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合肥雅诺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军
地 址: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兰州路659号伊普诺康行政楼A座436室
被投诉人1: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
地 址:韶关市浈江区东堤南路3号
被投诉人2:⼴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阳⼭沐芙路扬成名⻔综合楼三楼(韶关分公司)
相关供应商:广州贝德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238号1407房
投诉人合肥雅诺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就“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新区临床技能培训中心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DYD250919,包号:采购包1)”(以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
1、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
2、认定广州贝德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无效投标供应商,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广州贝德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
事实依据:中标公告公布的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无纸化评分终端”制造商为深圳优视云科技有限公司。本项目“无纸化评分终端”产品的技术要求为:“配置屏幕(≥11.5寸)、CPU、处理器、存储、电池(容量≥10000mAh)、鸿蒙安卓等操作系统,支持Wifi、蓝牙、摄像头。”属于便携式微型计算机产品。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上述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深圳优视云科技有限公司无上述产品的CCC产品认证证书。
代理机构称:
广州贝德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答复函说明,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说明:5.适用产品界定应当结合“对产品种类的描述”和“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及“说明”等内容,并以此判定产品是否属于认证范围。本次投标产品中“无纸化评分终端”为专用于医疗教学培训行业的专用嵌入式终端,从产品种类及适用范围,均不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目录范围的描述或列举。
我司会同采购人研究相关资料,一致认定“无纸化评分终端”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目录范围的描述或列举。该终端的硬件配置仅为满足考试评分过程中数据采集、实时传输等专业业务需求,并非面向普通消费市场流通的通用计算终端或消费电子产品。本终端作为嵌入“多站式考试管理系统”考试管理体系的专用设备,功能高度聚焦于医疗考试评分的专业场景,不具备通用消费电子设备的使用属性,硬件配置相似不等同于设备类别相同;高端平板、二合一笔记本电脑的核心定位是“通用计算设备”,设计目标是支持多场、多软件的灵活适配(如办公、娱乐、第三方应用安装等);而无纸化评分终端的硬件配置是:为医院“多站式考试管理系统”考试专用场景定制,其硬件参数仅服务于评分数据采集、加密传输、本地合规存储等核心需求,设备本身具备系统级限制(禁止安装非授权软件、锁定专用操作系统);合规分类的关键是“场景属性与使用限制”,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等分类标准,从未将“硬件能力”作为唯一依据,而是重点考量设备的“使用场景、功能限定、是否面向消费市场流通”。无纸化评分终端作为嵌入医疗教育考试体系的专用设备,无通用计算设备的多场景适配能力,不面向普通消费者销售,也不具备第三方软件自由安装、跨场景使用的属性,其“专用嵌入式设备”的类别界定,完全符合相关法规对设备分类的核心原则,而非单纯由硬件或软件临时应用决定。因此其不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的描述或列举。
采购人称:
我院已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处理质疑及投诉,认可采购代理机构的回复,无其他说明事项。
广州贝德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贝德思达公司)称:
1、我司原质疑答复函中“明确排除了专为特定行业设计、不具备通用计算功能的嵌入式设备”相关描述,主要根据技术特征和应用场景进行判定,是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核心界定逻辑的合规解读,旨在说明专用嵌入式设备与通用消费电子设备的分类边界,并非捏造法律条款。
2、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说明:5.适用产品界定应当结合“对产品种类的描述”和“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及“说明”等内容,并以此判定产品是否属于认证范围。本次投标产品中“无纸化评分终端”为专用于医疗教学培训行业的专用嵌入式终端,从产品种类及适用范围,均不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目录范围的描述或列举,因此无需提供3C认证。
3、关于“无纸化评分终端”的硬件配置与市售高端平板电脑或二合一笔记本无异的答复:
3.1 硬件配置相似不等同于设备类别相同:高端平板、二合一笔记本电脑的核心定位是“通用计算设备”,设计目标是支持多场、多软件的灵活适配(如办公、娱乐、第三方应用安装等);而无纸化评分终端的硬件配置是:为医院“多站式考试管理系统”考试专用场景定制,其硬件参数仅服务于评分数据采集、加密传输、本地合规存储等核心需求,设备本身具备系统级限制(禁止安装非授权软件、锁定专用操作系统),本质是嵌入式专用终端,而非具备通用计算属性的消费或办公设备。
3.2 软件应用是设备定位的核心点:专用评分软件并非“通用计算能力的随机应用”,而是终端设计的核心目标,围绕“医疗考试评分”这一单一专业场景,软件与硬件深度绑定,且不具备通用设备的软件扩展性。这与“笔记本可自主安装游戏”有本质区别:笔记本的设计初衷就是支持多软件适配,而评分终端的设计逻辑是“锁定专用功能,排除通用场景”,软件应用是其类别界定的关键依据。
3.3 合规分类的关键是“场景属性与适用限制”,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等分类标准,从未将“硬件能力”作为唯一依据,而是重点考量设备的“使用场景、功能限定、是否面向消费市场流通”。我司投标产品无纸化评分终端作为嵌入医疗教育考试体系的专用设备,无通用计算设备的多场景适配能力,不面向普通消费者销售,也不具备第三方软件自由安装、跨场景使用的属性,其“专用嵌入式设备”的类别界定,完全符合相关法规对设备分类的核心原则,而非单纯由硬件或软件临时应用决定。
综上,我司投标产品“无纸化评分终端”的相关资质及合规性符合项目要求。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新区临床技能培训中心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DYD250919,包号:采购包1)”预算金额136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5年10月17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11月7日,本项目开标、评标;11月10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结果公告。11月12日,投诉人提出质疑;11月21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12月12日,投诉人提起投诉。
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第四章资格性审查表的具体规定显示,本项目并未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证书设置为资格性审查内容。招标文件设置的“采购项目需求清单”证实,采购设备共有19项,其中,项目核心产品为“多站式考试管理系统”和“翻转一体电脑桌”,投诉所涉“无纸化评分终端”不属于项目核心产品。招标文件关于“无纸化评分终端”采购需求的具体技术(参数)要求、符合性审查表、技术评审因素显示,“无纸化评分终端”共设置了6项技术要求(1.屏幕尺寸≥11.5寸。2.≥2000*1200 FHD屏幕分辨率。3.CPU:≥8核 2.0GHz高性能处理器;运行内存≥6G;存储≥128G;支持Wifi ,蓝牙,摄像头。4.内置4G LTE/3G HSPA +/GPRS/GSM。5.电池容量:≥10000mAh 。6.操作系统:支持鸿蒙、安卓等系统。),未将3C认证证书设置为技术要求,也未明确要求提供证明资料。该6项技术要求不属于实质性技术要求(★号条款),即不属于符合性审查内容,仅属于一般参数,招标文件设置的“一般参数响应程度”评审标准为:“对投标人所投产品对于对《第二章采购需求》“2.技术标准与要求”中非“▲”和非“★”的一般技术要求评审:1、供应商所投产品技术响应全部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中不带“▲”号、不带“★”号的(共320项)一般技术要求,得15分;2、负偏离总数≦8条的,每出现一处负偏离,扣1分,最多扣8分;3、负偏离总数>8条的,扣分=8分+[(负偏离总数-8)/(一般技术要求总数-8)]×7,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注:①如采购需求中有明确提供的证明资料,则以采购需求中要求的为准,无或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不得分;如采购需求中无明确证明材料的,以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中的响应情况填写内容为准,未填写的或不响应的视为负偏离。②如采购需求中有其他要求的须同时提供(如检测报告、实物图片、截图等)。凡标有最低一级序号的指标项即为一项技术条款,无论是否隶属于上一级编号。”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代理机构、贝德思达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首先,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2月30日向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请求其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无纸化评分终端”的技术参数描述和中标供应商关于“无纸化评分终端”的投诉答复说明等现有材料,协助认定本项目采购标的“无纸化评分终端”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2026年1月12日,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复函称:因我局无界定具体产品是否需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职能,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相关法规要求,我局将来函资料转至认证机构——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以协助界定。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的界定结果为:根据现有材料暂无法认定该“无纸化评分终端”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
鉴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及认证机构都无法认定本项目采购标的“无纸化评分终端”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投诉人基于招标文件关于“无纸化评分终端”产品的技术参数要求,主张该产品属于便携式微型计算机产品,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范围,缺乏事实依据。
其次,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关于“投标人资格性要求”的具体规定,及第四章资格性审查表规定的“资格性审查内容”显示,本项目并未将3C认证证书设置为资格性审查内容。换言之,3C认证证书与本项目的资格性审查无关。因此,贝德思达公司所投产品“无纸化评分终端”未提供3C认证证书不会使其丧失本项目投标人资格。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无纸化评分终端”的具体技术(参数)要求、符合性审查表、技术评审因素显示,“无纸化评分终端”设置的6项技术要求,不属于实质性技术要求(★号条款),与符合性审查无关,也未将3C认证证书设置为技术要求,该6项技术要求属于一般参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提供3C认证证书不会导致投标无效或无效响应。因此,投诉人关于“请求认定广州贝德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无效投标供应商,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的投诉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合肥雅诺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财政局
2026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