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济南峻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洲洲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坦街道明湖西路777号明湖西路777号3栋2117
被投诉人1:韶关市中心血站
地 址:韶关市武江区芙蓉北路四路6号
被投诉人2:广东信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韶关市浈江区鑫⾦汇智汇⼩镇创业楼4楼
相关供应商: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1189号
投诉人济南峻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广东信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就“韶关市中心血站核酸实验室建设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GDXY-GZ-2025S116,包号:采购包1)”(以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
1、暂停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2、对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格认定,明确其为无效投标供应商,取消其中标资格。
3、对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一事,依法处理其违法行为。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大型企业,不符合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以谋取竞标成功。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制造商与大型企业存在直接控股关系,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谋取竞标成功。
采购人称:
一、关于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通过复核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其声明函填报数据显示制造商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企业,应当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符合资格要求。
二、关于投诉事项2,代理机构通过复核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该声明函已作出声明:“科华(西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制造商与中标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关系,不属于我单位答复范围,我单位无权根据《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证明文件对中小企业进行认定。
代理机构答复情况与采购人相同。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科华公司)称:
投诉事项1答复:1、我司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为工商登记注册在上海市徐汇区的企业。2、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我司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进行自测,自测结果为中型企业。4、根据我司2024年度的财务报表、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等相关书面材料,我司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工业行业的中型企业标准。
投诉事项2答复:根据投诉事项1我司给与的客观回复及相关佐证材料,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中型企业。我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科华(西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均承诺为中型企业,满足招标要求。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韶关市中心血站核酸实验室建设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GDXY-GZ-2025S116,包号:采购包1)”预算金额159.46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本项目采购包1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提供的全部货物应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制造。2025年9月8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9月29日,本项目开标、评标;9月29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结果公告;10月9日,发布中标结果更正公告(补充中小企业声明函)。10月11日,投诉人提出质疑;11月22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10月29日,投诉人提起投诉。
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代理机构、上海科华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首先,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条款规定:“采购包1(韶关市中心血站核酸实验室建设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二次))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为小微企业),供应商提供的全部货物应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制造”,并注明:“中小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投标文件格式)为判定标准,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工业)。”上海科华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声明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因此,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在本项目的评审过程中,认定上海科华公司在“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方面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资格性要求,通过资格性审查,并无不当。
其次,上海科华公司的投标文件证实,该公司参与了本项目的投标,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有科华(西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科华公司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由上海科华公司直接控股的比例为66.5%,科华(西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由上海科华公司直接控股的比例为51.06%,确与上海科华公司存在直接控股关系。鉴于投诉人认为,上海科华公司属于大型企业,且科华(西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与该公司存在直接控股关系,并据此主张科华(西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定,本机关向上海科华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徐汇区新型工业化推进办公室发函,要求就上海科华公司是否属于中小企业进行认定。2025年11月10日,上海市徐汇区新型工业化推进办公室出具复函,认定“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工业行业的中型企业标准”。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的规定,科华(西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上海科华公司属于中型企业,因此,科华(西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大企业直接控股的情形。因此,投诉人关于上海科华公司为大型企业、上海科华公司提供的制造商与大型企业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投诉事项,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济南峻亚贸易有限公司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