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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韶关市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9-04-23 10:10:00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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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的背景

住建部、发改委于2014年发布的《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对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提出了新的标准,明确了建设内容、规模等,新建城市社区服务站的建设需要按照该建设标准执行。2015年7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粤建房〔2015〕12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内涵、新建社区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标准、建设要求,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与所在住宅物业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和加强基层社会管理的需要。

二、出台的目的

落实广东省社会建设工作部署的需要近年来,随着广东省社区建设工作不断深入,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套不足问题日益凸显,影响了公共服务在基层的落实和社区居民自治的开展。为解决这一问题,2015年7月,省住建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粤建房〔2015〕122号),明确各地应做好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因此,有必要制定《规定》。

二是解决我市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难题的需要。当前,我市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配建规模、标准等方面的指导与住建部、发改委于2014年发布实施的《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不相适应,不能满足当前加强基层社会管理的需要。为从源头上解决我市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套不足问题,有必要制定《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内涵。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是社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活动用房。

 (二)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规划。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划管理,并会同民政部门编制各辖区内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布点规划,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方式。

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予以配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四)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原则。

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应当与住宅物业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分期开发的住宅物业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明确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建设规模、建设时序等内容。    (五)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面积标准。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面积标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制定当地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标准,并根据社区实际情况统筹规划。

原则上1000户(套)以下的社区按6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1000-2000户(套)的社区按600-800平方米、2000-3000户(套)的社区按800-1000平方米、3000户(套)-5000户(套)的社区按1000-1300平方米、5000户(套)以上的社区,其规模在社区公共服务用房规划时应进行拆分,并按拆分后的所对应前述社区规模配建标准执行。

   (六)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建设要求。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应当为独立成套的单体空间,设置在方便居民出入的楼层和方位,拥有独立使用通道,满足社区居委会“一站式”服务和居民集体活动需要,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和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配备独立水、电、通信、卫生间等基本设施。

(七)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

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得闲置和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用于经营、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

对已移交给社区使用的公共服务用房,擅自改变用途的,由民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击查看相关文件:《韶关市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管理规定》(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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