书面告知其评分及排名;对于被否决的投标,应当书面告知否决原因,并做好书面告知的签收工作。

    七、推进采购人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十六)建立采购人内控制度。采购人应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形成文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备案后严格执行。

    (十七)加强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在具体采购活动开展前应确定采购需求,并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同时加强对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计划形成及实现过程的风险控制。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可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有关文书范本的通知》(韶财采购〔2021〕15号)开展需求调查。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十八)规范质疑投诉答复程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在收到质疑函或投诉书时,建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对质疑(投诉)供应商开展调解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流程的通知》(韶财采购函〔2022〕1号)的相关规定,对供应商质疑、投诉作出书面答复、处理。

    八、加强采购监督管理。

    (十九)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加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各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监管,将对监管对象的检查与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良好秩序。

    (二十)强化联合奖惩。通过政府采购网和“信用中国”等网站发布严重违法失信记录,促进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与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加强务实合作,探索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推送、案件协查等协作机制,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二十一)严格实施预算绩效源头管控。政府采购项目重点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实现绩效目标申报全覆盖。加强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确保资金投入与绩效产出相适应,对审核不通过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预算。强化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审计监督意见、预算支出进度等与采购项目资金挂钩,按一定比例扣减下一年度预算。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在营商环境全局工作中的重要影响,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要求,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牵头组织好本区域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导,对政策落实不力、影响营商环境的反面典型案例要定期集中曝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相关政策中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韶关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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