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诉 人:四川诚德佳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春良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育英路75号
被投诉人1:韶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
地 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百旺路23号城投大院
被投诉人2:金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老阳山323线旁
新五洲国际汽配用品商贸城A1幢407号
相关供应商: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青山路668号
投诉人因对金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甘棠化工园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体系建设(二次)项目(项目编号:JCCG2024002)”(以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7月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1.请韶关市财政局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2.请韶关市财政局认定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无效投标供应商,并取消其中标资格。3.请韶关市财政局对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投诉人称:
中标供应商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违规使用大型企业产品参与投标。
事实依据:中标供应商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开标中公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了:“1.(建设空气监测站所包含的各种仪器(详见招标文件)),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900人,营业收入为66864.13万元,资产总额为242909.24万元,属于(中型企业);”(详见附件5)。投诉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到以下信息: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股票简称力合科技,股票代码300800,该公司2024年4月23日通过深交所发布《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bulletinDetail/index.html?e4dbc581-7791-4058-935e-e6f175082493),该报告第9页《五、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中公示:力合科技2023年营业收入为672,895,070.76元(大写:陆亿柒仟贰佰捌拾玖万伍仟零柒拾元柒角陆分),第44页《十一、公司员工情况》“1、员工数量、专业构成及教育程度”中公示:“力合科技2023年报告期末母公司在职员工的数量人数900人,报告期末主要子公司在职员工的数量人数155人,报告期末在职员工的数量合计人数1,055人。”(详见附件6)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年03月07日的公开回复:母(总)公司划型时,从业人员为母(总)公司与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业人员之和。(见附件7)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在2022年4月27日在工信部官方网站进行了公开答复:依据《民法典》《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等有关规定,企业划型时,应将分公司等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相关指标数据纳入合并计算。(见附件7)所以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的人数为055人。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公信都联企业[2011]30号),按照工业行业划分标准,力合科技(湖重)股份有限属于大型企业。
韶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称:
我中心于2024年4月12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选取金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甘棠化工园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体系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单位,因第一次招标流标,故于2024年5月9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甘棠化工园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体系建设(二次)招标公告,并于2024年5月30日在金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评标室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于2024年5月30日发布了结果公告,中标人为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该项目整个招标过程合法、合规,资料齐全,中标人为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也提供了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2024年6月3日四川诚德佳和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中标供应商进行质疑,质疑事项:中标供应商力和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违规使用大型企业产品参与投标。本次投诉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我中心因无权让中标人注册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调查,本次投诉应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向中标人注册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协助调查,中标人注册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函作为依据。若最后调查结果表明中标人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确为大型企业,我中心作为受害者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终止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关系。
金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称:
本次投诉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我司因无权让中标人注册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调查,本次投诉应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向中标人注册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协助调查,中标人注册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函作为依据。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称:
1.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国家统计局确认母、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单位,需独立统计从业人员。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五条“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第七条“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之规定,即中小企业类型划分中从业人数等指标需以国家统计部门的解释为准。同时,项目所在地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也确认,企业划型的依据应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详见附件1)。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解释,从业人员即单位就业人员,是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详见附件2),如果是独立法人单位需独立统计(详见附件3)。结合《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母、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单位,均独立与其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发放劳动报酬。
综上,母公司、子公司应分别统计从业人员,并独立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进行划型。
2.企业所在地的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认母、子公司应分别划型。我公司注册登记地为湖南省长沙高新区,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涉及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之规定,我公司是否属于中小型企业,应由登记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判断。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答复确定“根据工商注册、统计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工业统计调查单位为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应对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划型认定(详见附件4)”。
综上,在进行企业划型时,母、子公司作为独立核算法人,应当分别统计从业人数,并分别划型认定,即我公司在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应按照母公司独立统计从业人员,独立进行划型。
三、我公司属于中型企业,所填内容真实准确,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虽然我公司设立了子公司,但根据《民法典》要求,我公司与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单位,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统计部门的要求,需独立统计从业人员,分别进行划型。因此,在填写本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时,我公司均填写为2023年末母公司独立经营数据,即从业人员为900人、营业收入为66864.13万元、资产总额为242909.24万元(详见附件6),未包括子公司数据,所填内容真实、准确,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母子公司独立统计、分别划型的规定。因为我公司从业人员为900人,小于1000人,且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我公司属于工业行业中的中型企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甘棠化工园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体系建设(二次)项目(项目编号:JCCG2024002)”预算金额158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因第一次招标流标,2024年5月9日,金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该项目(二次)招标公告。5月30日,本项目开标、评标;5月30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6月3日,四川诚德佳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诚德佳和公司)提出质疑;6月12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7月2日,诚德佳和公司提起投诉。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尚未付款。
以上事实,有诚德佳和公司提交的投诉材料,韶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金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力合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本项目《招标文件》、力合公司的投标文件、《资格性审查表》、《评审报告》等系列证据证实,针对“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二条第2款规定:“采购包1(甘棠化工园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体系建设):参与的供应商(联合体)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第四章第二条第3款第(2)项规定:“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应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力合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确认,其属于工业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力合公司通过了本项目的资格性审查。
鉴于诚德佳和公司的投诉涉及力合公司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的认定事项,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7月10日发函至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请该局就力合公司是否属于中型企业作出认定。2024年8月2日,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复函称“经长沙市统计局查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统一应用平台,并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办法划型,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系长沙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企业规模属于中小型”。因此,诚德佳和公司关于力合公司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违规使用大型企业产品参与投标,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诚德佳和公司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四川诚德佳和科技有限公司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财政局
2024年8月12日
韶关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人:韶关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751-8177227
注:1.受送达人收到送达政府采购文书后,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并将本送达回证立即寄回或亲自送回本机关(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18号6楼602室韶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邮编:512026)。
2.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政府采购文书的,请在备注栏注明拒收原因,并把政府采购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所在地,由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的,即视为送达。
3.代收政府采购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的,还应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