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1〕29号)的有关规定,有序推进韶关市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权责事项实施工作,现将韶关市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指引予以印发,申报工作请按本指引进行。
韶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 韶关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28日
韶关市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资格申报指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第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法〔2020〕2号)的规定,由韶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承接韶关市行政区域内的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依照《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1〕29号)的有关规定,韶关市行政区域内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按本指引进行。
一、适用办理范围
(一)办理事项。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要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二)适用范围。韶关市行政区域内。
二、受理方式及时间
(一)受理方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向市财政局提交申请认定资料,由市级财税部门联合审核认定。
(二)受理时间: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每年度的6月30日前(2021年为10月31日前),每年年底前完成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并联合发布名单。
三、申请条件
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报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四、办理材料
(一)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附件);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复印件);
(三)组织章程;
(四)申报前3个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的纳税审核报告(或鉴证报告)。(例如申请2021年度的,需提供2018、2019、2020年的情况。)
以上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印章,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均一式两份。
五、其他事项
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于年底前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https://www.sg.gov.cn/bmpdlm/czj/)或市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gsw/sgsw_index.shtml)查询认定结果。对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宜有疑问的,可致电市财政局预算科(联系电话:0751-8177036)或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联系电话:0751-8178162)咨询。
附件: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