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举报人:韶关市亿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北75号亿华汽车世界城首层一轴至四轴
法定代表人:刘亮
2024年5月29日,我局收到实名举报。举报人称:“韶关市亿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利用自己的资质和场地、设备拿到了中标合同。但是韶关市亿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签完合同后未按照中标合同和要求操作,把韶关市公安局的维修车辆转包给韶关市广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维修,然后再由韶关市亿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开出发票与韶关市公安局进行结算”。举报人还提供了相关照片作为证据材料。
被举报人韶关市亿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回复称:
1.粤F0370警,因我公司4S店升级装修及韶关内涝,为确保政府部门的汽车维修服务质量与车辆安全,我公司将该维修车辆暂时停放在韶关市广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2.粤FE913警,该车当日在亿华汽贸进行车辆保养更换刹车皮;外加工光整刹车鼓则由亿华汽贸委托韶关市广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提供;3.粤O0333警,该车当日在韶关市广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非本合同包1的理赔维修;4.粤FE902警,该车涉及大灯翻新、显示屏维修、方向盘包真皮。5月5日在亿华汽贸完成大灯翻新及显示屏维修,5月6日下午由亿华汽贸委托韶关市广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方向盘包真皮;5.粤F9031警,该车涉及油路检修及丰田品牌电脑解码(故障灯)。5月10日在亿华汽贸完成相关油路检测清洗,5月11日下午由亿华汽贸委托韶关市广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专用电脑解码;6.粤F9016警,该车当日在韶关市广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非本合同包1的理赔维修;7.粤F9006警,该车当日在韶关市广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非本合同包1的理赔维修;8.粤F0410警,该车辆于2024年4月16日在亿华汽贸维修,维修内容包括更换后轮轴承总成、后轮拉杆、发动机底板、专用底板卡扣,其中专用底板卡扣由公司向韶关市广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订货,配件2024年5月11日到货后,公司将粤F0410警开至韶关市广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专用底板卡扣现场核对,不属于本合同包1的维修。
9.粤F9189警,不属于本合同包1的维修。
针对举报事项,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认真审阅了本项目(采购包1:机动车维修服务一)采购活动相关材料并开展了调查,查明情况如下:
经查,“韶关市公安局2024-2025年度公务车维修项目(项目编号:GDYG240126)”(采购包1:机动车维修服务一)的中标供应商为韶关市亿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24年4月18日,采购人韶关市公安局与韶关市亿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项目名称:韶关市公安局2024-2025年度公务车维修项目,项目编号:GDYG240126),约定本合同标的为机动车维修服务一;服务期为一年,生效期2024年4月20日至2025年4月19日。
经与韶关市公安局核实举报车辆信息,举报事项涉及9辆车,分别属于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粤F9189警、粤FE913警、粤F9016警、粤O0333警、粤FE902警、粤F9031警、粤F9006警)、松山分局(粤F0370警)、市看守所(粤F0410警)。韶关市公安局相关部门未将前述车辆送至韶关市广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维修。
本机关认为,首先,韶关市公安局提供的《情况说明》等系列证据证实,2024年4月20日至2024年6月19日期间,韶关市亿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韶关市公安局之间共发生了70多次公务车辆维修业务,维修的车辆并不限于举报事项涉及的9辆车。经核查,本案没有证据证实,韶关市亿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将上述70多次公务车辆的维修工作全部都交由韶关市广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实施。即没有证据证实,韶关市亿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实施了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书》项下义务的转包行为。
其次,韶关市亿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关于<关于2024-2025年度公务车维修项目举报事项说明的函>的回函》证实,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将举报所涉辆车中的部分车辆(粤FE913警、粤FE902警、粤F9031警)交由韶关市广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维修的情形。经向韶关市亿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询问调查,该公司确认,其确实存在将韶关市公安局部分车辆的维修工作擅自分包给韶关市广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情形。韶关市亿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擅自分包行为,违反了《合同书》第十四条第3款:“除甲方事先以书面形式确认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之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0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64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韶关市亿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擅自分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整改。
韶关市亿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本机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六十天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财政局
2024年8月14日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回执
韶关市财政局:
你单位《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回执》(韶财采决〔2021〕2号),我单位已收悉。
签收单位:
签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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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决定书后请将回执寄或送回韶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地址:韶关市惠民北路18号,邮编:512026,电话:0751-8177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