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广东粤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小群
地 址:韶关市浈江区金汇大道88号韶关市鑫金汇建材家居广场条铺22幢2层213、215号
被投诉人1:韶关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
地 址:韶关市武江区武江北路248号
相关供应商1: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
地 址: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五里亭良村公路2号韶关碧桂园林涛花岸综合楼二楼
相关供应商2:数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62号珠江颐德大厦701、702、703房,25至28层
投诉人广东粤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韶关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以下称采购人)就“韶关市主城区城市智慧照明节能增效改造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G25GZ041,包号:采购包2、3)”(以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1月2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
1、依法通知采购人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
2、依法确认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在合同包2的投标为无效投标,取消其中标资格;
3、依法确认数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在合同包3的投标为无效投标,取消其中标资格。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合同包2中标单位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人允许澄清补正实质性内容违法。
事实依据:合同包2的中标单位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且未按照招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载明标的货物的名称。未逐一列明采购标的名称信息,错误的将采购标的名称写为项目名称,未提供变压器生产厂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采购标的相关信息缺项、漏项,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范围。其次,该公司提供的制造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规范要求,未明确采购标的名称等必要信息,不属于有效的声明函,另外,该中标单位提供的制造商(杭州华普永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应作为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应由投标人出具并落款盖章,综上,中标单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应作无效投标处理。采购人称,中标单位声明函已包含变压器制造商信息但型号表述不明确,评审委员会发起澄清,中标单位补正后符合要求,该质疑回复不合法。
投诉事项2:合同包3中标单位提供的声明函与采购标的无关,采购人以“不影响实质”为由维持中标结果违法。
事实依据:合同包3的中标单位数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了两份《中小企业声明函》,第一份实际上系灯具厂家(杭州华普永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声明人为灯具厂家而非数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数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声明的为第二份声明函,仅仅声明了变压器,而该公司所投标段并不涉及变压器,与采购标的内容不符。采购人称,中标单位已按要求提供采购标的的对应声明函,额外提供的变压器生产厂家声明函不影响实质评审结果,该质疑回复不合法。
采购人称:
投诉人投诉称“合同包2中标单位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人允许澄清补正实质性内容违法”,并提出4点具体理由。经核查,该投诉事项及全部具体理由均不成立,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针对投诉人提出的“中标单位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载明标的货物名称、错误写为项目名称,遗漏变压器生产厂家声明函,制造商出具的文件不属于有效声明函”的理由:其一,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韶关分公司”)投标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虽初始表述中将采购标的写为项目名称,但未遗漏核心信息,且其载明的制造商信息与采购标的对应的制造商一致;其二,关于变压器生产厂家的声明函,铁塔韶关分公司投标文件中已包含江苏兴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仅存在变压器型号表述不明确的问题,该问题属于表述不够清晰,不属于采购标的相关信息缺项、漏项;其三,杭州华普永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灯具类标的的制造商,其出具的相关说明材料系对自身中小企业身份的佐证,并非替代投标人出具声明函,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规定;其四,江苏兴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件已完整载明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中小企业划型核心信息,结合其实际经营情况,该文件可作为中小企业身份的有效佐证,与投标人出具的声明函共同构成合规的资格证明材料,不存在“不属于有效声明函”的情形。同时,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中小企业声明函》需结合采购标的清单出具,铁塔韶关分公司初始提交的声明函虽存在表述瑕疵,但核心信息完整,未违反招标文件中“未按规定提交作无效投标处理”的实质性要求。
(二)针对投诉人提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实质性资格文件,不得澄清补正,资审人员允许补正属于修改实质性内容”的理由:首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且澄清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本项目中,铁塔韶关分公司投标文件中关于变压器型号表述不明确的问题,属于“含义不明确”的情形,并非实质性内容缺失或错误。资审人员于2026年1月8日16时,通过本项目电子交易平台向铁塔韶关分公司发出澄清通知,明确给予其1小时的澄清补正时限(该时限超过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相关规定要求的最低半小时时限,符合合规要求),其澄清补正仅为明确型号信息,与投标文件分项报价中所列的型号、品牌相符,既未改变中小企业声明的核心内容,也未变更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更未突破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违反87号令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其次,《韶财采购〔2024〕11号》文件中“明显笔误或含义不明确可澄清”的规定,与上位法87号令的要求一致,未突破上位法规定,本项目中变压器型号不明确属于“含义不明确”,适用该文件规定启动澄清程序合法合规。同时,招标文件中虽明确了标的清单及声明函要求,但未禁止对“含义不明确”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澄清,资审人员启动澄清程序符合招标文件和相关制度要求,不存在“流程违法”的情形。
(三)针对投诉人提出的“采购人澄清内容与原文无关联性,属于信息漏项,且质疑回复与澄清函自相矛盾”的理由:经核查,项目资审人员发出的要求澄清内容中“无变压器型号”的表述,系对铁塔韶关分公司初始投标文件中变压器型号未明确这一事实的客观说明,而质疑回复中“已包含变压器制造商信息但型号表述不明确”的表述,系对该事实的进一步补充,两者并不矛盾——前者明确“无型号”的现状,后者明确“有制造商信息、仅型号不明”的核心事实,均指向“型号表述不明确”这一可澄清情形,并非投诉人所述的“信息漏项”。我单位及资审人员对该事项的认定客观公正,不存在滥用澄清规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情形,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中关于质疑答复的相关要求。
(四)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澄清补正文件可能超期提交,应视为无效”的理由:经核查,铁塔韶关分公司于2026年1月8日在评标过程中资审人员指定的1小时澄清补正时限内,通过本项目电子交易平台提交了澄清补正材料(提交时间有电子交易平台记录)。该提交时限符合87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招标文件中关于澄清补正的形式和期限要求,不存在“超期提交”的情形,也符合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中澄清材料提交的相关流程规定,该澄清补正材料合法有效,可纳入评审范围,我单位将其纳入评审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综上,铁塔韶关分公司在合同包2的投标文件中,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核心资格条件符合规定,资审人员启动澄清程序合法合规,澄清补正内容未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其投标行为合法有效,中标资格应予以维持。投诉人就该事项的投诉及相关理由均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投诉人投诉称“合同包3中标单位提供的声明函与采购标的无关,采购人以‘不影响实质’为由维持中标结果违法”,并提出2点具体理由。经核查,该投诉事项及全部具体理由均不成立,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针对投诉人提出的“中标单位未按采购标的提供对应声明函,采购人错误将灯具厂家声明认定为中标单位提供,且声明函涉及变压器与标的无关”的理由:首先,需明确《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实质核心意义,在于证明采购标的对应制造商本身系中小企业,数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字广东公司”)作为合同包3的中标单位,其自身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虽提到变压器生产厂商,但该情形并非相关错误,不违反任何规定。其次,关于灯具类产品的中小企业证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规定,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的,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灯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其制造商杭州华普永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提供,该行为符合上述法规要求,且该声明函加盖了制造商公章,数字广东公司亦在该声明函上同步加盖了自身公章,两份公章加持下的声明函同时具备法律效应,能够有效佐证灯具制造商系中小企业,并未违反相关制度规定,且并非投诉人所述“错误认定”。再次,合同包3采购标的中虽无变压器相关货物,但数字广东公司额外声明的变压器生产厂家部分并不影响其已声明的与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制造商本身是中小企业的实质问题,且并未替代其应提交的灯具类标的对应声明材料,也未影响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合规性,符合合规要求。我单位认定数字广东公司已按要求提供采购标的对应声明材料,系基于“材料真实有效、双公章加持具备法律效力、符合声明函核心要义”的客观核查,不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形,核查过程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
(二)针对投诉人提出的“声明函合规性应严格审查,采购人主观判断‘不影响实质’不符合公平公正要求”的理由:首先,招标文件中“未按规定提交声明函作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核心针对“未提交声明函、声明函核心信息缺失、声明函与采购标的无关且未提交有效标的声明函”等实质性违法情形,本项目中数字广东公司已提交了覆盖全部采购标的的有效《中小企业声明函》,额外提交的变压器相关声明函未对投标合规性产生负面影响,也未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益。其次,我单位及资审人员对声明函合规性的审查,严格依据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第十一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重点核查“是否提交声明函、声明函核心信息是否完整、是否与采购标的对应”等核心要件,并非主观判断——数字广东公司的核心声明函完全合规,额外声明不影响实质评审结果,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公正的采购原则,不存在“认定标准过于主观”的情形。数字广东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要求,其投标行为合法有效,中标资格应予以维持。
综上,投诉人广东粤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就本项目提出的两项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所述全部具体理由均不成立。我单位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开展评审工作,其中合同包2澄清补正有明确的时间记录、平台留存痕迹,完全符合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及投标文件澄清补正的相关时限规定,评审程序合法合规、评审结果客观公正,未存在任何违法违规情形。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在合同包2、数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在合同包3的投标行为均合法有效,中标资格符合规定,本项目相关中标结果成立。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以下称铁塔韶关分公司)称:
一、关于投诉事项1的意见:我司投标文件合规,评委发起澄清及我司补正行为合法有效。理由如下:
1.我司投标文件已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仅存在表述不明确的非实质性问题。我司已严格依据招标文件“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内容完整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该函明确声明所提供的全部货物(包括变压器)均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并具体载明了灯具制造商“杭州华普永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变压器制造商“江苏兴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类型、从业人员、营业收入与资产总额等关键信息,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关于中小企业资格条件的实质性要求。
关于声明函中采购标的名称的表达方式,招标文件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并未强制要求将招标文件清单中的每一项标的物逐一、完整列明。我司在填写时,出于表述简洁和整体概括的考虑,采用了项目整体名称进行描述,此种情形属于文件表述上的含义不明确,而非实质性内容的缺失或错误。该问题已被评审委员会在资格审查环节发现,并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韶财采购〔2024〕11号)中关于“明显笔误或含义不明确可澄清”的规定,依法向我司发起澄清要求。我司已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澄清后文件完全符合招标要求。该程序合法合规,恰恰说明问题性质属于可澄清补正的非实质性偏差。
投诉人将此类可澄清的表述问题曲解为“实质性内容缺失”或“无效投标”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我司投标文件自始至终符合“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资格条件,不存在应被认定为无效投标的情形。
2.评审委员会发起澄清要求及我司进行补正,程序完全合法合规。
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发现我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对采购标的(特别是变压器型号)的表述不够具体明确,依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韶财采购〔2024〕11号)第三条关于“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明显笔误或含义不明确的,应按规定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规定,依法向我司发出了书面澄清要求。我司在收到澄清要求后,在规定时间内积极响应,提交了补充澄清文件,将招标文件采购包2需求清单中的所有标的物(包括全部型号变压器)逐一、准确地进行了声明。此过程完全符合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原则,我司补正并未改变“所提供的货物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这一实质性事实,仅是使声明内容更加清晰、完整。
3.投诉人对“澄清函内容矛盾”的理解存在偏差。
投诉人指称采购人澄清函中“无变压器型号”与后续答复中“型号表述不明确”自相矛盾。实际情况是,评审委员会要求澄清的原因是原声明函中未明确列出具体变压器型号(即“表述不明确”),澄清要求是“按招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需声明的采购标的清单具体内容,逐一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进行明确”。我司的澄清回复正是针对此要求,补充明确了所有型号。这恰恰证明了原文件属于“含义不明确”,需要通过澄清来使其明确,而非“无”该项内容。采购人的前后表述是对同一事件不同侧面的描述,并不矛盾。
4.投诉人关于“澄清超期”的猜测缺乏事实依据。
我司在收到评审委员会的正式澄清要求后,立即在规定的时限内(2026年1月8日)通过线上交易系统提交了完整的澄清说明文件。采购人及评审委员会依法接收并采纳了该补正材料。投诉人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臆测我司可能“超期提交”,并以此作为投诉理由,属于主观猜测,不应被采纳。
5.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出具主体问题。
我司作为投标人,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出具了本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所提供的全部货物的制造商符合中小企业政策负责。函中引用的制造商信息,系我司从合法渠道获取并核实,我司对此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制造商“江苏兴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是我司声明函的支持性材料,用于佐证我司声明的真实性,这符合采购实践,并不违反46号文关于“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因为该文件并非采购人“要求”,而是我司主动提供的证明。
二、结论
综上所述,我司在“韶关市主城区城市智慧照明节能增效改造采购项目(采购包2)”的投标活动中,始终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司提交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评审过程中对《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不明确之处的澄清与补正,程序合法、内容合规,并未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经合法澄清补正后,我司完全满足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资格要求。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诉求不应被支持。
数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数字广东公司)称:
一、核心事实:我司已完全履行对采购包3全部标的物的声明义务。我司在投标文件中已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针对采购文件明确采购包3全部7项灯具产品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该声明函清晰证明了全部灯具产品均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杭州华普永明广电股份有限公司)制造。此部分文件是我司响应招标文件核心资格要求的正式、唯一且充分的依据。
二、对涉变压器声明函的解释:其为超出本次采购包评审范围的背景信息,不影响投标实质。投诉所涉“广东福辰电气有限公司”的声明函,系我司在准备投标文件时的一份背景性、参考性补充材料,与投标标的无关,该文件内容完全独立于采购包3的法定投标范围,并非用于声明采购包3清单中的任何产品,也从未试图替代我司对7项灯具产品的正式声明。根据政府采购评审的“响应性审查”原则,评审委员会应针对招标文件列明的采购需求进行资格审查,我司提交的这份补充性声明函,因其内容与本包评审的法定标的物无任何关联,在合法、合规的评审程序中,不应且不能被作为评判我司是否满足“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这一资格条件的依据。它的存在与否,丝毫不改变我司就全部应声明标的物已作出合规声明这一核心事实。
三、结论:我司就采购包3全部应声明的采购标的(7项灯具),已提交了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资格完全有效。另一份涉及变压器的声明函,是超出招标要求范围的额外补充信息,其内容与本次采购包的评审内容无关。该文件的提交,属于对招标文件无强制要求的主动提供,不构成“未按规定提交声明函”,亦不构成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任何错误或缺陷。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韶关市主城区城市智慧照明节能增效改造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G25GZ041,包号:采购包2、3)”预算金额分别为13,838,557.87元和8,782,104.18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5年12月18日,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2026年1月8日,本项目开标、评标;1月12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结果公告,1月13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更正公告(第一次)、更正公告(第二次)。1月13日,投诉人提出质疑;1月16日,采购人答复质疑;1月22日,投诉人提起投诉。
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本项目采购包2、采购包3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参考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
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对《中小企业声明函》需声明的标的清单进行了明确,并注明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各投标人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属行业按以上“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信息为准,如未按规定提交,作无效投标处理。采购包2(韶关市主城区城市智慧照明节能增效改造项目-武江区)《中小企业声明函》需声明的标的清单为:景观照明灯20W、地道涵洞照明灯150W、常规照明灯30W、常规照明灯60W、△常规照明灯100W、常规照明灯150W、常规照明灯200W、常规照明灯250W、台架式变压器S13-M-200/10、台架式变压器S13-M-160/10、干式变压器SCB13-630/10、干式变压器SCB13-500/10、箱式变电站ZGS13-Z-400/10、箱式变电站ZGS13-Z-125/10、箱式变电站ZGS13-Z-100/10,所属行业:工业;采购包3(韶关市主城区城市智慧照明节能增效改造项目-武江区新区)《中小企业声明函》需声明的标的清单为:地道涵洞照明灯150W、常规照明灯30W、常规照明灯60W、△常规照明灯100W、常规照明灯150W、常规照明灯200W、常规照明灯250W,所属行业:工业。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评审程序/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规定的采购包2、采购包3资格性审查内容包含:本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注:供应商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参考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铁塔韶关分公司、数字广东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
首先,本项目采购包2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所附“采购包2(韶关市主城区城市智慧照明节能增效改造项目-武江区):《中小企业声明函》需声明的标的清单”一览表、铁塔韶关分公司的投标文件证实,本项目采购包2的采购标的包括8类灯具和7类变压器。铁塔韶关分公司投标文件中出具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提供了由灯具制造商杭州华普永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制造商授权书》、《中小企业声明函》、《关于认定杭州华普永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的函》,以及变压器制造商江苏兴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书面说明等与企业划型相关的佐证材料。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铁塔韶关分公司理应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其次,根据《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粤财采购〔2022〕10号)第十八条第三款:“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在依法进行资格审查、评审过程中,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明显笔误或者含义不明确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规定,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粤财采购〔2024〕11号)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在依法进行资格审查、评审过程中,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明显笔误或含义不明确的,应按规定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修改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应就《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的相关问题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
联系本案,铁塔韶关分公司的投标文件证实,在铁塔韶关分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标的名称”一栏错填为:“韶关市主城区城市智慧照明节能增效改造项目-武江区”,存在明显笔误,并导致《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采购标的(变压器)的型号不明确。因此,本项目资格审查小组要求铁塔韶关分公司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澄清,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并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二条:“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的规定,企业划型是以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关键数据指标作为划型标准。铁塔韶关分公司对错填的“标的名称”进行澄清,其澄清修改的内容并不涉及企业划型相关的关键数据指标,不属于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铁塔韶关分公司提供的《澄清说明》证实,其澄清涉及的变压器的名称、型号、制造商等内容与其投标文件中《采购项目清单一览表》提供的投标产品(变压器)的名称、型号、制造商完全一致。这一事实表明,铁塔韶关分公司的澄清并未超出投标文件确定的投标产品(变压器)名称、型号、制造商等内容范围。因此,本项目资格审查小组认定铁塔韶关分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经澄清修改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并无不当。
再次,关于灯具类采购标的相关投诉事项。投诉人提供的《质疑函》证实,在质疑过程中,投诉人并未就与灯具类采购标的相关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提出质疑,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超出了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的规定,投诉人关于灯具类采购标的的投诉事项属于无效投诉,本机关不予处理。
另,关于资格审查小组和供应商进行澄清的时限问题,本机关通过调取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交易后台数据,确认案涉澄清函发起时间为2026年1月8日15时39分11秒,澄清响应时限为60分钟,铁塔韶关分公司提交澄清文件时间为2026年1月8日16时12分44秒,发起澄清时间及澄清文件提交时间并无不当。
综上,铁塔韶关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出具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资格审查小组要求铁塔韶关分公司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相关澄清,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铁塔韶关分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澄清修改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首先,本项目采购包3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数字广东公司的投标文件证实,投标人数字广东公司就本项目采购包3(韶关市主城区城市智慧照明节能增效改造项目-武江区新区)的采购标的灯具类产品出具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上盖章确认,该《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数字广东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数字广东公司理应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其次,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所附“采购包3(韶关市主城区城市智慧照明节能增效改造项目-武江区新区):《中小企业声明函》需声明的标的清单”一览表、数字广东公司的投标文件证实,本项目采购包3的采购标的为7类灯具,不涉及变压器。数字广东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不仅就7类灯具出具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还就非本项目采购包3采购标的变压器出具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数字广东公司这一行为虽有不当,但不能据此否定数字广东公司已就本项目采购包3所涉及的灯具类产品出具了合法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客观事实。变压器《中小企业声明函》与本项目采购包3的资格性审查无关,其是否存在不影响数字广东公司在本项目采购包3中的供应商资格认定。因此,资格审查小组认定数字广东公司通过本项目采购包3的资格性审查,并无不当。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广东粤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财政局
2026年3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