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卡迪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兆广
地 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乙12号
被投诉人1: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36号
被投诉人2:韶关市瑞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良村坝厂新村9号
相关供应商1:广东中科揽胜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31号天安中心7座1207室
相关供应商2:广州核富丰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68号1501-5
投诉人卡迪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韶关市瑞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就“韶关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编号:SGRC2410091HG,包号:合同包1)”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9月1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取消现中标供应商中标资格,恢复确认投诉人为中标人(请组织质证,在投诉处理期间暂停采购活动)。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两被投诉人认定事实错误,据以作出认定的事实未最终确认或并不存在该事实,两被投诉人错误引用该事实作出取消投诉人中标资格的决定错误。
投诉事项2:两被投诉人未严格适用法律,任意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造成违法取消了投诉人的政府供应商中标资格。两被投诉人未按法定程序对质疑事项进行处理,程序违法。
投诉事项3:竞争供应商提供虚假的质疑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代理机构称:
(一)关于投诉事项1
(1)军队采购网发布的《关于对卡迪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暂停处理公告概要》(处理编号:ZT2025116561),公告明确载明“处罚期限内”、“处理结果”等内容,公告已明确“提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认定在处罚期限内,该公告信息为公开可查的官方记录,事实认定清楚没有争议。
(2)在收到广州核富丰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后,我司根据公开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七条“询问、质疑与投诉”第2点2.5“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质疑函转发质疑事项各关联方,请其作出解释说明”之规定,多次通知投诉人提供有关该事项违规行为的佐证材料,用于协助回复质疑,投诉人拒不配合,仅提供了一份无法说明该事项的书面材料,未提供相关必要的佐证材料。
(二)关于投诉事项2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及韶关市财政局文件(韶财采购﹝2023﹞4号)《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实行“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的通知》第五“承诺责任 供应商应对其资格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承诺,视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该中标供应商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应标,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取消投诉人中标资格,并非直接“引用”军队规定来处罚,而是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投诉人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法定资格缺失这一事实状态的认定。
(2)我司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后,合法合规按照规定时间内进行答复质疑;因中标结果改变,我司将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韶关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项目》质疑答复情况报告报至韶关市财政局后,在投标文件载明的相关网站发布结果变更公告,不存在程序违法行为。
(三)关于投诉事项3
竞争供应商提供的质疑法律规定是否为虚假材料,应由监管部门认定。
采购人称:
(一)关于投诉事项1
(1)军队采购网发布的《关于对卡迪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暂停处理公告概要》(处理编号:ZT2025116561),公告明确载明“处罚期限内”、“处理结果”等内容,公告已明确“提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认定在处罚期限内,该公告信息为公开可查的官方记录,事实认定清楚没有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投诉人在承诺函中未注明在军队采购网“关于对卡迪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暂停处理公告概要”中暂停事由为提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采购方最关注的就是产品质量问题,投诉人提供了不实的承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应标。
2025年08月27日军队采购网发布的《关于对卡迪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失信处理公告概要》,明确载明了投诉人存在失信行为,投诉人的失信行为已成为既定事实且已向全社会公开,投诉人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良好的商业信誉”。
(2)在收到广州核富丰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后,我局要求代理机构根据公开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七条“询问、质疑与投诉”第2点2.5“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质疑函转发质疑事项各关联方,请其作出解释说明”之规定,要求投诉人提供有关该事项违规行为的佐证材料,用于协助回复质疑,投诉人不配合,且未按要求提供相关必要的佐证材料。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及韶关市财政局文件(韶财采购﹝2023﹞4号)《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实行“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的通知》第五“承诺责任 供应商应对其资格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承诺,视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该中标供应商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应标,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取消投诉人中标资格,并非直接“引用”军队规定来处罚,而是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投诉人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法定资格缺失这一事实状态的认定。投诉人投诉“两被投诉人未严格适用法律,任意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造成违法取消了投诉人的供应商中标资格”的主张不能成立。
广州核富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核富丰公司)称:
一、卡迪诺公司存在长期且严重的失信行为,完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良好商业信誉”要求,不具备合法投标资格。
二、军队采购失信记录应与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实行联动惩戒,具备充分法律与政策依据。
三、卡迪诺公司隐瞒失信记录参与投标,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四、卡迪诺公司在投诉事项3中称我司在《质疑函》中引用《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该投诉与事实严重不符,依法不能成立。我司在质疑函中未提供虚假材料,质疑行为合法合规。具体理由如下:
1.我司质疑的核心事实依据是军队采购网公开发布的卡迪诺公司失信记录,我司提交的质疑材料中,主要附件均为军队采购网官方发布的关于卡迪诺公司“提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公告。这些信息真实、准确、可公开查询,是质疑的实质依据。
2.引用条款仅为辅助性法律依据,不构成“材料”属性。《质疑函》中引用《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仅为阐述联合惩戒政策精神的辅助性依据,并非作为证明卡迪诺公司失信行为的“材料”。虚假材料应指内容不实的证明材料,而我司未提交任何虚假的证明文件。
3.国家政策明确支持跨系统信用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国发﹝2016﹞33号文及多项部门规章均强调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军队采购网的失信信息依法应纳入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我司依据该等信息提出质疑,完全符合国家信用监管政策方向。
综上,我司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更未“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我司依法行使质疑权,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实体要求。卡迪诺公司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五、卡迪诺公司所提“程序违法”主张不能成立。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并答复质疑,程序合法。卡迪诺不具备参与该项目投标的合法资格,隐瞒失信记录参与投标,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结果依法应属无效。军队采购失信记录属于依法公开信息,采购人据此变更中标决定合理合法。
综上所述,卡迪诺公司于多次在军队采购中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涉及合同履行、产品质量、串通投标等多方面,系统性诚信缺失明显,且隐瞒记录参与投标,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依据公开、权威的军队采购失信信息取消其中标资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
补充说明:
在之前的质疑函材料中,我司通过AI法律检索工具检索到“《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相关信息。由于军队内部管理文件通常涉及保密要求,其全文并未向社会公开,我司在当时确实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核实该条文的具体内容与真实性。因此,我司的引用行为是基于检索信息的初步参考,意在指出卡迪诺公司可能存在类似性质的失信行为线索,而绝非将其作为一份正式的“证明材料”提交。我们认为,“虚假材料”应指内容经过伪造、变造或明知不实仍故意提交的证明文件。我司在此事件中,并未伪造任何文件内容,也未提交任何形式上的“证明文件”,其行为属于信息引用上的瑕疵,而非主观上提交虚假材料。
我司在先前质疑材料中引用未核实的条款,是由于军队文件保密性导致的客观困难,主观上并无误导贵局或提交虚假材料的故意,并且在知悉问题后,我司已第一时间进行了核实和补正,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法规依据。
广东中科揽胜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科公司)称:
一、我司中标系依法依规顺位替补,程序正当合法。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原第一中标候选人卡迪诺公司因被查实存在军队采购失信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法定条件,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我司作为综合评分排序第二的候选人,在第一候选人资格失效后,依次递补为中标供应商。该替补程序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约定,程序正当、结果合法。
二、请求贵局依法维护合法采购结果。卡迪诺公司因自身失信行为导致中标资格丧失,其投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司在投标及中标过程中始终恪守诚信、合规经营,具备充分履约能力与资质。请贵局依法驳回卡迪诺公司关于恢复其中标资格的请求,确认我司依替补程序取得的中标资格合法有效。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韶关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编号:SGRC2410091HG,包号:合同包1)”预算金额7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5年6月16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7月4日,发布更正公告;7月22日,本项目开标、评标;7月25日,发布中标人为卡迪诺科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结果公告。7月29日,核富丰公司提出质疑;8月7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8月11日,代理机构发布结果更正公告,中标供应商卡迪诺科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更正为广东中科揽胜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8月18日,投诉人提出质疑;8月25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9月12日,投诉人提起投诉。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调查查明情况:
(一)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文件中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文件中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文件中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文件中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资格审查人员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投标人资格性审查内容中,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对“信用记录”,要求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资格审查人员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二)投诉人资格性审查响应情况
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格性证明材料包括:9.1.2、《资格条件承诺函》,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9.1.2.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9.1.2.1.1、投标人2024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9.1.2.4、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9.3.1、信用记录,9.3.1.1“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无“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查询”记录;9.3.1.2、“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结果,无“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三)投诉人资格审查情况
评审材料中资格性审查部分,审查小组对投诉人信用记录的查询结果为无“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记录,资格性审查结果为通过。
(四)核富丰公司质疑及质疑答复情况
2025年7月29日,核富丰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事项1:卡迪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提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事实依据为军队采购网关于对卡迪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暂停处理公告:因提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军队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自2025年07月07日起暂停其参加火箭军范围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活动资格。
质疑事项2:卡迪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事实依据为军队采购网关于对卡迪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暂停处理公告:因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根据军队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自2025年07月23日起暂停其参加全军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活动资格。
7月29日,代理机构转发核富丰公司《质疑函》给投诉人,8月4日,投诉人回复称:1.军队采购处罚与政府采购项目无直接关联性。军队采购依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管理规定》,属于独立运行的军事采购体系,其处罚结果不自动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军队采购网的暂停处罚不构成《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2.质疑事项与本项目无关联性。本次韶关市项目为地方生态环境监管设备采购,与军队采购在适用法规、监管主体、处罚后果上完全独立。3.信用记录核查的合规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仅需查询“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官方渠道的失信记录。军队采购网的处罚信息未纳入上述平台,故我司无需主动披露,且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
8月7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关于质疑事项1,中标人卡迪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因提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于2025年07月07日被火箭军后勤部采购和资产管理局暂停采购活动资格,违规处理状态为处罚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及韶关市财政局文件(韶财采购﹝2023﹞4号)《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实行“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的通知》第五“承诺责任 供应商应对其资格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承诺,视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该中标供应商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应标,质疑事项成立。关于质疑事项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07月22日09时30分,军队采购网公告自2025年07月23日起暂停其参加全军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活动资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情形,质疑事项不成立。
8月8日,代理机构将质疑答复情况及结果变更情况书面报告我局。8月11日,代理机构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因质疑成立,中标供应商卡迪诺科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更正为广东中科揽胜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代理机构、采购人、核富丰公司、中科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材料、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韶关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项目》质疑答复情况报告、评审结果变更情况报告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2
核富丰公司2025年7月29日的《质疑函》、采购人、代理机构2025年8月7日作出的《关于“韶关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的质疑答复函》显示,本项目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处理核富丰公司的质疑过程中,以通过军队采购网查询到投诉人在军队采购中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失信行为为由,认定投诉人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良好的商业信誉”资格条件要求,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应标,并据此取消了投诉人的中标供应商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的规定,军队是国家武装力量,不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政府采购主体。军队采购与政府采购属于不同的采购体系,并适用不同的法律体系。军队采购网属于军队采购信息平台,该信息平台对外公布的军队采购中的失信主体是否应纳入政府采购中进行联合惩戒,必须要有明确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首先,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二)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的规定,政府采购政策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军队采购网并未被规定为政府采购相关主体信用记录的查询渠道。因此,本项目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处理核富丰公司的质疑中,以军队采购网作为政府采购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并以投诉人在军队采购中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失信行为为由,认定投诉人不具备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而取消了投诉人的中标供应商资格,这一处理结果,实质上是将军队采购网对外公布的军队采购中的失信主体纳入政府采购中进行联合惩戒,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且违反《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关于“信用记录查询渠道”的相关规定。
其次,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三)信用记录的使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信用信息的查询应以采购文件规定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为依据。
联系本案,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关于“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文件中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及“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采购包1)中关于“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资格审查人员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第四章所附采购包1《资格审查内容》表中设置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信用记录”资格审查内容。供应商是否符合“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资格条件,除应审查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外,资格审查人员还应以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对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进行甄别。但,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将军队采购网规定为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的信息查询渠道。因此,在处理核富丰公司的质疑中,本项目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军队采购网作为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的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并以军队采购网的失信主体信息为据,认定投诉人不具备本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进而取消投诉人的中标供应商资格。这一情形明显与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资格审查内容》的具体规定相悖。
再次,本项目的《评审报告》、《投标人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确认表》及其所附查询材料显示,本项目共有包括投诉人在内的6位供应商通过了资格性审查。其中,在信用记录查询环节,针对包括投诉人在内的6位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均为《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及招标文件规定的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前述网站的查询结果,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是,在处理核富丰公司的质疑中,本项目采购人、代理机构却违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及招标文件关于信用记录查询渠道的规定,另行以军队采购网为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单独对投诉人在军队采购信用记录进行查询,并以相关查询结果为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人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取消了投诉人的中标供应商资格。本项目采购人、代理机构的行为,实际是对投诉人采取了与其它供应商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的规定,本项目采购人、代理机构的行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行为。
另,关于代理机构在处理投诉人的质疑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经查,在本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中,乙方(代理机构)接受甲方(采购人)的委托,其义务包括“依法及时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说明采购人已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质疑进行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的规定,代理机构代表采购人进行质疑答复并无不当。
至于本项目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处理核富丰公司质疑过程中,在对核富丰公司作出质疑答复后,未向投诉人书面说明取消其中标资格的原因。经核查,投诉人的《质疑函》证实,投诉人在质疑中未涉及该投诉事项,即该投诉事项未经质疑。因此,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本机关不予处理。
综上,在处理核富丰公司的质疑中,本项目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军队采购网作为政府采购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并以投诉人在军队采购中存在失信行为,是军队采购中失信主体为由,认定投诉人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据此取消投诉人中标供应商资格。这一处理结果没有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且违反《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记录的使用”相关规定,亦与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资格审查内容》等相关规定不符。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所涉“违法取消投诉人政府采购中标供应商资格”的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3
核富丰公司2025年7月29日《质疑函》证实,核富丰公司在《质疑函》列举的相关法律依据中,确实存在《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相关内容。但,核富丰公司在《质疑函》所引用的《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管理规定》属于法律依据,不属于与事实认定相关的证据材料。因此,核富丰公司在质疑过程中错误引用相关军队采购法规,属于运用法律错误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行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所涉“违法取消投诉人政府采购中标供应商资格”的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本项目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处理核富丰公司的质疑过程中,取消了投诉人的中标供应商资格,改变了原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韶关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采购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代理机构韶关市瑞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中标供应商由卡迪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改变为广东中科揽胜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处理结果无效。
二、责令采购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