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保障中心,浈江区财政局、武江区财政局、曲江区财政局、乐昌市财政局、南雄市财政局、仁化县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建〔2023〕71号)《市住建管理局关于审定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请示》(韶市建示字〔2023〕14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资金列入“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本级预算,并做好2024年预计数分解下达相关工作。本次下达的资金专项用于住房租赁补贴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方面,资金实际使用时按用途分别填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城镇老旧小区改造”、“2210110保障性租赁住房”、“2210199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等科目。请严格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的要求,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二、请各地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附件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三、此次下达资金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记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请各地严格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21〕103号)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直达资金。
附件:1.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
2.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韶关市财政局
2024年1月3日
附件1
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