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倍先贸易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2025年韶关市卫生健康系统医用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批)-神经内科及皮肤科设备(项目编号:SY25GZ070,包号:采购包2)”的投诉书,本机关已于2026年1月4日收悉。经审查:
一、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一)《质疑函》、《投诉书》证实,你公司的质疑、投诉事项为:(1)中标供应商凭借本项目技术参数对其所响应的品牌型号的特定指向性、高度倾向性而中标,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2)采购人编制的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要求指向特定品牌的产品,影响了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主要的事实依据为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的相关技术参数指向特定品牌(品牌为美国赛腾,型号为Profile)。本机关认为,你公司质疑、投诉事项的实质是“采购人编制的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要求指向特定品牌的产品”,实质是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提出质疑、投诉,属于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投诉范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的规定,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核查,本项目招标公告于2025年11月7日发布,第一次、第二次更正公告分别于11月12日、11月19日发布,最终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应为2025年11月26日。你公司于2025年11月8日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投诉书》证实,你公司确认提出质疑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2日,显然,你公司的质疑已超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法定期限,不具合法性。因此,你公司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公司对本项目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你公司对本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财政局
2026年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