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翁源公路事务中心:
根据《关于开展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韶财采购〔2024〕6 号)的工作要求,我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确定你单位为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单位。检查工作已完成,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一、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
你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的政府采购功能扶持政策落实责任不够清晰,缺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三重一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机制等相关内容,存在防控风险,不符合《关于印发〈韶关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事项清单〉的通知》(韶财采购〔2021〕16号)的有关要求。
二、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的落实
你单位在“832采购人管理系统”填报2023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时,只备注“否”,未按照《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落实2023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韶财采购〔2023〕5号)的有关要求,没有食堂的单位,应备注“无食堂”。
三、政府采购项目
本次检查,我局选取了2023年3个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分别为“韶关市翁源县国道G358线安全提升工程”、“韶关市翁源县国道 G220 线 K2324+990~K2325+096 段重点水毁修复工程”、“韶关市翁源县国道G106线 K2267+720-K2268+035段重点水毁修复工程”。经查,选取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政府采购需求调查
1.“韶关市翁源县国道G358线安全提升工程(项目编号:GDZC-SG23JC050)”、“韶关市翁源县国道G106线K2267+720-K2268+035段重点水毁修复工程(项目编号:CJ2023ZC028A)”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资料,均未见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等相关,未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开展采购需求调查。
2.3个项目的《一般性审查》资料的审查人员均存在与《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的调查人员完全一致,存在防控风险,审查人员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采购项目的执行
1.“韶关市翁源县国道G358线安全提升工程(项目编号:GDZC-SG23JC050)”磋商文件,技术部分中“施工方案:根据各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材料和施工机械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等)进行评审:施工总体安排合理,运用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对施工有合理的建议,施工方案可靠、切实可行,措施得力……”的评审标准。该内容未在采购需求中体现相关需求,评审因素未具体明确判断标准,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2.“韶关市翁源县国道 G220 线 K2324+990~K2325+096 段重点水毁修复工程(项目编号:采招DLJ-SG-2023003)”的问题情况:
(1)磋商文件技术部分中“项目实施方案:根据响应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的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等,确保能完全保证项目质量)进行评审:(1)项目实施方案全面详细、可行性好的……”、“质量保证方案:根据响应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编制的质量保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工程技术管理、施工过程管理、设备管理、财务管理等)进行评审:(1)质量保证方案全面详细、可行性好的……”、“服务方案:对各响应供应商的服务流程、服务承诺、保修期及范围进行综合评审:(1)服务方案全面详细、可行性好的……”等的评审标准。评审因素未具体明确判断标准,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2)档案资料《评审委员会签到表》显示抽取了3名评审专家,未见采购人是否委派采购人代表的相关资料,资料不完整,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3)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为 2023.4.13,合同信息公开时间为2023.4.21。未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
3.“韶关市翁源县国道 G106 线 K2267+720-K2268+035 段重点水毁修复工程(项目编号:CJ2023ZC028A)”的问题情况:
(1)磋商文件技术部分中分“施工总体部署方案:根据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施工总体部署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了解情况、总体部署可行、合理性)进行综合评审:1.对本项目工程情况了解透彻、总体部署可行、合理的……”的评审标准。评审因素未具体明确判断标准,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2)档案资料《评审委员会签到表》显示抽取了3名评审专家,未见采购人是否委派采购人代表的相关资料,资料不完整,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3)《成交确认函》采购人未填写确认时间,无法确定成交确认时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4)合同签订时间为2023.4.18,合同公开时间:2023.4.21。未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
四、政府采购项目信用评价工作
“韶关市翁源县国道 G220 线 K2324+990~K2325+096 段重点水毁修复工程(项目编号:采招DLJ-SG-2023003)”、“韶关市翁源县国道 G106 线 K2267+720-K2268+035 段重点水毁修复工程(项目编号:CJ2023ZC028A)”2个政府采购项目未见项目评价资料,未按照《韶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韶财采购〔2022〕13号)的有关要求,开展政府采购项目信用评价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等有关规定,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韶关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