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
  •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博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信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部门频道栏目 > 韶关市财政局 > 财政动态

关于优化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4-19 11:04:3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提升信用信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共享和运用,加强对政府采购事中事后监管。我局结合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的评价功能和工作实际情况,对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工作进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评价对象、内容和节点

  信用评价主要采用“一项目一评价”的互评方式,遵循“先行先试、逐步完善、科学合理、信息共享、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方采购主体,根据相关的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开展评价工作。

  (一)采购人信用评价。主要包括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结算支付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中标(成交)供应商,评价节点设置在合同签订开始。

  (二)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主要包括项目采购文件编写质量、评审过程、职业素质、整体评价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人、评审专家,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开始。

  (三)评审专家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专家业务能力、评审纪律、职业素质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代理机构,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开始。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信用评价。主要包括合同履约、专业水平、售后服务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人,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合同签订(电子卖场采购订单)完成后开始。

  二、信用评价开展形式

  (一)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项目(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集采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法定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采购”),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中标(成交)供应商等采购活动当事人,应当根据韶关市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表格)或云平台“诚信管理”功能模块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二)代理机构与评审专家的信用评价通过云平台“诚信管理”功能模块开展,评价结果的公开及应用以云平台的规定为准。

  (三)电子卖场供应商信用评价则按照《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供应商诚信管理规则(2024-1版)》《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供应商诚信评价细则(2024-1版)》实施执行,电子卖场供应商信用管理评价规则网址:https://gdgpo.czt.gd.gov.cn/gpmall-main-web/basic/

  gdSystemdocuments,若相关规则有修订以云平台发布为准。

  三、信用评价时间

  (一)采购人应当按照以下时间,及时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1.项目采购

  (1)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采购人应当在项目评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表》(附件1),并反馈至采购代理机构存档。信用评价存在扣分内容的,采购人应及时反馈同级财政部门。

  (2)中标(成交)供应商信用评价。采购人应当在项目履约验收后5个工作内,填写《中标(成交)供应商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表》(附件2)完毕,并存入项目档案。信用评价存在扣分内容的,采购人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3)采购人信用评价。采购人应当在采购项目完成结算支付后5个工作日内,收集中标(成交)供应商填写的《采购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表》(附件3),并存入项目档案。

  2.电子卖场项目的信用评价

  采购人应当在项目履约验收后5个工作内,通过云平台“电子卖场评价订单”功能模块开展(具体操作见附件4)。

  (二)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时间,及时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1.评审专家的信用评价。代理机构应当在项目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云平台“诚信管理”功能模块开展。

  2.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代理机构应当在项目评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收集采购人填写的《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表》(附件1),并存入项目档案。

  (三)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应当在项目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云平台“诚信管理”功能模块开展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收到采购人发出的《采购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表》(附件3)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工作,并反馈至采购人存入项目档案。

  四、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一)采购人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内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信用评价得分低于90分(不含)的,财政部门将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二)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将纳入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或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范围,信用评价结果在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检查)中的占比,按照监督评价(检查)工作细则执行。

  (三)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将根据《关于开展评审专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记录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18〕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将影响评审专家阶梯抽取概率。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将按照云平台电子卖场供应商诚信管理规则、普通失信行为管理规则进行管理。

  1.电子卖场。根据云平台电子卖场供应商诚信管理规则,电子卖场设立供应商诚信专栏和曝光台,供应商诚信专栏用于展示电子卖场供应商的诚信分数,曝光台用于曝光诚信分低于90分的供应商违约行为,向社会公开供应商的诚信评价结果。诚信评价结果应用(供应商诚信初始分为100分,诚信分记分周期为1个自然年):

  (1)诚信分90分(含)至100分(不含)的,责令限期整改;

  (2)诚信分80分(含)至90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电子卖场曝光台予以公布;

  (3)诚信分60分(含)至80分的,全面暂停电子卖场交易资格3个月并在电子卖场曝光台予以公布;

  (4)诚信分50分(含)至60分的,全面暂停电子卖场交易资格6个月并在电子卖场曝光台予以公布;

  (5)诚信分50分以下的,取消电子卖场交易资格并在电子卖场曝光台予以公布,2年内不接受申请进驻电子卖场。

  2.项目采购。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实行普通失信行为管理,具体信用管理规则如下:

  (1)采购人在开展中标(成交)供应商信用评价过程中,供应商存在扣分情形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①普通失信供应商的名称;

  ②失信行为的具体表现及相关佐证资料;

  ③情况反映人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扣分,财政部门拟对供应商的失信行为进行扣分的,应当书面通知(附件5)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诚信申辩或者说明,财政部门根据申辩或者说明情况依法处理。供应商在申诉期间内没有提出书面申诉,或同级财政部门对申诉理由不予认可的,扣分成立。

  (3)供应商在一年内多次失信的,以及同一失信行为涉及不同扣分项的,实行累计扣分。

  (4)各县(市、区)财政局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供应商扣分情况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每年12月底前对供应商扣分信息进行汇总,并在广东政府采购网“其他监管检查公告”栏和韶关市财政局政务信息公开网站“政府采购”栏(https://www.sg.gov.cn/czj/gkmlpt/index#217)统一对外公开。

  (5)首次参加韶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诚信管理基础得分为100分,在广东政府采购网“其他监管检查公告”栏和韶关市财政局政务信息公开网站“政府采购”栏查询不到相关供应商扣分记录的,视为该供应商年度诚信记录得分为100分。

  (6)供应商每年年底汇总的诚信记录得分运用于其下一年度参与韶关地区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有效期为一年。

  (7)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项目采购文件中载明诚信管理运用措施,并在评审活动开始前,通过广东政府采购网“其他监管检查公告”栏和韶关市财政局政务信息公开网站“政府采购”栏查询投标(响应)供应商诚信状况,提供给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诚信管理运用措施如下:

  ①评审扣分。采取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项目,应设置“诚信记录”商务评审因素,分值占比为5%,投标供应商该项目评审因素得分=诚信记录得分×5%。

  ②价格上浮。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采购方式实施的项目,响应供应商评审报价=供应商最后一轮报价+供应商最后一轮报价×〔(诚信基础得分一诚信记录得分)÷诚信基础得分〕×5%,实际合同成交价仍为供应商最后一轮报价。

  ③价格扣减。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项目实际成交(合同)价格=议定价格-议定价格×〔(诚信基础得分一诚信记录得分)÷诚信基础得分〕×5%。

  (8)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诚信记录查询,诚信记录得分以联合体成员的诚信记录平均得分参与评审。

  五、相关要求

  (一)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也是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引导供应商树立守信践诺、行业自律、公平竞争的重要抓手,各县(市、区)财政局、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当事人应当高度重视,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二)参与信用评价的各采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做出信用评价,不得恶意评价。根据评分细则存在扣分的,必须对存在问题进行描述并提供事实依据,未填写存在问题描述或经查明不实的将视为恶意评价,其评价意见无效,恶意评价两次以上的,财政部门将对其进行诫勉约谈。

  (三)财政部门将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时应将信用评价内容纳入监督检查范围,检查发现未按文件要求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应督促其限期整改。要依法依规处理供应商失信行为,在对供应商进行依法行政处罚时,涉及信用评价内容扣分的,需同时进行失信行为扣分。信用评价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财政部门应依法严肃处理。

  (四)韶关地区政府采购项目信用评价工作自2024年4月1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期为3年。在2024年4月1日前政府采购项目已发布采购公告或已经完成评审工作的项目不执行该文件。在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工作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联系电话:0751-8177118。

  (五)试行期间,如上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发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相关的制度文件,本通知自动作废,各相关当事人应遵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贯彻执行。

  附件:1.韶关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表

  2.韶关市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表

  3.韶关市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表

  4.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评价订单操作指南

  5.韶关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失信行为考评扣分通知书

  韶关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6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