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诉 人:广州德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艺西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厦滘村广州市信基沙溪酒店用品博览城(厦滘区)市场1A231号
被投诉人1:招投研究院(广州)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12号奥园中环广场A座2001
相关供应商:江西科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万达城C区S8-104室
投诉人因对招投研究院(广州)有限公司就“韶关市中医院(原广东韶州人民医院)物流传输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ZTYJY-20240516-01)”(以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8月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判定江西科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此次投标无效;请求调查评审专家此次招标评审的专业性、公平性,废除此次招标结果,重新招标。
投诉人称:江西科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恶意低价冲标,报价明显低价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极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而评标委员会却不依法依规启动异常低价处理程序,严重投诉评标委员会缺乏公平性及专业性,我司有理由怀疑我司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真正原因。
招投研究院(广州)有限公司称:
投标报价是否合理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情况综合判断,即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属于有效报价及其合理性的认定,依法属于评标委员会的职责。结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的”规定,本次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已经根据招标文件对该报价进行了评审,认定该报价不属于“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并未启动澄清程序。
本机关向相关供应商江西科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文件和投诉书副本,该公司在法定期限没有回复。
本机关向投标供应商江西科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文件和投诉书副本,该公司在法定期限没有回复。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韶关市中医院(原广东韶州人民医院)物流传输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ZTYJY-20240516-01)”预算金额150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2024年5月28日,代理机构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6月14日,代理机构发布该项目更正公告。7月1日,本项目开标、评标;7月2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7月9日,广州德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德诚公司)提出质疑;7月12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7月25日,德诚公司提起投诉。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有德诚公司提交的投诉材料,招投研究院(广州)有限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1、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详细评审阶段的评标行为是否缺乏公正性、专业性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的规定,供应商提起质疑、投诉的,应以其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为前提条件。
联系本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的规定,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关于评审程序的规定,投标文件的评审按先后顺序分为: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详细评审(即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三个阶段,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其中,价格评审属于在详细评审阶段进行的评审工作。经核查,本项目的《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公告等证实,德诚公司的投标文件未能通过符合性审查,其投标文件无权进入详细评审阶段。因此,详细评审阶段的评审过程、评审结果均与德诚公司无关。换言之,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详细评审阶段的评标行为已不可能发生损害德诚公司利益的情形。
综上,德诚公司关于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对另一投标人江西科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评审过程缺乏公正性、专业性的质疑、投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2、关于德诚公司未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问题
德诚公司的《质疑函》证实,质疑内容并未涉及其自己未能通过符合性审查这一事项,即德诚公司关于其自己未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德诚公司关于其自己未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诉事项属于无效投诉,本机关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德诚公司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广州德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9日
韶关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人:韶关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751-8177227
注:1.受送达人收到送达政府采购文书后,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并将本送达回证立即寄回或亲自送回本机关(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18号6楼602室韶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邮编:512026)。
2.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政府采购文书的,请在备注栏注明拒收原因,并把政府采购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所在地,由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的,即视为送达。
3.代收政府采购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的,还应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