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均衡性等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粤财预〔2023〕104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的通知》(粤财预〔2024〕39号)和《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韶财预〔2022〕35号)精神,现核定你县(市、区)2024年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详见附件),此项补助列入2024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均衡性转移支付收入(1100202)”科目。
有关县(市、区)要加强预算管理,统筹使用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合理安排预算,优化支出结构,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快资金投入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附件:2024年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分配情况表
韶关市财政局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