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哈尔滨市南岗区成拾商贸行(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郝忠杰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344号7楼7778室
被投诉人1:韶关市城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韶关市浈江区五里亭良村商贸城E栋6楼601
当事人: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
地 址:韶关市新华北路36号
相关供应商:广东科劳斯实验室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31号楼1001室之一
投诉人哈尔滨市南岗区成拾商贸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投诉人)因对韶关市城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就“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实验室设备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项目编号:CJ2026ZC011A)”(以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3月30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
1、公示具体详细的分项报价表;
2、如经审查本次采购活动有影响中标情形或违法违规情况出现,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核查专家身份、核查现场评审监控录音录像;
4、对违法违规行为主体进行定格处罚,以儆效尤。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未公示分项报价表。
投诉事项2:评标委员会组成存在违规,甲方代表身份存疑。
代理机构称:
关于投诉事项1,我司已进行整改,于2026年4月1日发布了更正公告,补充了中标人的主要标的信息完整内容。
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的采购人代表“欧阳康”为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单位在编工作人员,采购人委派“欧阳康”作为本项目采购人代表并向采购代理机构出示了委派授权函及身份证明,均符合法规要求,不存在违规操作。
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以下称采购人)称:
关于投诉事项1,采购代理机构已进行整改。
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的采购人代表“欧阳康”为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我站委派“欧阳康”作为本项目采购人代表并向采购代理机构出示了委派授权函及身份证明,均符合法规要求,不存在违规操作。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实验室设备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项目编号:CJ2026ZC011A)”预算金额为394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6年2月11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2月27日,发布项目更正公告;2026年3月17日,本项目开标、评标;3月18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结果公告,3月23日,发布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4月1日,发布结果更正公告(第二次)。3月18日,投诉人提出质疑;3月24日,采购人答复质疑;3月26日,投诉人提起投诉。
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代理机构、采购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
代理机构于2026年3月18日发布的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和2026年3月23日发布的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中,确实未完整公告主要采购标的信息,但代理机构已于2026年4月1日发布本项目结果更正公告(第二次),补充了采购标的信息。鉴于更正公告已包含完整的主要标的信息,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的规定,投诉人关于“未公示分项报价表”投诉事项所依据的事实已不复存在,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关于评标委员会组建的相关规定,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联系本案,本项目代理机构组建了由1名采购人代表和4名评审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其中,4名评审专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1名评审专家担任组长,采购人代表是欧阳康。本项目《采购人委派授权函》和采购人提供的《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欧阳康)》证实,本项目采购人代表欧阳康(身份证号4402**********7355)是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的在职人员,故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并无不当。至于投诉人提及的“韶关市公安局面向社会购买看守所饭堂物资采购服务项目”采购人代表“欧阳康”,经核查该项目《采购人代表授权函》,该“欧阳康”身份证号为4310**********0058,与本项目采购人代表“欧阳康”姓名相同,但非同一人。故投诉人关于“评标委员会组成存在违规,甲方代表身份存疑”的投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市南岗区成拾商贸行(个体工商户)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财政局
2026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